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办学机制转变视野下高职教育的发展趋势

2012-08-15 00:47裘俊彦武立生高迎春
河北职业教育 2012年9期
关键词:办学校企院校

裘俊彦,武立生,高迎春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一、办学机制转变的现实诉求

(一)学校教学脱离生产实际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换代”及社会经济的“转型、升级、发展”,高职教育面临着新的问题,高职院校多年不变的专业课程设置,以及课程安排、人才质量与企业行业的要求存在明显的差距,教学内容与岗位要求明显相脱离,毕业生缺乏实践经验,造成学生走向工作岗位不能很快适应工作需要,实际应用工作能力及专业能力不强,甚至还得企业二次培训,毕业生在一至三年内无法迅速达到“岗位要求”[1]。

(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现行的高职教育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弊端,部门、行业间存有“界限”,企校资源“不共享”,高职院校的发展与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对接”。特别是,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的关系还不能够最优化地得到处理,大多数高职院校是在教育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体又隶属于教育系统,在这样一种体制下,存在“劳动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教育系统”等多方参与的倾向,这个倾向既影响了高职的发展活力,又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

(三)合作缺乏“制度保障”

国家虽然出台了《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但地方政府并未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订出具体的实施条例,按照“职业法”的规定:“企业等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等机构组织的学生实习、学生实训及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还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等等”[2],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没有规定企业的社会义务,显然,以上关于“校企合作”的条文只是从法律层面上建立了有效的合作保障机制,但是却缺乏具体的做法。“合作教育”的相关条文对院校、企业、行业合作办学过程中涉及到的多方义务、权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各方的权利缺乏必要的监管和约束,例如“税收优惠”,这种“优惠”在目前也仅仅是一种政策,没有详细的操作方案及明确的实施准则,而且,法律、政策中存在的诸多与“合作”相关的问题,在制度中找不到答案,导致缺乏政策、法规配套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在具体实施中操作性不强。

二、办学机制转变视野下的“高职教育”发展趋势

(一)国外“高职教育”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及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转变趋势的日益加深,教育部门与企业界密切合作是高职社会化发展的方向,为了适应21世纪新的挑战和变革带来的变化,办学机制转变视野下的国外高职教育发展明显地呈现出以下趋势:

1.“现代学徒制”多种形式的发展趋势。德国的“双元制”,其本质就是一种“学徒制”形式的教育,“学徒制”以技能的学习为中心,“边干边学”,体现了高职固有的“职业+教育”的特色。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高职教育较发达的国家,在吸取传统的“学徒制”教育的基础上,在许多新兴的行业、产业积极推行“现代化的学徒制”教育,如在“大众传媒”、“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培训教育,在欧盟各国建立“现代化学徒制培训”网络中心等,而且在“培训内容”、“培训手段”上更多元化,“培训时间”上更人性化,企业在教育上享有更多、更灵活的“自主权”。

2.“高职教育”终身化,政府将发挥更大的“主导”作用。政府在高职教育的“主导作用”就是制定和实施法律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及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终身教育”已成为一种趋势,高职教育也将成为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也将在“高职教育”终身化中发挥更强大的主导作用。

在欧洲,如德国政府,对高职教育涉及到的“职业进修”、“培训条例”等内容不断进行完善,各州政府都为“高级技工”和“技术员”提供各种职业进修的机会。在亚洲,如日本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类法律法规等形式来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如近年来颁布的“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等法律条文,组建了包括“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中心”、“职业设计指导中心”等终身职业教育体系,使“高职教育”逐步走向终身化[3]。

3.“高职教育”国际化,行业企业参与将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随着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日益交流,需要越来越多的“国际人才”,培养技能型的“国际人才”已成为各国“高职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各国教育部门都在积极联合相关行业、跨国企业、跨国集团、国际组织开发与国际事务相关的新课程和适应每个职业领域需要的新教材及国际通用的行业标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日趋频繁,高职院校与跨国企业、跨国集团的合作也将进一步加深。

(二)机制转变视野下国内的“高职教育”发展趋势

1.“高职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相统一的趋势。“高职教育”的发展既受到“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制约,又同时对“社会经济”的进步和教育的繁荣起促进作用,两者相辅相成,通过政府的“主导作用”与“统筹安排”,通过“统筹规划”、“统筹办学”、“统筹政策制定和实施”等措施,推进“高职教育”健康发展,因此,将呈现出“高职教育”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相统一的趋势。

2.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逐步提高的趋势。通过政府主导,政府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增加教学投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其办学质量,增强了“高职教育”的吸引力,促使行业、企业主动参与“高职教育”;此外,更加突出“合作教育”的重要性、地位和作用,明确和规范合作各方在合作中应承担的责、权、利,地方政府可根据实情,制定更加详细的、具体的实施规则,可以通过“税收减免、贷款优惠、财政补贴、合作立项优先考虑与奖励”等措施,通过各类有效的法规来鼓励和激发企行各方主动地参与合作教育,行企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将逐步提高。

3.企业和高职院校呈现“双赢、共赢”的趋势。通过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等措施,制定合作的“办学法规”,建立合作的“保障制度”,如建立合作培养人才的“外部保障机制”、“内部互动机制”,以及建立合作培养人才的“运行机制”、拓展合作培养人才的“领域机制”等,贯通合作教育的绿色通道,保证企业在合作中的利益,形成合作的良好局面,逐渐呈现出高职院校和企业实现“双赢、共赢”的发展趋势。

