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青芳 张彦聪
德州学院医学系 山东德州 253000
牙髓炎和根尖周炎是最常见的口腔病变,目前牙髓炎和根尖周炎的治疗依赖完善的根管治疗。根管治疗术是清除根管内的坏死物质,进行适当的消毒,充填根管,以去除根管内容物对根尖周围组织的不良刺激,防止发生根尖周病变或促进根尖周病变愈合的一种治疗方法,是保存牙齿的关键性环节,是口腔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术,也是体现口腔医疗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应重视口腔专业学生在实验课中对根管治疗术的操作练习,开展好此项实验课。
然而如何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达到提高学生临床动手能力的目的,一直是我们在根管治疗实验教学中努力探索的问题之一。为了扭转目前根管治疗实验教学中根管治疗模型与临床实践相距甚远的现状,笔者在实验教学中自制了一套与仿真头模配套使用的根管治疗模型,并将根管长度测量仪应用于根管治疗实验教学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将选择的离体牙,包括前牙和后牙放置在橡胶印模相应的位置上,灌制石膏模型。在石膏模型的底座中央放置中央螺丝。
将载有离体牙的石膏模型安装到仿头模架上,根据牙齿的髓腔解剖特点,确定开髓的部位。去除髓室顶,充分暴露髓室,拔除根髓。
进行开髓术操作后,把相应离体牙从石膏模型上取下,安放于盛满生理盐水的塑料瓶口,自凝塑料固定。用生理盐水冲洗根管,使用根管长度测量仪(VDW)测量其工作长度,再将其固定到石膏模型上。
根据所测得的根管长度,采用改良逐步后退法进行根管预备。操作过程中每更换一次器械必须用大量冲洗液彻底冲洗根管。
采用冷牙胶侧方加压充填方法进行根管充填。
成功:牙胶尖未超出根尖孔,X线片可见根管充填严密;牙胶尖达根尖孔或距离根尖孔≤2 mm。
失败:牙胶尖超出根尖孔,X线片可见根管充填不严密;牙胶尖距离根尖孔>2 mm。
根管治疗实验的操作步骤复杂,操作方法不直观,因此教学过程中一直缺乏具体的评价体系,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实验成绩,笔者在自制实验模型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根管治疗术的评价体系(见表1)。
表1 根管治疗术评价标准
使用自制实验模型的2009级学生与使用商品化模型的2008级学生根管治疗成功率比较,χ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表2 2009级学生与2008级学生根管治疗实验完成情况比较
成功的根管治疗依赖于良好的根管预备、根管消毒和三维空间上对根管系统进行完全充填。现代根管治疗技术运用多种先进的根管治疗仪器和设备,旨在提高根管治疗的成功率。实验教学中采用高仿真根管治疗模拟系统可以让学生学到更先进的技术,更快地适应临床。口腔仿真模拟系统是一套能够模拟临床真实操作环境、辅助临床前操作教学的口腔专业教学工具。其仿真设计缩小了实验室和临床之间的差距,使口腔专业学生能够在临床实习前顺利掌握一些基本的临床操作技能,实现理论学习与临床实习间的平滑过渡。目前的口腔仿真模拟系统主要包括美国公司的DentSim系统、德国公司的KaVo系统以及日本公司的Clinsim系统。这些系统均由仿真头颅模型系统和实习操作评价系统两部分组成。通过这些模拟系统可以进行龋洞充填、牙体预备、拔牙等模拟训练,但这些系统配套的根管治疗模拟项目均与临床操作相距甚远,不能满足对学生实践训练的要求,从而造成了根管治疗实验课的开展比较困难。浙江大学医学院应红报道根管治疗实验课的开展是通过制作根管治疗的教学视频片和多媒体图片加上离体牙练习[1]。虽然教学视频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对治疗过程加深理解,但学生不亲自操作,仍然无法解决眼高手低的问题。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吴红霞曾报道使用离体牙对学生进行根管治疗训练[2],然而离体牙训练与临床情景相差太远,无法达到训练目的。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米大丽等将离体牙用石膏固定在德国Frasaco仿真头模上对学生进行训练[3],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模拟临床操作的要求,但学生无法测量根管长度,无法确定根尖孔的位置。
现行的“根管治疗术”实验课有待提高。根管治疗模拟系统设计和制作成为一线教师关注的热点。根据国内外口腔医学高等教育临床技能训练的研究和实践,要保证口腔实验教学的质量,学生临床前期的多种技能训练必须在仿真头模系统上进行。本研究自制的与仿真头模能配套使用的集备洞、开髓、揭顶、根管预备、根管充填于一体的根管治疗模型,与根管长度测量仪配合使用,在很大程度缩上小了根管治疗实验与临床情景的差距,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当前,现代根管治疗模拟系统尚无成熟的上市模式,这是实践教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故而具有较大的研究空间。
[1]应红.探讨“根管治疗术”实验课的教学法[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2,21(3):32,35.
[2]吴红霞.合理使用仿真牙和离体牙 提高根管治疗术实验教学效果[J].医学理论与实践,2005,18(11):1364-1365.
[3]米大丽,刘良奎,阙国鹰,方厂云,王树芝.牙体牙髓病学实验模型的研制及应用[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5,15(24):3833-3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