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谈伦理看人类中心主义

2012-08-15 00:52:14岳磊
关键词:非人类中心主义理性

岳磊

(广东培正学院 思政部,广东 广州510830)

从商谈伦理看人类中心主义

岳磊

(广东培正学院 思政部,广东 广州510830)

商谈伦理倡导一种充分讨论后的程序性共识,它要求讨论者具备相应的理性运用能力。那么,在涉及对“人”的定位的商谈中,既作为道德主体又作为道德受体的人应以一种“认知中心”的姿态参与其中,而非一种预设的“价值中心”。这种“认知中心”的地位是由人类独有的理性认知能力决定的,它赋予了人之为人的特殊责任。

价值中心、认知中心、道德讨论者、道德主体、道德受体

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伟大的观念,它将人放在价值王国的中心,造就了灿烂的现代文明。但随着人类活动深入、扩张,造成了诸多的现实问题——生态失衡、物种灭绝、环境破坏……人们开始怀疑现代文明的成色,并进而展开对人类中心的后现代批评。那么,现代文明是否能够延续下去?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看待人类中心主义。

一、“价值中心”的缺陷

在什么意义上把“人”看成是一种“中心”?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回答。最朴素的当为空间位置上的中心说,如托勒密的地心说、中世纪的神学、中国古代的“五方”说等。这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很容易被打破,除了一些宗教狂热主义者之外,现已无立锥之地,不足为惧。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一种“价值中心”观念。它把人的价值看作价值王国的核心,是实施所有人类实践的立足点。凡是有利于人的利益的,就具有正价值,反之则是负价值。这个观念自文艺复兴以来,已经深入人心,甚至成为一种常识。现代文明在构建中无不体现了这种倾向,试图通过征服自然来解放人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实践范围、程度逐步加深,并逐步侵入到其他存在形式的生存空间,甚至直接或间接地剥夺它们的某些最基本的权利,比如生存权。在人类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下,这些行为都被赋予了合理性。人类理所当然地自我加冕,对自然横征暴敛。随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人类也逐步认识到这个观念的局限性,但大多仅主张对这种观念加以修正而非彻底摒弃,那么,从这个层面的修正能否彻底纠正人与自然的定位?

人们是在“价值中心”的意义上诟病人类中心主义的,认为这个意义上的“人类中心”是一种不负责任式的狂妄自大,因目光短浅而杀鸡取卵、因视野狭窄而因小失大。那么,合理的修正方案应是着眼全人类、放眼未来,将原来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暂时利益摒弃,代之以人类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作为价值中心。这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将能够避免前者的弊端。这种修正观点大概有以下几点理由。第一,同任何物种一样,人的利他行为不能超出种的限制。所以,以人类自身利益为中心是一种自然且真实的行动模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摒弃[1]。第二、在自身发展中所犯下的错误是因为没有意识到人类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一旦人们意识到这点,就会从自身的长远生存利益考虑,自觉维护生态平衡并环境保护[2]。

在长期的生物进化过程中,迫于优胜劣汰的压力,物种都学会了一种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模式。这在生物进化中没有任何异议。但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问题似乎不再如此简单。人类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形成了极为复杂的情感系统,其中不乏促使我们利他行为的情感因素。当然,大多数情况下的确没有超出同种的范围,但我们的同情、公正、仁慈等情感的确能够时而冲破种属的界限。况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并没有因对其他物种的“特殊”照顾而牺牲自身的利益,如果有,我们也应首先反省对这种“被牺牲”的利益的诉求是否适度、合理。人类能够认识规律并加以应用,但往往形成了一种“机会垄断”,在运用自然规律的同时剥夺了其他物种运用的机会。要知道,其他物种虽然不能对这些规律进行抽象总结,并形成概念,但却无时无刻不在运用这些规律,它们的运用甚至远远比人类更加娴熟、充分。人类能够认识规律,规律却不独为人类所生。人类往往滥用“利他”,将“理所当然”看做一种恩赐并加以圣化,殊不知这更多的仅仅是种“克己”而已。人类不仅能够超越物种地利它,而且应该这般地利它。

对于第二个理由,应首先明确一点:是因为要确保人类整体利益而来保护环境,还是由于环境得到保护,从而人类能够实现整体的、长远的利益。这里有个目的论和义务论的分歧。上述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显然赞成将人类整体利益看成目的,环境保护看成手段的目的论观点。这从根本上并没有改变极端人类中心主义者将自然环境当做征服对象的观念,只不过将以前的个人利益或集体利益换做整体利益而已。这不仅难以提供具体指标进行量化界定、操作,而且给某些更大规模的破坏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人类的利益,无论整体还是局部,无论长久还是眼前,是环境保护的自然结果,它本身便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在这一点上,同其他物种没有实质区别。对环境的保护不需任何理由,它本身就应是一种目的,犹如道德律本身那样值得敬畏。

二、对人类“中心”的另一种解释

既然人类不能因“价值中心”而自诩,那么,如何定位“人”呢?在这里,我们引入商谈伦理学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将说明人类在何种意义上应是一种合理的“中心”。

