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代建制实施研究

2012-08-15 00:51王天海
山西建筑 2012年31期
关键词:代建制代建有权

王天海

(上海上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 201103)

1 项目概况

作为长三角交通大动脉的某城际铁路于2010年开通,而未来将成为无锡市北大门的北广场地块内将建成轨道交通(地铁)车站、城际铁路无锡市站和长途汽车站的综合交通枢纽。实现城际铁路、原有的国家铁路以及长途汽车等组成的对外交通和由地铁、郊外公交线、市内公交、出租车、社会车辆组成的市内交通之间的综合性“零换乘”,同时成为高科技城市的崭新门户,代表着城市的现代化新形象。

2 无锡市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实施代建制的必要性

无锡市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城际铁路的配套项目,是无锡市市委、市政府扩内需、保增长,完善无锡市综合交通体系,改善无锡市投资环境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项目管理难度大,具有工期紧、施工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成本控制要求高等特性。

首先,无锡市综合交通枢纽项目有很强的工期要求,作为无锡市重点工程,为迎接上海世博会,城际铁路2010年7月正式投入运营,作为无锡市的对外窗口工程——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综合体项目中的城际无锡市站必须同期投入使用,相应的配套公用设施6月底也随即投入使用,2010年7月完成交通综合体建设并与城际铁路同步交付使用,项目总体预计在2012年完工。2010年7月完成交通综合体的建设这个工期目标是不可拖延的,必须要按时完成。但项目的开工时间受到拆迁进度的制约,该地块的拆迁最早要在2009年6月份完成,留给施工的时间非常短,工期非常紧迫。

其次,无锡市综合交通枢纽项目技术比较复杂,施工难度大。无锡市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工程量大,建筑面积约达40万m2,该工程位于市中心,周边情况复杂,南面为无锡市进入火车站的主干道,全天交通流量很大,东面为火车站,北面侧为干道,车流也比较密集,施工组织复杂。为了抢工期,该工程基坑施工采用“中心岛法”的方案,施工难度大,对施工管理者的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

再次,无锡市综合交通枢纽项目质量要求高。该项目质量要求确保扬子杯,争创鲁班奖,质量管理目标高,且具有较高的成本控制目标。

最后,该项目具有风险控制和信息管理要求。要求对可能影响项目的不确定因素进行预测、识别、分析和有效管理,应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掌控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3 无锡市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代建制的实施

3.1 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代建双方的权力

在具体的操作上以代建合同的形式明确代建双方的权力和责任,特别是业主单位的权力,杜绝业主单位越权干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行为的发生,将工程采购决定权、货物采购决定权、服务采购决定权、资金支付审核权,合同管理权等这些实质的管理权力授予代建单位,真正做到代建制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开。建议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双方的权力如下。

3.1.1 业主方的权力

1)重大工程变更决定权,指代建单位重大工程有变更时,申请工程变更,投资突破“三控”时,业主方可以否定工程变更。2)监督控制代建单位代建合同履行。监督控制包括:业主方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项目施工中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合同的转让和分包进行监督,有权对代建合同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业主方对代建单位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监督包括:投资项目,项目质量,施工安全。4)对代建单位的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代建单位给予赔偿权利。5)对代建项目其他参与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提出索赔。6)代建单位在维护合同的前提下,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权单方面终止解除合同的权力。

3.1.2 代建单位的权力

1)工程采购决定权,指代建单位有权通过招标方式决定代建方式、工程承包合同结构体系、承包商的选择与确定、工程承包造价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等。2)货物采购决定权,指代建单位有权通过招标方式决定代建项目所用材料、设备,对厂家选择、拟定采购合同条款、与货物供应商签订货物等。3)服务采购决定权,指代建单位虽具备工程项目管理的资质,但不排除专业性强的服务另行采购的必要,代建单位有权通过招标方式决定代建项目专业服务公司的选择与确定、专业服务价格、与专业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4)工程变更核定权,指代建单位有权决定在不突破“三控”目标的前提下对局部设计的调整,但其不影响项目功能、不突破“三控”目标。5)资金支付控制权,指凡列入代建项目投资控制范围的资金,代建单位对其使用权有决定作用。业主方按前期已批准的工程资金使用计划、代建单位提出的工程进度资金拨付审核意见,及时划拨到代建单位的账户,提供所需工程资金。代建单位支付资金,应按照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将资金支付给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供应商、监理单位等。6)合同管理权,指代建单位有权对工程采购合同、货物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代建单位有权对因项目参与方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提出项目合同的索赔等。7)组织协调权,指代建单位有权参与项目组织与协调。8)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指代建单位有权对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等的质量、工期和费用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控制权。9)服务酬金获得权和奖金获得权,指代建单位有权对代建工程中工作获得代建报酬,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从投资方余额中提取酬金。10)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代建单位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代建单位有权同其他各方面进行协调解决。11)拒绝权,是指代建单位有权拒绝业主提出代建合同以外的要求。12)终止合同权,由于业主方造成严重违约,拖欠代建单位各种款项,代建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终止合同程序。

