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龙庆
(巢湖学院 历史旅游文化系,安徽 巢湖238000)
从形式化到制度化: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进程探索
丁龙庆
(巢湖学院 历史旅游文化系,安徽 巢湖238000)
旅游是在社区之间开展的活动,社区是旅游业的依托,社区参与则为推动旅游与社区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措施。然而,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从最初的形式化到成熟期的制度化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文章探查了社区参与形式化的表现,分析了推动社区参与由形式化向制度化转变的必要性,并着力探讨了社区参与制度化的特征与实现措施,以期能丰富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相关理论成果。
社区参与;形式化;制度化
旅游是在社区之间开展的活动,只有从社区的角度来研究旅游,才能全面深入地把握它[1]。在追求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当下,社区参与旅游发展问题因而日益受到关注,成为旅游研究的热点之一。所谓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指在旅游的决策、开发、规划、管理、监督等旅游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社区的意见和需要,并将其作为主要的开发主体和参与主体,以便在保证旅游可持续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实现社区的全面发展[2]。综合目前国内情况来看,旅游发展中的社区参与水平总体不高,大多仍停留在形式化阶段,表现为象征式参与、被动式参与和限制性参与。不过,一些旅游目的地在推动其深入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着力于社区参与制度的建立和机制的设置,昭示着社区参与的发展方向,即社区参与的制度化。
形式化是社区参与最初阶段的必然特性,可细化为象征式参与、被动式参与和限制性参与。
(一)象征式参与
象征式参与一般出现于传统旅游开发的筹备或早期阶段,此时社区居民作为“告知”或“咨询”的对象参与到旅游开发事务中。前者是指政府将旅游开发的信息采用公示或座谈的方式传递给社区居民,并在一定程度上听取反馈意见;后者是指在旅游规划过程中征集民意,了解旅游地社区的有关信息,以丰富规划依据。不过,单纯以这两种身份出现的社区居民,其意见和建议一般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既改变不了政府进行旅游开发的决定和方式,亦不能对旅游规划的总体思路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被动式参与
由于在以往旅游开发和经营过程中,公司或政府由于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和资源成为旅游参与中的强势群体,是占主导地位的利益主体[3],社区居民则成为被安排、被管理的对象。因此,社区居民在本质上是“无权”的,以往社区参与都是一种单向度的被动参与过程[4]。基于社区参与此种被动执行的性质,社区居民在参与方式和参与内容的选择上无疑是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同时,由于社区居民自身对旅游业的本质及其所能产生的正面效应也大多认识不清,因而对参与旅游发展不够关注、不够积极,缺乏主动自觉的意识,有的出于外部因素的影响,诸如土地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被征收,住所成为当地旅游景观的组成部分等情况,参与到旅游发展之中,也仅被视为权宜之计或无奈之举。
(三)限制性参与
凡涉及旅游发展的重大事宜,如旅游开发的决策和执行,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等,其准入门槛较高,社区居民很少能参与其中,旅游服务事务因而成为了社区居民在参与时的最为普遍的选择对象。常见的两项参与内容是:1.摆设摊位,出售一些简单的商品,如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等;2.以景区和游客为服务对象出售劳动力,选择的工作形式以自身体力为支撑。可见,社区居民参与的范围较为狭窄,层次较低,呈现出限制性参与的特点。究其成因,其中既有社区居民缺乏与较高参与层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的因素,同时也存在着政府和旅游开发商对居民的利益主体地位认识不够并在利益分配格局中维护其自身核心地位的缘由。
在传统的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社区参与的形式化已严重制约了旅游业和社区的发展。因而尽早实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全面化与制度化,才是符合旅游发展中各方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社区参与的制度化意味着社区参与从无序的、形式化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有序的、合理化方式转化,既反映过程,又表达结果。实现制度化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消除传统旅游开发与经营的负面影响,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传统的旅游开发习惯于将注意力集中于发掘并提升旅游景观吸引力、追求最佳经济效益上,忽视了旅游目的地社区因素与当地居民的要求,没有与社区建立起合作互助关系,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主要有:旅游环境污染乃至恶化、经济秩序混乱乃至失控、文化传统扭曲乃至丧失[5],同时还伴随着社区居民与旅游开发商和游客之间的多种矛盾。在这种背景下,唯有让社区居民真正参与到旅游开发的各个环节,从制度上切实保障与体现其主体地位,使得居民生活质量、社区发展与当地旅游业共兴共荣,才能激发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以至于才能减少乃至消除以上所述的消极影响,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维护社区居民利益,建设和谐旅游地社区的内在需求
当前,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强和谐社区建设,是地方政府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在旅游目的地社区,鉴于其开放性和多元性,这种要求更加迫切。另外,社区作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依托,没有社区的健康发展,就没有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旅游地社区意义重大。为达成这一目标,就必须加快实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制度化,保障社区居民在旅游发展中的决策权与获益权,以提升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增强其主体意识和自豪感,则有利于其社区认同感的提高和文化价值观的重塑,并最终有利于建构起良好的社区人文系统,以实现旅游地社区的和谐建设。
社区参与的制度化标志着社区参与成熟阶段的到来,其区别于形式化阶段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参与意识强烈
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社区参与制度化进程的推进,旅游目的地社区居民对旅游业的本质将有一个逐渐清晰而深刻的认识,觉察到从参与旅游发展中获取可观收益的可能性,这势必会进一步激发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他们也会意识到旅游业的发展和社区发展与个人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其责任感必将得到加强,因为只有旅游业继续健康向前发展,社区和谐稳定,他们的获益权才不会被损害,收益才会持久。故此,他们会主动参与其中,确保旅游和社区的一体化发展朝着正确的方向行进。
(二)参与行为具有可预见性