既然我们把对环境的保护、生态的维护等赋予了一种义务论上的要求,这就要求人类的理性运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要有一种“责任”的“延伸”。商谈伦理提供了这样的一种程序性原则:只有当所有相关者——作为道德讨论的参与者——都一致同意的规范才具有合理性。这个原则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商谈时会遇到一个问题:如何确保那些不具备商谈能力的相关者参与商谈。解决途径是:在一种普遍语用学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代理者”,比如未成年人、年老痴呆者的监护人或代理机构等,用这种方式确保商谈程序的完整性和商谈过程的充分性。当人类面临着人与自然、人与其他物种的关系时,这个问题将会被延伸、放大。商谈伦理从本质上必然默认了一种人类中心,因为参与商谈的条件限制了其他物种——即使是具有较高智能的高级哺乳动物——成为道德主体的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非人类物种就被排除在道德讨论之外。G·希尔贝克提到一种“道德受体”的概念[3]P106。他认为所有具备生物学意义上的身体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均可是作为道德受体,因为从广义上说,(他)它们都能在与道德相关意义上被伤害。相对于道德受体而言的是道德主体,主要是指能够在道德的意义上行动,直接参与道德讨论的理性存在者,也就是人类中具备合理理性能力的个体或组织。这样,人类即是道德主体,同时也是道德受体。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是一种“中心”。人类依据对理性能力的充分发挥,对自然的、社会的规律加以认识,在掌握大量“真命题”的条件下,通过充分的商谈,形成关于“善观念”的共识。人类是最直接的、最充分的道德讨论者,但是,那些非人类存在的道德受体,由于缺乏这种能力,不能直接成为道德讨论者,这时候,就面临着上述的问题。由于交流上的客观障碍,人类在承担非人类存在的“代理者”时将面临更大的困难,稍有不慎就可能好心办了坏事。在这里,内格尔曾有过一个精彩的陈述,大意是说:人永远只能以“人”的标准去思考,以自己既定的模式、标准去“帮助”动物思考,所以永远也不能知道“蝙蝠眼中的蝙蝠”是什么样子[4]。内格尔的阐述无疑是合理的,但是,作为非人类物种的代理人并不一定需要如此深刻的认知“被代理人”的世界。人类的理性认知能力在这种延伸过程中无疑是递减的,在商谈中,关于人类自身的议题可能涉及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会涉及到各种权利、义务,但在关于非人类物种的议题中,商谈的项目就将大大减少,甚至只有必要涉及一些最基本的权利,比如生存权、发展权等①。这些权利如此之基本,以至于我们在自己的立场上完全可以理解它们对任何存在形式的意义。我们的确不太可能完全弄清蝙蝠眼中的蝙蝠是什么样子,但我们肯定知道,蝙蝠眼中的蝙蝠也是喜欢能够在夜间自由飞翔的。这样,通过人类理性的代理,非人类物种也能够间接地成为道德主体,从而成为道德讨论者。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理性认知能力由人类向非人类进行辐射,从这个意义上,人类理应是一种“中心”,应维护这个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这种代理应是一种公开的、充分讨论的严肃的过程,这种程序性的共识就避免了将人类作为价值的中心,它倡导一种基于理性认知能力的“认知中心”。

三、必须承受的存在之“重”

所以,人类是一种“中心”,更是一种“典范”[3]P102。我们因自身的禀赋而成万物之灵,这些禀赋来源于长期的生物进化和社会交往。最终,我们成为了这个星球上唯一的一种不仅有自我意识,而且能够充分利用理性能力去实现自我的物种。我们认识到自然界的各种规律,并加以抽象概括,形成系统的知识并通过教育进行传播;我们掌握了高超的科学技术,能运用精良的机器设备……这一切直接导致了与其他非人类物种相比,人类具备了无与伦比的优越性。毋庸置疑的是我们并没能合理地运用好这种难得的优势,我们对利益的诉求逐渐膨胀;对权利的维护导致相互排斥;对权力的标榜肆无忌惮;对技术的运用近乎嚣张。人与人之间的诸多问题已经使人焦头烂额,只能通过权利的平衡,权力的制衡来达到相对的共识,在处理人与非人物种的关系时更加棘手。在此,我们——作为唯一一种有能力深入干涉其他物种生活(生存)方式的物种——应采用什么姿态?相对人类来说,在相互关系间,把非人类物种看做某种“弱者”应该是合理的,但它们在机能上的欠缺不代表权利上的萎缩,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权利,我们认为它们同样有资格享有,只因为它们同样属于道德受体。在这里,我们的确需要一些不平等,在人与非人之间,我们必须承担更多,作为道德受体的非人物种,它们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3]P102,那么,更多的责任必须由更强者承担②。责任的不平等性正是人类自身优势的体现,这个意义上,人类中心地位——或者说典范地位——是需要维护的,它告诉我们:“人不是存在者的主宰,人是存在者的看护者。”[1]我们因自身的特殊性而承担这个重任,能力越大,责任越重。

注 释:

① 更具体的议题最好不要涉及,一方面人类缺乏充分的信息,这正如内格尔所言;另一方面,我们没有必要太过干预非人类物种的生活空间,只要确保它们一些最基本的权利,避免被人为的因素所剥夺就可以了,至于因自然因素而被剥夺,这应该被认为是正常现象。

② 其实,我们并没有承担太多的分外之责。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是在为自己的、涉及其他物种的行为买单。

[1]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J].哲学研究,1995,(12):60-65.

[2][挪威]G·希尔贝克.时代之思[J].文教资料,2009-02,(中旬刊):65-67.

[3][挪威]G·希尔贝克.时代之思[M].童世骏、郁振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4]王家亮.正确认识人类中心主义[J].文教资料,2009-02,(中旬刊):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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