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探讨

2012-08-15 00:50赖黄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23期
关键词:证券化投资者资产

□文/赖黄平

(中共漳州市委党校 福建·漳州)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晚、尚处于发展初期。在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需要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完善的法律法规等政策环境,所以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尚存在诸多现实的问题与障碍。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障碍因素

虽然,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政府、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有快速发展之势,但在实践中仍遇到一些障碍,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目前,管理层还未真正认识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对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的产物的尝试决心还不够;我国的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的个人投资者大都属于风险厌恶型,缺乏对投资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的有效识别能力,投资者大多更看重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大多数居民也都喜好储蓄型投资产品,从银行和企业角度来讲,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兴趣也不大。由于认识不到位、不够深入,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二)资本市场不完善、不发达。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有较发达的资本市场。而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既不完善也不发达,除了股票以外,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市场不完善、不发达,这对证券化产品的设计有一定的影响,也影响了产品的吸引力,导致公众对证券化产品大多不感兴趣,而且,没有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缺乏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二级市场,也难以实现对标的资产相关风险的有效分散,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些都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三)缺乏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我国大多数的法律在制定时完全没有考虑资产证券化这一业务,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要求之间存在着某些矛盾与冲突,如我国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阻碍和影响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公司法》中也没有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成立SPV的条款,公司发行债券条件的有关规定直接提高了设立SPV的运作成本。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出售”的界定也没有做出法律规定,这样,对发起人的违约破产风险不能有效防范,投资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此外,《税法》、《会计法》、《企业破产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证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都缺乏专门的条款来规范资产证券化。

(四)缺乏让投资者接受和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极其重要,所以必然涉及多家的中介服务机构。最重要的有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但目前我国证券业尚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发展较弱,公信力低,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而且目前的信用评级制度极不完善,市场上尚缺少让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总体而言,我国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还无法满足资产证券化的需要。

二、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有效途径

资产证券化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经历一个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培育、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很多,包括证券承销、资信评估、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担保、投资咨询、公证、发行、交易、托管、清算等服务机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担保和评级机构,担保为投资者增加一道风险防范的屏障,使证券化的资产的定价更接近实际的价值。而评级机构则能利用专业技术,降低交易成本。此外,必须对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严格职业标准,规范、真实、及时地披露抵押证券市场信息,有效地保障证券的发行、流通交易。

(二)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目前,要在修改《担保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有关条款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比如:《正常证券化法》、《资产评估法》、《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离岸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许可制度、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监管制度等。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健全和完善监管法规,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大力扶持机构投资者,扩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要使资产证券化市场真正建立起来,就必须要有机构投资者的强大需求。因此,应大力扶持和培育机构投资者,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购买证券化产品,这样,既可以扩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为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又可以增加如人寿保险公司、医疗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的收益,使其资金得到保值增值。

(四)明确监管主体。资产证券化牵涉到多个经济主体,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都具有监督、管理权。如果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将涉及中央银行、证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如果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就要涉及到经贸委、财政部等,而如果是国有资产,还必须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众多的部门管理,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审批与运作难上加难。因此,资产证券化必须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明确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对各监管部门的权限要进行明确的划分,在履行职责时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共同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快速发展。

(五)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类别。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尚处在探索之中,选择合适的、符合国情的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该具备:资产质量较为优良、稳定的现金流、持续的低违约率、具有一定的规模、债务人分散化、有良好的历史记录、有明确的担保支持、资产结构同质性、对利率变化不太敏感等要求。根据这些条件,目前在我国比较适合进行证券化运作的主要是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收账款和基础设施的收费等。所以,目前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六)发展债券类产品交易平台。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的市场,所以,要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债券类产品的交易平台,既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服务,又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

总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资产证券化市场对于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任重而道远,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等的共同努力和推动,才能使资产证券化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1]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何韵.中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0.3.

[3]付敏.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讨论综述.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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