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采购中物流服务商法律责任探析

2012-09-04 01:26李彬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交易中心法律责任服务商

李彬

电子采购中物流服务商法律责任探析

李彬

目前,电子采购已经成为主要的商业模式,带动了多个行业的发展,其中包括物流行业。在电子采购过程中,电子供应商、电子采购方、网络交易中心等各方主体都与物流服务商发生了法律关系,物流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值得探讨。

电子采购;物流服务;法律责任;法律关系

采购是物流环节的起点,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采购成为主要的商品采购模式,电子采购的发展带动了其他行业的迅猛发展。首先,带动了物流行业的发展。电子采购增加了运输和配送的业务量,对快递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次,带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电子采购一般采取网上支付的方式,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同时银行业也增加了电子支付和网上银行功能;再次,带动了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采购需要强大的信息平台作为技术支持,信息技术的发展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最后,带动了销售领域的发展。电子采购大大增加了销售的数量和机会,为企业营销提供了平台。

作为电子采购的必要参加者,物流服务商应确定其法律关系,明确其法律责任。首先我们分析一下电子采购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一、电子采购中各种法律关系分析

从上述关系中我们会发现,电子采购不同于传统的采购关系,整个采购环节涉及多方法律主体,形成多层法律关系:

1.实际供应商与电子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供应商是指在采购过程中,实际支付货物的供应商,一般为销售企业。电子供应商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供应商。在企业运作中,会形成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当企业是借助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如企业官网进行销售时,实际供应商即为电子供应商,在法律地位上同属于一家企业。

第二,某些生产企业将网络销售的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双方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之间是普通的采购方与客户的关系,而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的后续电子销售行为与实际供应商不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当电子供应商作为实际供应商的代理机构出现时,双方则形成代理的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实际供应商承担。

2.电子供应商与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关系。网络交易中心是在电子采购中,交易的介绍者和促成者,整个交易电子供应商必须借助网络交易中心才可以进行电子商务行为。我国目前的网络交易中心较多,有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它们不参与任何的交易行为,仅为交易提供平台,例如淘宝网,因此,在电子供应商和网络交易中心之间需要签订网络服务合同。另外一种如京东商城,这种提供商不单纯提供交易平台,企业自身也进行商品的销售。当它充当网络平台的角色时,其法律关系与淘宝的性质是一样的,但它进行网络销售时,其是电子采购的供应商主体。

3.电子供应商与电子采购方的法律关系。电子供应商和电子采购方是通过网络等电子途径进行商业交易的主体,双方之间是商业合同关系,一方为买方,一方为卖方,交易的商品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服务等。作为供应商应该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需求方应及时支付货款,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4.物流服务商与电子供应商或电子采购方的法律关系。物流服务商是从事物流业务的专业企业,其与电子供应商或采购方之间形成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基于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也必须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实体,它们之间通过一种合同安排确定了在物流外包过程中的权、责、利关系。物流服务商作为物流全程服务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对货物从运输到仓储等各个环节都要负责,所以涉及的合同关系复杂,责任重大。

5.物流服务商与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关系。随着网络的发展,物流服务商将运费收取等业务委托给网络交易中心,网络交易中心运用信息技术保证物流服务商的费用结算,双方之间是业务合作的共同战略发展关系,一般不发生法律纠纷,但是当支付不能时,也需要确定双方的责任。网络交易中心造成交易不能的情况主要包括:

第一,由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有缺陷或瑕疵的情况造成的交易不能。

第二,由于网络服务商整体技术不匹配或技术能力不足以支持整体系统的运行,导致支付、资金转帐及其它服务出现延迟或者错误造成的交易不能。

第三,由于网络服务商内部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利,掌握客户的信息或商业秘密,从事损害客户利益而造成的交易不能。

二、电子采购中物流服务商的地位和作用

在电子采购中,物流服务商充当执行者的角色,是实现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和基本保证。其主要业务包括收取货物、货物运输、货物分拣等工作,加速了电子采购的发展。

1.物流服务商是基础生产的保障。无论在传统的采购方式下,还是在电子采购模式下,采购的实现都以生产为基础。因此,在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运输到位,各工艺流程间的半成品装卸搬运、运输等都是物流的基本业务,没有物流的存在,就没有生产的实施。

