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庆
(1.太原理工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2.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西 太原 030001)
GB 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作为民用建筑物安全性鉴定、使用功能鉴定、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改造前专门鉴定的纲领性标准,至今已实施十余年。笔者作为一名结构检测鉴定行业的工作者,在多年的工作中对民用建筑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积累了一些经验,这里就在鉴定工作中如何选择侧重方向这一问题,谈一点浅陋的看法。以下就鉴定动机、建筑年代、建筑功能等情况的不同,分述笔者对各类建筑物进行鉴定工作时的侧重方向的理解和应用。
一般而言,进行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大多是出于以下几种动机:
1)房屋存在较明显的缺陷问题,业主对房屋的安全有所担忧;2)房屋年代久远,虽未显露出较严重的缺陷,但其安全性尤其是抗震性能值得怀疑;3)业主单位对房屋的使用功能有进一步提高的需求,拟进行加固、改造;4)房屋设计施工资料缺失,为调查房屋现状需进行全面鉴定。
房屋鉴定作为一种获取信息的手段,必然要为实施此手段的动机(目的)而服务,在这一前提下,笔者认为应该在鉴定工作中有目的地在某些项目上有所侧重,才能达到最佳的鉴定效果。根据经验,笔者认为在上述几种动机的鉴定工作中,应该有选择的对一些检查、检测项目加大深度或增加一些检测项目。
1)对因房屋结构破损、裂缝等明显缺陷而进行鉴定的项目,应增加缺陷专项检测分析,在全面性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基础上,针对缺陷进行原因和危害分析,并在适修性评价中着重对缺陷的处理给予考虑。
2)对建造年代久远的房屋,其特征在于房屋结构先天设计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尤其是在抗震方面会有较大的缺口。针对这个特点,对此类房屋进行鉴定时,应着重调查抗震构造措施、构件连接方式,并进行抗震验算,抓住并突出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重点问题。
3)对进行加固改造前鉴定的项目,通常委托方的目的主要有两点:a.确定房屋结构安全,能满足改造增加荷载的要求;b.为改造设计提供数据依据。这种情况下,鉴定工作重点应放在复核实际结构构件与原设计是否相符以及材料强度检测等方面,并注意发现结构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结构加层改造设计前,一定要提供详实的现龄期材料强度和结构验算成果。笔者曾多次遇到这样的情况:在一些加层改造项目中,某些鉴定单位工作不够细致,报告内容过分空洞,导致设计人员拿到鉴定报告后没有可用的实际数据,只好要求业主单位再重新委托进行二次鉴定,这样不仅加大了先期资金投入,而且拖延了工期。
4)对因缺失资料而进行全面鉴定的项目,工作的重点应侧重于调查隐蔽工程质量状况。通常情况下,只要现场具备条件,应开挖探坑对地基处理方式进行检查,对基础形式和尺寸进行检查测量,对基础材料强度进行检测,对主体结构中混凝土构件的钢筋配置情况进行扫描检查,还有抗震构造措施的检查也不能轻忽。
建筑物的年代,代表了很多深层的意义,也隐含着很多区别和问题。对待不同年代的建筑物,作鉴定时要有不同的考虑。古建筑自成体系另当别论,在这里主要讨论的是由20世纪40年代至今这个时间段的情况。
各个年代的建筑自有其特点:如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兴建的房屋,在抗震构造方面通常存在缺陷,并且材料强度也偏低,但墙厚、层高都比较大,所以在鉴定工作中,应该重点关注圈梁构造柱的配置、节点连接方式以及材料的实际强度,并在结构验算的结果中突出体现由这些缺陷带来的结构承载不足的情况;再如20世纪80年代末,在经济发展过快而质量控制体系尚不够完备的时代背景下,很多房屋出现了结构形式混乱、施工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对这样的房屋进行鉴定,需要以更加细致的现场检测工作作为结构验算和鉴定评级的基础,否则稍有不慎,就会对一些细节的结构、构造缺陷造成漏判或误判。
除了不同年代建筑物的结构、质量特征差异之外,还有一个方面需要在作出鉴定结论建议时给予考虑,那就是建筑物存在的历史意义。有些四五十年代修建的老建筑,服役至今已是问题多多,但其中颇有一部分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其存在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使用功能的价值。对这样的建筑物,不能仅从维修的难度、费用等角度分析问题,而应该把它们的历史人文价值放在更优先的位置来考虑,只要它们还具备维修加固的可能,我们就应该在鉴定结论和建议中提出保留原有结构的观点。
面对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也应该根据房屋的特点,在鉴定报告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重点问题,或在考虑鉴定结论时有所区别。
一般居住建筑出现问题后,居民通常对房屋内表现出的裂缝等外观缺陷比较敏感,所以在鉴定报告中,应该用足够的篇幅来对外观缺陷进行分类的分析说明,详细解释清楚各类型缺陷的成因、危害。
学校、剧场之类的公共建筑,通常具有空间开阔、人群密集的特征,如果遇到震灾、火灾等特殊情况,易发生较严重的险情。所以,鉴定此类房屋时,应在检查分析结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GB 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中没有明确提出对房屋抗震性能的要求,但作为检测鉴定人员,不应忽视这个方面的重要性,而应结合抗震鉴定标准进行必要的抗震性能分析,同时通过抗震验算确定房屋抗震承载力不足的构件部位,为鉴定后的加固处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还有一类建筑,基于其功能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该在鉴定评级和抗震分析中提高要求,那就是各级政府关键职能单位的办公场所建筑。这个想法来源于对我国近年来相对频繁的地震灾害事件的思考,试想:如果在地震当中,某地的政府、财政局、建设局由于房屋垮塌而损失了大量的人员和信息资料,那么该地的抢险救灾工作就很难在第一时间被有效的组织起来,救灾资金、物资的合理分配也会被延误,同时受损房屋的现状调查工作也无法在最短时间内顺利开展,这些情况带来的损失有时是无法用经济指标来衡量的。所以,在对这类建筑提出鉴定结论和适修性评价时,是否应该把经济因素放在次要位置,还需要我们的鉴定人员用心加以权衡。
房屋安全性鉴定是一种技术综合性强、内容复杂多变并且责任重大的工作,它不仅需要技术的支撑,更需要我们的鉴定人员投入足够的精力,去全面、细致、深入地思考。以上所写的,仅仅是笔者一点点浅薄的经验,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带来同业的专家们更深更广的思考,更希望有更多同行来进行指导、共同讨论。作者水平有限,欢迎批评指正。
[1]GB 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