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玲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揭阳 522000)
幸福社会是一个具有很高价值追求的社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对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精神生活内核的和谐,以及社会外在生活整体秩序的公正。也就是说,构建“幸福社会”离不开分配正义、制度正义、伦理正义三个维度的共同支撑。
“正义”(justice)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辞海》将其定义为:“从一定原则和准则出发对人们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相应评价,也指一种平等的社会状况,即按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和事。” 柏拉图曾在《理想国》中把正义看作一种秩序的善,同时也把正义看作个人美德中的关键因素。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置放在城邦生活的背景下去解释,“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1]在近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被专门用于评价社会制度,并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则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可见,正义是一个多个维度的概念,既是一种道德法则,又是一种社会状况。但其核心是追求以人为本和社会基本利益分配的合理正当。正义是立足于“人”这一主体,基于对人的理性层面的仰赖,是对每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的确认。不论是作为美德还是作为规则,正义都突出一个“我”,这暗示着对每一个个人基本权利的认可和强调。
总之,正义是一个永恒主题,在今天则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主题,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幸福”是一个有悠久历史的范畴,幸福的本质是人对生活的满意感、和谐感与满足感。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从古至今人类追求幸福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幸福却又是具有一个现代性意味的理念,社会不断发展,人们所追求幸福的内涵在扩展,参与建设幸福社会的主体也在丰富,幸福是一个有时代气息的模特儿。每一位社会成员作为主体是幸福的感受者。当前我们所要培养和树立的幸福观,应当是建立在理性思维基础上的、努力进取的、包容善良的幸福观。
从责任角度看,找出幸福“最大公约数”是政府职责,构建“幸福社会”是执政党施政的最高准则,作为一种执政的目标取向,具有精神内核的价值。用GNH(幸福指数)替代GDP来进行统计和评价的施政效果,表明社会文明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不仅进一步解答了发展为了什么的问题,而且非常明确的折射出对个人心理需求的关注。在“后GDP时代”建设幸福社会,表明经济发展不是乐生的唯一源泉,人的心态、社会环境等都构成人的良好生存条件。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作一个简明的公式来表达社会主义:苏维埃+电气化=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几十年过去了,苏维埃有了,电气化也有了,但是并没有把在苏联、东欧国家的人们带进幸福社会。幸福社会要摒弃“电冰箱社会主义”理念。我们的先人很早就提出了“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情致,注重精神体验。
维护正义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人类的和谐幸福。关于“幸福”与“正义”的关系,许多学者有过精辟地论述。亚当•斯密认为“人们的幸福或者生命的维持,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秩序和繁荣能否保持,而正义就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繁荣。”[2]麦金太尔则指出,“法律的目的既可在于增进全体的共同利益,也可在于增进依照德性或以其他类似的方式来确定的当权者的利益;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称为正义的东西,就是产生或维持幸福或者政治共同体的幸福的要素。”[3]
孙立平教授则认为,幸福社会的建设有两条主线,一是民生,二是公平正义。现在政府在建设幸福社会过程中,主要在围绕民生这条主线,这当然很重要,但是他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公平正义比民生还重要。彭凯来教授提出,幸福社会需要“三公”原则,即公平(正义)的、公信的、公众的,他认为有差异的社会、有贫富悬殊、意见不能够表达,申诉不能上诉,歧视不能纠正的社会不是幸福的社会。
我国的社会经济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社会出现了利益失衡致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突出、道德缺失等非正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科学发展。