可见,整个生产过程实际上就是系列化的物流活动。传统的采购模式需要合理的、现代化的物流来降低整个供应链的系统,同时,电子采购模式更需要通过合理的、现代化的物流活动来保证其实现。

2.物流服务商保障了电子采购行为的实现。在电子采购中,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中心进行采购,完成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过程,即商流过程,而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的交接,必须通过物流服务商实现,采购工作的实施才刚刚开始,只有商品和服务真正转移到电子采购者手中,商务活动才告以终结。在整个电子采购的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中心担当了平台的作用,而物流服务商实际上是以商流的后续者和服务者的姿态出现的。

3.物流服务商提升了“以顾客为中心”理念。电子采购的出现,满足了采购需求方的采购要求,需求方增加了采购的信息和渠道,加大了采购的机会。但是,如果送货的任务交由供应商完成,其采购的效率就会大大降低。物流服务商是电子采购中实现“以顾客为中心”理念的最终保证,缺少了现代化的物流支持,电子采购给需求方带来的购物便捷等于零,需求方必然会转向他们认为更安全的传统采购方式,那电子商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由此可见,物流是电子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摒弃原有的“重信息流、商流和资金流的电子化,而忽视物流电子化”的观念,大力发展现代化物流,以进一步推广电子商务。

三、电子采购中物流纠纷的现状

目前电子采购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物流的业务量增长,在物流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电子采购中的物流纠纷也频繁发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流服务商与电子采购供应商或者采购需求方的纠纷。物流服务商在电子采购中主要的客户是供应商和需求方。即电子采购合同订立后,采购方和需求方需要协商办理物流业务的主体,然后由其与物流服务商订立物流服务合同,我们也统称为物流服务商的客户,其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物流服务质量纠纷和物流服务经济纠纷。

在物流服务过程中,不符合物流服务的要求,或者造成物流产品损坏的,属于物流服务质量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流服务中的商品缺损。数据表示,在物流服务中,商品缺损占物流服务质量纠纷的30%以上,出现商品缺损的主要原因包括:物流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其在运输搬运过程中野蛮装卸,导致一些脆弱的商品破裂;物流业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在运输搬运和分拣过程中,一些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藏运输物品;货物运输中的意外,即在运输途中由于天气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货损货差。

二是物流服务中的迟延送达。物流服务中的迟延送达占据物流纠纷的50%以上。电子采购要求货物运输的及时性,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物流服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货物到达的时间,因此,延误送达所遭受的损害赔偿也并不明确。

三是商品交接不当造成的货损货差。物流服务商在与客户订立物流服务合同时,应检查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并明确其运输要求,否则会因为交接货物不当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物流服务经济纠纷是在对电子采购的供需双方提供物流服务时,物流客户不能及时支付物流费用,给物流服务提供商造成损失,从而导致的纠纷。这种纠纷一般是以物流服务不合格为前提的。物流服务经济纠纷会影响到电子采购的发展速度,影响电子采购的未来前景。

2.物流服务商与网络交易中心的纠纷。在电子采购模式下,物流服务商运费一般由网络交易中心代为收取,因此,在物流服务商和网络交易中心之间形成业务代理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的纠纷主要表现在运费收取不当造成的纠纷和代理服务费用的纠纷。

四、电子采购中物流服务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电子采购中,物流服务商与电子供应商、电子采购方、网络服务商之间都存在业务往来,会发生纠纷,属于物流服务商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物流服务商与客户的法律责任。上述分析物流服务商和电子供应商之间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物流服务合同,因此,确定双方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之间视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规定,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随着现在物流业务的不断发展,社会对物流服务商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要求其承担严格责任,即在物流业务中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物流合同履行不完善,物流服务商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责任的承担原则,给物流服务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同时也强化了物流服务的专业性,有利于物流行业的正规性发展,更能保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2.物流服务商与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责任。上述分析,物流服务商与网络交易中心是代理法律关系,其代理关系的形成也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物流服务商在选择网络服务商时应注重网络服务商的信息技术能力,同时注重其商业诚信度。当发生经济纠纷时,合同成了双方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在划分责任的原则上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由过错方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当存在不可抗力时,违约方免责。由此可见,物流服务商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责任划分是典型的民事责任划分,需要用专业的标准进一步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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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春健

D922.29

B

1671-6531(2012)08-0039-02

李彬/天津滨海职业学院讲师(天津3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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