指导企业生产 规范产品市场《豆浆》行业标准正式出台并实施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供稿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并制定的《豆浆》(SB/T 10633-2011)行业标准已获商务部批准和公布,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标准在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依照提高标准适用性的制定原则,根据豆浆生产的工艺特点,结合国内生产实际,并参考了国际相关标准,对产品划分和产品指标进行了科学确定和阐述。现将《豆浆》标准文本予以刊载,希望加强全行业及相关人士对此标准的关注。
豆 浆
Soymilk
SB/T 10633—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1-08-10发布,2011-12-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豆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检验方法,包装、标识和流通过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豆浆、调制豆浆及豆浆饮料。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2 大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346 食品良好流通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大豆(不包括豆粕及粉)经脱皮或不脱皮,经浸泡或不浸泡,加水研磨、加热等使蛋白质等有效成分溶出,除去豆渣后所得的总固形物含量在6.0%以上的乳状液。
大豆或食用豆粕经浸泡或不浸泡、加水研磨使蛋白质等有效成分溶出,除去豆渣后,添加或不添加豆油或其他的植物油脂、糖类、食盐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可采用高于巴氏杀菌或超高温灭菌等工艺过程制成的总固形物含量在6.0%以上的液体产品。包括调味豆浆和营养强化豆浆。
调制豆浆、大豆蛋白粉(包括大豆豆浆液、豆浆粉、食用豆粕、去除豆渣的大豆植物蛋白粉等),添加或不添加果实的榨汁液(包括果肉及包含了果肉的汁液等)、蔬菜汁、乳及乳制品、其他杂粮谷物类粉末等加工成的总固形物含量在4.0%以上的乳状产品(风味原料的固形物含量比大豆固形物含量少;添加果实的榨汁液的原料的质
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要求。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应符合表1的要求。
应符合表2的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网络辅助教学以及远程教育等新型教学模式正在逐渐替代传统的教学模式,传统的师生之间面对面进行授课的模式正在被世界淘汰,“互联网+”模式教学也必将成为中职教育必备的教学模式和手段。所以,在中职旅游管理的教学中,我们要注重教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助力于每位学生的发展成才,在教学改革中不断提高自身技能和专业能力。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目测的方法检测,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按照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取直径5~7 cm的玻璃皿,加20 g精制海砂,在95~105℃干燥2 h,于干燥器冷却0.5 h,称量,并反复干燥至恒量,称取5.0 mL试样于恒量的皿内,称量,置水浴上蒸干,擦去皿外的水渍,于95~105℃干燥3 h,取出放干燥器中冷却0.5 h,称量,再于95~105℃干燥1 h,取出冷却后称量,至前后两次质量相差不超过1.0mg。试样中固体的含量按公式(1)计算:
表1 感官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式中:
X——试样中总固体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
M1——皿和海砂加试样干燥后质量,单位为克(g);
M2——皿和海砂质量,单位为克(g);
M3——皿和海砂加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按GB/T 5009.183规定的方法测定。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的要求,包装容器应大小合适,且确保产品在贮藏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包装密封完全,且外观良好。
使用罐头,内层涂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和/或有关规定的要求,且应适当控制真空度。
使用瓶装,应保持真空状态。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有关规定。
产品名称应根据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即豆浆(浓型、普通型、淡型)、调制豆浆、豆浆饮料。没有标明的豆浆产品为普通型豆浆。
流通过程应按GB/T 23346的规定执行。
除采用高温灭菌或保持灭菌的包装豆浆产品外,其他包装产品应在0~4℃贮藏,销售环节应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