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海南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近日颁布了 《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据了解,新 《办法》规定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属实,按三个等级进行奖励:提供关键证据,并到现场指证的,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的15%给予奖励。提供部分关键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的10%给予奖励。提供部分证据,未配合案件调查,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的5%给予奖励。其最高奖励额度增长到50万元,奖励幅度位居全国前列。考虑到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风险高的特点,规定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0%,进行奖励。
该 《办法》推出,在加工银耳、蘑菇、金针菇等产品中使用工业硫磺、荧光增白剂、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工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将被列为重点举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