从哲学意义上讲,利益是一定的社会主体对于客体价值的肯定,它所反映的是某种客体(物质的或精神的东西)能够满足主体(个人、群体或国家)的某种需要量。在构建幸福社会语境下讨论利益的分配,首先应当重视制度正义性问题。因制度不公正会导致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从而对底层民众造成严重的挤压,迫使其生存空间狭窄,底层群体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我国的经济“世界第二”,这是中国发展成果最有说服力的证明。但我们在为此欢呼的同时,更要理性看到:到2010年,我国基尼系数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基尼系数超过0.5,财富分配非常不均,已跨入收入差距悬殊行列。这种分配不公现象, 群众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了。当前尤为突出的是表现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改革过程中,不公正的制度安排,让相关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发展却忘了发展的成果是否真正为所有社会成员所共享,是否满足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导致了经济社会发展路径对于幸福社会发展路径的偏离。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社会成员的幸福感。长此以往,必然产生社会怨恨结构,此阶层的个体,已经不再区分彼此阶层的个体,即便是素未平生,也可以滋生莫名的不满和怨恨。加之互联网迅速普及,一定程度上放大了社会情绪,以致出现整个阶层对另一个阶层的不认同和怨恨。社会怨恨结构的出现,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信号。当民众开始在思想上与行动上藐视和不相信分配公平时,其引发的后果将是毁灭性的。
价值观是文化的内核,是人们精神文化世界的灵魂。我国当前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主流是健康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甚至令人忧虑的现象。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道德缺失现象,它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扭曲,这是一种严重的灵魂病,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使得伦理正义在社会发展中“失语”、“缺位”,未能很好提供出优质的公平正义思想版“社会公共产品”。
社会公共管理领域里,一些公务人员缺乏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出现“无利不作为和有利乱作为”现象。这无疑会引起社会公共系统的治理混乱。长此下去,政府与民众不是和谐的互动,而是缺乏互信关系。在有序与混乱之间,无论是古代还是今天,人们都宁愿选择有序而安定的社会局面,无序则无眼前的幸福,无序更无长远的发展。
在经济领域中,一些商人为了个人私利,做出坑蒙拐骗、弄虚作假、垄断独占等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当前特别令人痛恨和痛心的是食品安全问题。民以食为天,一个食品安全都无法保证的社会,公民的幸福感是大打折扣的。
人们是非价值观模糊,社会责任感弱化。例如,本来救死扶伤是我们人类互相救助的人道主义美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冷漠无情,见死不救。同时,少数见义勇为者在救助别人的同时自己也受到了无辜经济连累和心灵伤害。一个不是“人人相善其群”的社会,人们是很难感受到温馨的。
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非正义现象,有利于认真分析和思考如何化解这些新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正义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幸福因子,这是构建幸福社会的重要保证。
分配的正义,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分配正义,有利于克服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减少贫富不均所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使人这一主体获得一种高质量生存条件和生命尊严,获得更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安全感和稳定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从“打破‘大锅饭’”到“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到“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再到“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这是分配正义理性认识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在更高起点上对分配正义的不懈追求。在现阶段,分配的正义不仅包含收入分配的公平,而且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基本公共服务的分配,体现为各种经济机会、社会参与过程的公平公正;不仅关注基尼系数,更要关注人们能否真正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广大群众要成为创造幸福的主体,而且成为享受幸福的主体。
分配正义,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分配公平,但是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强调分配的正义并不是否认差别,更不是追求平均主义。同时,分配正义也不能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必须与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脱离实际去追求“超现实”的公平是做不到的,更不可能给社会成员带来幸福。对于分配正义的思考,不应只局限于提出分配尺度、制度分配规程,而且要真实地把握分配的本质,实现以人为本的分配观念。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分配越公平,幸福的分享程度越广泛。所以分配正义以维护公民权利的出发点。因为在物质财富的需求量得到满足的同时,人们的幸福感就不仅仅是物质财富多少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尊重,以及自由不自由、平等不平等的问题。总之,分配正义使人们可以各得其所,共同推动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在社会分配中存在正义的原则,同时也存在着对正义原则的破坏或违背,如何来矫正这种非正义的现象,这时任务就交给了制度正义。
