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经验探析

2012-08-15 00:50杨晖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统一经验特色

杨晖

(石家庄市社会主义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经验探析

杨晖

(石家庄市社会主义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六十余年来,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在宏观和微观层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做到了“八个统一”,即宏观的理念层面,做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服务大局和统筹兼顾的统一、传承与创新的统一、自主发展与借鉴的统一;微观的操作层面,做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兼顾、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的统一、数量与质量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验;宏观;微观

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备受关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白皮书提出,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六十余年来,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在宏观的理念和微观的操作层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站在这一重要的历史节点上,全面总结、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六十余年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积累的重要经验[1],对于进一步完善该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体系建设宏观层面的经验

1.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一方面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根本保证。党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同时期面临的具体任务,充分考虑法律体系建设的内在规律,通过制定科学的大政方针、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推荐重要领导干部等加强对法律体系建设的领导,使法律体系建设始终能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的目标指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2],个别时期(如文革时期)由于未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法律虚无主义蔓延,民主法制建设被个人主观意志代替,“无法无天”的局面给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法律体系几乎全面崩溃。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做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同时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开始步入实质性发展阶段。

2.坚持服务大局和统筹兼顾的统一

在六十余年的法律体系建设中,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始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稳步推进立法进程。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主法制建设走上正常轨道,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成为国家生活的重心,法律体系建设始终服从和服务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把加快经济立法放在首位。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改革制定了8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经济方面的立法占四分之一;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117件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有三分之一属于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而且几乎涉及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不仅如此,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十分注意统筹兼顾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各项任务,为实现社会的稳定、为协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阶段,我国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为维护工人、妇女等群体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阶段,为了保障劳动者利益,我国先后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3.坚持传承与创新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继承和发展,同时也是在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体国情基础上大胆创新的产物。坚持传承与创新的统一是该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们尤其注意在法律体系建设中保持二者的统一。

一方面,注重对建国以来确立的社会主义新型法律体系中有益成分的传承,保留了一些已被广泛认同的制度和传统,如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划分及结构等。近年来,随着我们对法律传承认识的深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因素,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立法部门和立法者的共识,我国的法律文化自觉性逐渐增强。

另一方面,不因传承阻碍创新,1992年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创新性增强。进入新世纪,法律体系的创新也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度推进,物权法、破产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颁行,体现出立法者对我国国情认识的深化,法律体系建设已经明显地体现出“中国特色”。

4.坚持自主发展与借鉴的统一

以改革开放为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别国经验的借鉴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以苏联为师,“五四宪法”就是苏联法影响中国最大的一部法律;第二个时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充分学习借鉴了包括西方立法经验在内的一切人类立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借鉴外国法和国际惯例成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我们不仅大量学习借鉴了西方经济立法、民商事立法、环境能源立法、社会立法等经验,而且适量学习借鉴了西方民主政治立法、行政立法的经验;不仅学习借鉴了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而且学习借鉴了普通法系和其他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

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并没有停留在对别国经验的盲目照搬和全盘接受层面,而是以借鉴为手段坚持了独立自主的法律发展品格。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尤其注重自主发展。在反垄断法制订过程中,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是否入律始终争议最大,但鉴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反垄断法并没有一味照搬西方经脸,而是专设一章规制行政垄断;物权法更是处处体现出了“中国特色”。有统计表明,物权法七成以上的规定有别于西方国家,诸如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土地承包经管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等,在世界民法史上从未出现过,都是中国独创的本土化物权制度。[3]

二、法律体系建设微观层面的经验

1.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兼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其他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因此,在法律体系具体建构中,我们十分注意维护该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要维护这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性法规是这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是中央立法的补充,地方不能也不需要各搞各的体系。

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发展不平衡,针对一些地方或民族的特点,有些法律并不能完全适用,必须予以灵活变通。因此,在坚持立法统一性的前提下,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也保持了一定的灵活性,赋予地方以一定的立法权和立法灵活度。从1979年地方组织法颁布后,法律体系中地方性法规的数量逐年增加,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坚持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和笼统,势必在具体执行中遇到操作上的麻烦;法律法规过于细致,确实具备了操作性,但整体原则不易把握,同样不利于法律体系的科学建构,坚持原则性与操作性兼顾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建构的重要经验。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基阶段,由于有的法律在社会需求尚未发育成熟时就急于求成,出现了因事立法、应急立法等现象,有些法律比较粗疏,法律空白条款过多。如经济合同法仅有47条,对于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规则、法定解除权、可撤销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限制等都未做出规定,这给经济合同法的具体执行带来了一系列麻烦。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进程的推进,我们越来越重视在法律制定和修改中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出台了一系列原则性强、同时又具备一定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如后来制定的合同法从形式上解决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内容重复、交叉和内外两套合同法体系的缺陷,新刑事诉讼法、新婚姻法等一大批操作性强的法律相继出台,也使得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条经验。

3.坚持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的统一

法律的特点在于“定”。一旦作出规定,就应当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和连续,避免朝令夕改、频繁变动,从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深刻认识到,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的统一是制定法律的一条重要原则。特别是在深刻反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探索阶段的一些错误做法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十分注重增强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229件法律中,仅有71件法律被修改,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的31%。从对71件法律的修改次数来看,1978年以来,修改一次的有49件,占修改总数的69%;修改两次的有14件,占修改总数的19.7%;修改三次以上的仅8件,占修改总数的11.2%。[4]

由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变动性,法律也必须“适时变动”。当某项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较大或根本的变化时,就必须及时主动地对该项法律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也注重在稳定性基础上保持一定的适时变动性。在认真研究制定新的法律的同时,及时修改了那些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法律,并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工作,使法律体系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趋于完善。

4.坚持立法数量与质量的统一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数量与质量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走过了一条由强调立法数量到数量、质量兼顾的发展道路。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备,很多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基本法律还处于空白状态。加快立法步伐,实现有法可依,已成为当时法律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那时,邓小平同志强调加快立法,“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党的十四大召开后,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快,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115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加快立法速度的同时,也暴露出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出现了立法不配套,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撞车,立法权限不清、重复立法、越权立法等现象,直接影响和制约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

党的十五大召开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江泽民同志在向大会所作的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强调“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切实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进程,同时通过立、改、废统筹兼顾,提高法律体系自身以及法律体系与社会发展的协调程度,立法质量较以往有了显著提高,法律体系建设也得以进一步深化。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高度概括总结了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五条经验;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五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进程可划分为如下阶段:探索阶段(1949年 -1978年),奠基阶段(1978年-1998年),初步形成阶段(1998年-2002年),形成阶段(2002年-2010年)。

[3]计伟民.立法攻坚对中国法制的意义[J].公民导刊,2008,(4).24.

[4]李林.改革开放30年中国立法的主要经验[N].学习时报,2008-08-11(5).

D920.4

A

1009-6981(2012)01-0067-03

2011-11-30

杨晖,男,法学博士,石家庄市社会主义学院政治法律教研部讲师。

[责任编辑吴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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