3.2 提高代建取费、改善付款条件,并给予节余奖励

代建行为是一种综合性服务,代建制实施主要有三大优势:专业化,智能化,咨询服务完善化。代建单位服务遵循:专业化,精细化,全过程,高水平的项目管理服务。其与基建单位在粗放型建设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相对比,代建单位承担由于提升项目管理层次、水平导致的管理成本增加。此外,还需注意的是代建单位服务费的收取还应该包括代建单位施工中承担风险之责任和实际担保所致成本增加,另一方面考虑代建单位的合理利润和税收等等。

代建单位服务费用偏低,且其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工程管理水平,更加不利于代建制度的发展。代建取费,并给予代建单位以资金结余奖励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但如何提高代建取费,代建费用如何收取,怎样收取才能合理化,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实际中各种因素。

3.3 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建立多部门协调合作机制

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一定要明确,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开始,代建单位没有合法的身份就无法健康的存在。从国际角度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约束,社会舆论和法制社会的管理机制比较完善,相关法规和市场机制进行法律管理。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代建制。代建单位在一个项目的代建期间履行其自身职责和权利,主要是根据代建制的实施初衷和职责实施。目前国内实际情况,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创建自己区域代建制路子,一些地区已出台了管理办法,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代建制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代建单位只根据相关的行政单位文件办理事件,不同市,区很难统一,体现在法律单位不明确的原因。

在国内各地实际探索道路上,总结实践经验,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规。这样做的优势在于可以打破区域封锁,有效规范代建单位法律行为,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大市场。以最快速度完善代建制单位法律制度和法规,明确代建单位在建设阶段项目法人在法律形式的地位。代建单位与投资者,使用者权责明确,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投资方干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中工作的执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作为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独立承担项目的责任能力负责人。在代建单位项目建设中,投资者与政府计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开工以及申报竣工验收等各种相关建设手续的主体资格。

3.4 提高代建单位项目管理意识

代建单位合作的部门涉及广泛:水利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土部,财政部,税务部等等。各个部门都应站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的整体角度,综合方向、系统考虑。建议政府在合理化调整机构和机构改革的同时能考虑到代建单位办事的特点,成立专门的联合办公机构,以程序化的模式为代建单位提供各种申办手续的行政服务,提高效率,提高项目管理的意识,使代建单位能运用项目管理方法和发挥项目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管理的绩效。

4 研究分析

代建制能从制度上克服传统管理模式的弊端,起到它预期的效果,需要它能与它存在的环境即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符合。现阶段,代建制是我国国情的现象,其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代建制与我国的经济状况仍有不相适应的方面。由于我国正式制度的市场机制还不成熟,在这种环境中,商业规则、信用制度等正式的规则都处于构建阶段的过程中,经济交往中存在一段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时期,在这个经济背景下,代建制在实施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包括代建招投标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代建取费低,没有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等等。

其次,代建制与我国的政治现状仍有不相适应的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化程度比较低,限制了代建制的推行和发展,如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配套制度不完善,缺乏民主导致的代建制的制度效率低下、监管不到位等。

再次,代建制与我国的文化传统现状仍有不相适应的方面。随着近年来经济基础的根本改变,残存的旧文化的消极作用越来越明显,成为阻碍发展的精神负担。由于我国国民普遍存在守旧心态导致代建制在实施中流于形式,新鞋走的是老路;缺乏公众责任心导致代建制在实施过程中容易碰壁,以及我国的人情社会导致腐败问题等等。

最后,代建制与我国的项目管理现状也存在不相适应的方面。我国现有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无论在技术水平上还是管理水平上,以及数量上,都难以满足大范围推行代建制的要求。我国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尚不完善。目前代建公司内部有很多的劣势和不足,人员配备不足,素质以及能力水平不能达到要求;代建制公司范围不广泛,现在代建单位数量很多,但是能独立承担各个行业,综合能力强的代建工程的公司很少,在行业范围内不利于形成竞争;代建单位从外部竞争者来看,国内代建管理单位水平低下,从事的业务项目范围狭窄,影响代建企业的外部竞争力,与国外代建公司相比,不具备竞争力。

鉴于知识水平、能力素质以及资料素材的限制,关于对代建制的研究还较肤浅,综合本文是对代建制的应用中存在许多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研究过程诸多地方不完善,很多问题没研究透彻、深入,这都有待今后进一步的学习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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