这里讲的社会制度,不是社会形态意义的宏观的社会制度,而是狭义的具体的社会制度。在当前构建幸福社会的语境下,制度建设最为突出的是必须加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制度正义是化解各种社会生活和社会利益矛盾的基础,有利于整个社会及其生活体系向和谐发展。制度正义是通过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和调节,达到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正义,有利于逐步拉近人们心灵的“基尼系数”。除了在减少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多“给力”外,还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得生活中不论贫者、富者,民者、官者在心灵上都享有公正的权利。罗尔斯指出,正义的社会制度应当这样安排:其一,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其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当是:(1)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即社会弱势群体); (2)社会所能提供的一切职位和机会应对所有人开放。所以,制度正义有利于消弭不利因素,不仅包括帮扶弱势群体、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提供完善服务,更包括更加合理的社会秩序和利益分配机制安排。制度正义,能够从政治的层面保证社会成员“机会均等”的权利,有利于减少制度性羞辱,让社会成员感到活得有尊严。这才能使每个人拥有幸福感。
为自己心中的幸福大声呐喊,是我们每一个人一份难舍的权利,更是一份甜蜜的义务。但“幸福生活”这一价值目标,应当包括“善生活”概念,所以仅仅有分配正义和制度正义原则,还远不能滋养人们对幸福的精神追求。伦理正义为我们提供关于幸福社会的理性诠释,即来自善应然的“公共精神”资源。
伦理正义是构建幸福社会的一项心灵工程。幸福与道德的关系,我们的先贤在《书经•洪范》中早有论述,人生有五种幸福:“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其中的第四福是好德,它是指生性“仁善”而且宽厚宁静。这生动说明“好德”与幸福是密切联系的。当前,“好德”涉及的不仅是私人的道德规范,而且是关于社会生活和民主政治生活的道德主张和价值理念。幸福社会所必需的道德要求不仅仅是公民拥有的基本“正义感”和“善观念”,同时需要社会制度运作过程与结果的持续正义,更需要全体公民养成并保持较高的公民美德水准,也就是说,“幸福社会”需要制度美德和公民美德的共同维系。因此,“好德”应从社会环境和实践主体两个层面加以认识,从社会层面上看,政府要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道德环境,社会发展、进步的最终指向是形成一个管理完善、教化成风、文明和谐的道德社会共同体。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要公正对待全体成员,不仅要承认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差距,而且要承担缩小这种差距的伦理责任。没有道德作为社会的支撑,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受到严重阻碍。因为“财产不能带来善,而善能带来财产和其他一切幸福。不论对人还是国家都是如此。”[4]可以说,道德是构建幸福社会的一种“软生产力”。从个人层面看,人作为实践主体通过践行“善德”,伦理正义让人成为一个德性和谐的人,一个德性和谐的人,其精神境界是幸福的。正所谓,送人玫瑰,手有余香。汉字“舒”字就是一个形象的演绎,“舍”得用爱心对别人给“予”帮助,就是“舒”,也就是说帮助别人,主体在行德的过程中,可以自由自在地创造幸福、感悟幸福、乐享幸福,所以才心情舒畅!相反,一个没有德性的人必然表现为理智昏聩、激情盲目、欲望没有节制,此时,他的激情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时,就会盲目冲动、狂怒,而当欲望居于领导地位时,理智和激情就会成为欲望的帮凶,从而做出对社会或他人不利的不道德行为。社会道德的提升,归根结底是通过个体道德的集成,个体的文明行为也许只是文明进步的“一小步”,但通过示范性,可以带动、感召、激励更多的个体积极践行道德规范,从而更好地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这样每一位主体道德进步“一小步”,社会文明就向幸福迈进 “一大步”。总之,伦理正义使社会成员人人尽善尽美,积极奉献。
正义是“维护社会存在的基础,它像支撑社会大厦的主要支柱一样,为社会生活的有序交往提供了较好的法则。”[2]“幸福社会”意味着一种融洽的理想社会状态,以分配正义、制度正义、伦理正义为基础、关键和灵魂,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有序和谐的发展。因此,“正义”对构建幸福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34.
[2]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108,106.
[3]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119.
[4]柏拉图,苏格拉底的最后日子——柏拉图对话集[M].余灵灵,罗林平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