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触动了谁的神经

2012-08-20 03:40李钰
中国新时代 2012年9期
关键词:省高院佣金委托

| 文 · 本刊实习记者 李钰

网络司法首拍回放

今年夏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两家地方法院在国内各大新闻媒体上频繁曝光。原因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导演了我国“网络司法首拍”事件。

2012年7月10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和北仑区法院以卖家身份入驻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对涉诉的一辆宝马和一辆三菱轿车在网上进行拍卖,拉开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大幕。这次事件被称之为“网络司法首拍”。

鄞州区法院办公室余法官告诉本刊记者,这次网络拍卖,从货品上架到拍卖结束,共有100多人打电话前来咨询,几十人到现场看车,在网上围观的人数超过88,000人次。经过36个小时15轮的竞价,市场评估价为58,650元的三菱轿车最后以67,000元成交。据了解,拍卖第二日,成交的买家就及时将余款打到了鄞州法院账户,并于当日下午在法院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余法官认为,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就是为了降低拍卖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她介绍,本次拍卖实现了零佣金,相对于同类传统拍卖共节省佣金3,350元。

此次网络司法首拍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宝马轿车和三菱轿车的成交价比起其市场估价,增值率分别达到65.53%和34%,而两辆涉诉资产的拍卖却没有佣金的支出。从拍卖结果来看,这次拍卖确实实现了上述目的。

一石激起千层浪

网络司法首拍不仅吸引了众多买家围观,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这一事件的评判,有肯定也有批评,有观望也有质疑……浙江省高院及两家区法院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李洪雷认为,网络司法拍卖信息透明化,能加强公众舆论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而且网上竞拍没有地域限制,能将竞拍结果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这位专家的观点鲜明地表达了网络司法拍卖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意义,指出了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重要性。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陆剑锋教授认为,传统的司法拍卖佣金高、透明度低等弊端日益凸显,司法拍卖制度的改革呼之欲出,浙江省高院的这一创新举措,为全国的司法拍卖网络化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可行样本。

新鲜事物的出现,必然受到关注。陆教授的观点指出了浙江网络司法首拍在司法中的价值。它犹如一个标杆,吸引了众多法院执行庭的眼球。

北京某法院的一位执行法官告诉记者,浙江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事件在他们单位内部产生了不小的反响。他们一致认为浙江网络司法拍卖是司法拍卖改革的有益尝试。虽然他们目前尚没有进行网络拍卖的计划,但在密切关注浙江法院的尝试。“我觉得网络拍卖在以后会得到推广。”

从各方面的评价来看,网络司法拍卖凸显了几大优点:一是零佣金,节省了当事人的成本;二是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传播能力更强,信息覆盖的人员数量更多,参与拍卖的人数随之增多,能更好地促进涉诉财产变现;三是更好地体现了司法公开、透明,避免了拍卖过程中的司法腐败。

然而,在众人对网络司法拍卖拍手叫好的同时,拍卖行业对此发出了质疑。

早在浙江省高院计划实施网络司法拍卖之际,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就发出了反对声音。7月8日,该协会向浙江省高院寄发了一份《对省高院拟推行司法淘宝网络拍卖的意见》的快递,向高院领导表达了对这种做法的担忧,指出网络司法拍卖与当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明显不符,有违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

网络司法首拍刚刚成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就在第一时间即7月11日发表声明,称浙江省高院联合淘宝推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做法不符合《拍卖法》,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一旦推广将对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表示,按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利从事网络司法委托拍卖的只能是经过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成立,并取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定的一定资质等级的拍卖公司。“淘宝既不是拍卖公司,也没有拍卖企业的资质等级。”“淘宝网参与司法拍卖活动涉嫌拍卖主体违法,将可能直接影响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她也指出淘宝司法拍卖违反了《拍卖法》的程序性规定。

在欧阳树英看来,司法网络拍卖涉及拍卖主体、拍卖程序不合法,她直接给网络司法拍卖贴上了“违法”的标签。

然而,拍卖行业协会的“网络司法拍卖违法”言论并没有阻挡浙江省高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的脚步。8月3日和6日,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分两次挂出了4辆轿车,并于8月13日上午10时进入拍卖程序,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波再度袭来。