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旅游业的发展,追求其可持续性。在这个过程中,社区居民既参与到旅游经济的建设当中,也会注重维持社区健康的人文系统和文明风貌。在一般情况下,社区居民会主动为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献计献策,扮演好旅游经济推动者与服务者的角色。同时,他们会自觉保护旅游环境和生态系统,与游客友好相处,注重树立和提升旅游地形象,在推动旅游业和社区一体化发展的实践中发挥其能动性。
(三)参与范围广泛
在社区参与制度化阶段,旅游开发的决策和执行环节,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事务,均能成为社区参与的范围和对象。和以往比较,参与对象已不再局限于旅游服务中简单层次的工作。当然,这需要居民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增强为前提。另外,旅游业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产业,涵盖食、宿、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涉及众多部门,延伸到众多行业,可参与的空间很大。基于以上所述,制度化阶段的社区参与可以说有着广泛且层次多重的对象范围。
(四)具有较合理的参与机制
制度化阶段的社区参与机制主要包含激励机制、行为引导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功效分别在于:激发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社区居民的参与行为,并保障参与行为在一个公平、有序的环境中展开;协调旅游企业、政府同社区居民的利益关系,使各利益主体在利益分配格局中处于对等的位置。
(五)具备较完善的参与模式
就旅游目的地社区而言,无论是旅游开发商,还是社区组织,亦或是社区居民,都无法单独承担旅游业或社区发展中的一切事务,这就需要各利益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构建一个或多个既有利于旅游产品生产和销售,又有利于社区建设的模式。在社区参与制度化阶段,社区组织同社区居民将与旅游企业一起创设出此种既相互配合又交互参与的共生模式,共同致力于旅游业和社区的发展。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历经一个从形式化到制度化的过程,反映着社区参与成熟阶段的到来。然而这个转化过程并不是自然形成的,需要在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在法规、制度不断得以健全和完善的条件下,依靠旅游业发展中的多个利益主体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推动社区参与实现制度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确保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优先权和获益权
以往,大部分的社区旅游收益归外来投资企业,而且大部分旅游物资也是从外地购买,这样对整个社区而言,旅游带来的经济回报对社区不是很明显,联带作用不强[6]。然而,社区作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旅游开发和旅游经营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社区居民也成为了由旅游开发所带来的消极效应的主要承担者,从利益补偿的角度来说,社区居民理应享有优先参与旅游发展并获取利益的权利。同时,也只有让社区居民切实参与到旅游发展的过程当中,才能保证旅游业和社区的一体化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因而政府和旅游企业要提高认识,从制度层面上对社区居民的这两种权利加以保障,并真正加以落实。
(二)提高社区居民的综合素质和参与能力
社区居民要想全面地参与旅游发展,提高参与水平和效能,就必须树立正确的旅游意识,合理的价值观,并具备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事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而这则要靠社区教育和培训才能实现。只有经过相关教育与培训,了解了旅游业的本质,弄清了旅游发展和社区发展之间、旅游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东道主和游客之间、社区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关系,掌握了服务于旅游经济和游客的相关技能,社区居民才能把握住深入参与旅游发展的机会,并从中获益。
(三)设置科学有效的参与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参与机制,是推进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制度化的关键措施,涉及激励机制、行为引导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等。通过设立激励机制,凸显参与的意义和参与的效能,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通过设立行为引导机制,明确权责关系、制定奖惩标准,用以规范社区居民的参与行为和处理参与过程中的行为失范现象;另外,借由利益协调机制,在不损害旅游开发商或旅游运营商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提高社区对产业资源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以确保各方公平地分享利益,避免因利益关系不对等而引发各种矛盾冲突。
(四)加强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为了旅游业和社区共同发展的需要,应及时成立地方旅游协作机构,由旅游业各相关利益主体指定或选取若干代表参加,就旅游发展和社区建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或重大决策展开研讨。此做法的益处在于维护了社区居民以往缺失的意见表达权和决策权,保证了信息的全面性和正确性,从而有利于决策的完成和问题的解决。需要强调的是,在某些旅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只有靠相关利益主体加强协作,形成交互参与的经营模式,才能确保旅游产品生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销售渠道的通畅,例如乡村旅游产品。总之,加强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协作,能够保障社区居民在一个信息对称的环境中实现公平参与,最终有利于旅游业的协调有序的发展。
就旅游业而言,社区参与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障;就作为当地旅游业发展的载体和依托的社区而言,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居民获取持久利益,推动社区健康快速发展最为便捷、最为有效的途径。然而社区参与的形式化倾向却阻碍了旅游业和社区共同发展的进程,因而,应改变观念,根据旅游地客观实情加快推进社区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并不断加以完善,才能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社区的整体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
(注:本文系2010年安徽省高等学校质量工程旅游管理特色专业项目,项目编号:20100963;巢湖学院2011年科研资助项目,项目编号:XWY-201104)
[1]唐顺铁.旅游目的地的社区化及社区旅游研究 [J].地理研究,1998,17(2):145-149.
[2]孙九霞,保继刚.从缺失到凸显: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研究脉络[J].旅游学刊,2006,21(7):63-68.
[3]保继刚,孙九霞.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中西差异 [J].地理学报,2006,61(4):401-413.
[4]左冰,保继刚.从“社区参与”走向“社区增权”——西方“旅游增权”理论述评[J].旅游学刊,2008,23(4):58-63.
[5]刘纬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若干理论思考[J].旅游学刊,2000,(1):47-52.
[6]刘丽梅,吕君.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问题探索 [J].未来与发展,2010,(7):1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