4.合作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变的趋势。我国高职教育的总量规模将继续扩大,通过建立合作的“长效激励机制”,将使校企合作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变、由“零星”向“系统”转变、由“浅层次”向“深层次”迈进。通过积极探索契合学院育人与企业生产的有机融合,契合教学管理效益与企业管理效益的有机产教结合,契合院校、企业“运做机制”的有机融合,契合“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的有机融合,使合作内容更加丰富,从“物质层面”到“精神层面”,使合作呈现出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变的发展趋势。

5.合作的模式及类型多元化的趋势。在校企合作的“模式”及“类型”方面,我国高职院校学习和借鉴了国外高职教育的“现代教育思想”及“合作形式”,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专业”与“产业”相结合、“培养”与“就业”相结合[4],把培养人才的各个环节,如学校、用人单位、社会等连接在一起,出现了各种新的合作模式,如“职业教育集团”的合作方式、“2+1(顶岗实习)”的合作方式、“学工交替”合作方式的合作方式等等,形成“校舍、厂区、师资、设备”等统筹使用的新局面,使校企合作呈现出合作的“模式”及“类型”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6.高职教育中更多地融入“高端产业”及“行业要素”的趋势。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和高职教育“终身化”的发展趋势,除了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外[5],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以及为了使高职教育能培养出“国际技能型”的高素质人才,我国的高职教育将在办学中,呈现出更多的融入“高端产业”及“行业要素”的发展趋势。

三、转变“办学机制”与深化“教育改革”

(一)政府主导、统筹安排

政府应强化在高职教育中担负的“主导”作用,地方各级政府在制订本地区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时,应同步考虑高职教育的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其中,实现各部门机制融合的大框架。

第一,“统筹规划”。促进高职教育的“办学规模”、“办学数量”、“专业设置”、“发展模式”与区域经济相适应,并促进与其他教育的协调发展。

第二,“统筹办学”。除了以政府投资为主外,还可以与企业及各种相关的社会组织和团体之间建立新的合作关系,统筹、支持“行业组织”等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合作办学”。

第三,“统筹资源”。政府除了在公共财政方面对“高职教育”增加投入外,还必须使用于“高职教育”的经费逐年提高,同时还要整合和利用好现有的教育资源,根据经济的发展要求,对院校的布局进行“优化”,达到“统筹资源”的目的。

第四,“统筹政策制定和实施”。如“统筹招生制度”、“统筹经费筹措与使用”等政策,使政府部门在统筹、兼顾、协调、共管、发展高职教育上具有宏观性、科学性,使“办学机制”顺应高职教育的发展。

(二)制定“合作办学”法规,建立“合作保障”制度

迄今为止,针对“高职教育”,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应将与教育相关的立法工作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从立法上明确“办学机制”中所涉及到的各方办学主体的权力、义务、责任、利益等等。

第一,建立“校企合作”工作的问责制。创建“高职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该会议主要由当地政府牵头,负责对本地区校企合作的“统筹、规划”以及“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问题的协调工作,尤其要帮助各学院实现“校企合作”工作中的基本诉求。地方政府从职责上争取区域内的人力资源与供给结构的动态平衡,加强对地方职业教育资源的领导、规划、统筹、协调、保障、督查等工作。

第二,制定“经费投入”制度。通过政府主导的办学机制,政府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增加教学投入,同时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通过扩大资金筹措渠道,引进更多的资金用于高职的教育建设。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的校内、校外“实习与实训基地”,扩大基地数量,加快培训的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通过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提升“高职教育”的办学质量。

第三,建立“合作法规”及“法定义务”。国家应尽快出台促进合作教育的相关“合作办学”法规,如《行业、企业的合作教育法规》,以法律形式约束行业、企业应承担的教育责任和社会责任,对院校、企业、行业合作办学过程中涉及到的多方义务、权益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明确院校、企业、行业及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义务”和“权益”。

第四,建立“税收优惠”制度。制定行业企业接收教师、学生实习、学生实训或为学校提供实训设备等参与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并通过加大“减免税收”等优惠措施吸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三)建立及健全合作教育的“长效激励机制”

我国高职教育的总量规模将继续扩大,急需建立合作教育的“长效激励机制”。从立法上,明确“合作教育”中各方的权力、义务、责任、利益等等,制订明确的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合作内容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建立、健全企业接收“高职”学生参加实习、实训的“实习制度”;如通过“税收减免、贷款优惠、财政补贴、合作立项优先考虑与奖励”等措施,对积极参与合作办学的企业给予大幅度的各项优惠及奖励,建立起“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高职的教育、合作、管理的长效机制。

[1]陈解放.工学结合教育模式可持续发展的理性期待[J].中国高教研究,2006,(8):22-24.

[2]庄才水,傅德义.依法加强管理搞好实习工作[J].教育与职业,1998,(6):34-35.

[3]付菊,孙弼.国外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及启示[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4,(5):51-54.

[4]李云中,周耀华.试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校企合作[J].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版),2010,(3):47-50.

[5]马树超,郭扬.关于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战略及对策思考[J].职教论坛,2008,(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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