反对声音背后

面对拍卖业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质疑及反对声音,浙江法院在沉寂近一个月后,给出了回应。宁波市鄞州区法院院长张光宏博士说,“网络司法拍卖是依法改革、司法为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张院长向媒体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也可以不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是不是一定要委托,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而拍卖法的适用主体是拍卖企业,法院既非拍卖企业,也非经营行为,可以不受拍卖法的约束。因此,浙江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是完全合法的。

其实,早在今年年初,就有国家法律规定为网络司法拍卖正名了。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明确规定了拍卖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法理上来看,浙江省高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合法性。那么,拍卖业为什么要发出质疑声音,甚至直指“违法”?

一位在拍卖行业工作的朋友就此发表了他的看法,“网络司法拍卖动了拍卖业的奶酪!”

据悉,从2005年到2011年,全国法院司法拍卖所涉标的总金额为5,348.7亿元,即平均每年中,法院司法拍卖所涉标的总金额达到近800亿元。

我国传统的司法拍卖做法,都是由法院出面委托拍卖公司充当中间人完成拍卖任务,拍卖公司收取一定的佣金。由于司法拍卖在拍卖行业占据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因此每年都能为拍卖行业提供高达数十亿元的拍卖佣金和相关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拍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解决了数以千计的拍卖从业人员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不夸张地讲,法院是不少拍卖公司的衣食父母,他们就靠承接司法拍卖业务来维持公司。”这位了解拍卖行业的朋友指出。

其实,利用网络平台开展拍卖业务,在中国早已不是稀奇事。

2011年5月,天津市利用两年时间设计开发网络拍卖系统并投入使用,举办五场网络拍卖会全部成交。天津成为全国网络拍卖的最早试点,得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高度评价。

2012年4月6日,贵州首次试水网络拍卖,某地方电网公司一批报废物资及设备利用网络竞价,拍卖成功。

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也开发了自己的网络拍卖平台,补充传统的拍卖方式,成为拍卖公司承接拍卖业务的新型平台。

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上,将拍卖会分为“司法委托拍卖会”和“社会委托拍卖会”两类。从这个分类可以看出,司法委托拍卖已经成为拍卖公司的重要业务阵地。

2012年8月15日,记者浏览了司法委托拍卖会列表,其中新泰法院拍卖公告、肥城法院房产拍卖公告、泰安鲁岳岱岳区法院志高房地产拍卖会公告等赫然在列。

天津、贵州等地试行网络拍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不但不反对、质疑,并且大力支持网络拍卖的发展。将司法拍卖置于网络环境中,成为拍卖业务运行的新模式。

同是网络司法拍卖,以中国拍卖业协会为代表的拍卖行业对此的态度截然相反。原因在于浙江网络司法拍卖绕开了拍卖公司,直接由法院将涉诉资产置于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对拍卖公司的利益来讲,无疑具有釜底抽薪的致命影响。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如果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则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在某拍卖行从业多年的张先生告诉记者,当前综合性拍卖机构的业务中,约60%由法院委托,30%为银行不良资产,只有10%的业务是来自社会其他层面。

在张先生看来,这次的网络司法拍卖不能称之为《拍卖法》上的“拍卖”,没有拍卖师的参与,“最多算‘准拍卖’”。

若“网络司法拍卖”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得到推广,势必给拍卖行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带来严重冲击,甚至造成整个拍卖行业的减损和困难。

“这对综合性拍卖行的冲击最大!”张先生说,“其实早在几年前,我们就已经听到了司法系统要在网上拍卖的消息,所以一些拍卖行早早着手改革,逐渐转入专业拍卖,如藏品拍卖。”

记者从鄞州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余法官处了解到,浙江省高院此次是选择北仑区法院与鄞州区法院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试点,之后将在19家法院推广试行。看来网络司法拍卖有点来势汹汹的架势,拍卖行业的担忧也不无根据。

正是基于此种现实考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才会公开质疑“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

眼看着司法拍卖这块大奶酪就要被拿走,神经受触,拍卖业不得不急。或许,他们该考虑挖掘新的市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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