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研究

2012-08-15 00:50朱震宁李卫东梅泽川
关键词:法制化事务权益

□朱震宁 李卫东 梅泽川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研究

□朱震宁 李卫东 梅泽川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是高校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法治化轨道是高等教育得以完善实施的有效保证,本文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法制化开展的意义、教育主体的权益关系、受教育者的权利救济等方面,探寻对高校学生事务进行法制化管理的有效途径。通过明确权益、细化规章、普法宣传、权益救济、队伍建设、观念更新等方法和手段,真正实现管理工作人本与法本的思想协同进步,使受教育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使高等教育的法制化、科学化得以更加全面和深入的发展。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

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法制化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是高校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学生品行教育、学业督导、综合评价、文化传播、心理咨询等教育内容以及招生录取、就业推荐、社区服务、奖惩助补贷等管理工作,是专业教学的重要保障。由于高等教育涉及到国家人才培养和社会主义的思想阵地建设,特别是教育理念和对高等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的定位不同,所以西方国家相对完善的、依赖于法治精神和市场调节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并不能够在我国得到完全借鉴,但是对于西方高等学校如何进行学生法治精神培养和民主气息熏陶,如何正常处理教育方和受教育方的法律纠纷,如何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仍然值得我们审慎研究。高校的法制化管理既包括与高校相关的外部关系的管理规范,也包括高校的内部管理。在我国家虽然《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但对于大学生的法制化管理和进一步的依法治校,尚不能形成一个合理高效,全面运转的法制管理体系。青年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对象和高校办学的主体,其权益的保护则在实践中具有了更加突出的地位,需要我们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二、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从法学意义上讲,学生是在依法成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学生的权利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各种权益,学生的权利与其身份是紧密相连的。除了享有国家公民应当具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控告权等,还享有作为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知情权、申诉权等。学术界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学校行使公权力的关系但是同时带有教育契约的特点;出于教育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在合理界限内,学校有权自行制定规则行使惩戒权,从本质上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应是授权性行政组织;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也非自愿的合同关系,而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是隶属型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法律关系的结合。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理念上法律意识淡薄,教育思想滞后

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以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传统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和社会深刻变革的新时期,“九零后”学生的自主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都比以往有了显著增强,传统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单纯以一个人对一群人的说教实现青年学生的价值认同和学业教育无疑是天方夜谭。只有深刻理解高等教育法制化的内涵,将人的教育变成制度的教育,将对人的遵从变成对制度的遵从,将管理工作中的情感交流、道德评价以规章制度作为管理的前提和保证,才能实现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适应。

2.工作上重学校行政权力,轻学生人身权利

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单纯注重行政管理,对大学自治的精神和学术至上的理想理解单一,管理人员习惯按照事业单位的行政手段来从事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行政“官本位”思想较为普遍。在传统习惯的影响下,使得高校学生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在管理时往往忽视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治代替法制成为管理主要方式,从而出现仅强调工作落实、任务服从而轻视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的情况。

3.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落实并不完善

随着各种教育法规的制定并实施,我国己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有不少法律法规适用于高等教育中的学生管理工作,如《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中,均涵盖了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管理、考试管理等学生事务工作的方方面面。但在这些管理规范中,也有一些规章条例并不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而是由教育部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和具体执行的,甚至还有一些只是其下属的教育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所发布的指导性意见或决议。这些规章条例一方面缺乏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公信力,造成在实际工作中的理解不一致,落实不平衡,另一方面也很难和其上位法、地方性法规相统一,很难成为主次分明、协调一致、重点突出的有机整体。监督落实机制不完善,缺少校董会、校友会、学生维权组织等管理对象和社会群体的有效参与,造成管理规定虽好,却留于纸上,沦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四、构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制体系的措施与对策

1.明确权益,细化规章是管理的基础

明确权益,细化规章是高校法制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实现高校管理规定的系统化、规范化,还要认真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学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内部的管理细则,所列出的管理要求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二是合理性原则。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范围,不得超越法律赋予高校的自主权限,必须是高校自主办学范围内的事项。基于办学自主权的需要,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依法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是管理的保障

青年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对社会、人生的认识尚未成熟,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很缺乏,容易因不能正确辨别外部世界而走上违法的道路。还有一些学生自身权益被侵害,但却不知道用法律法规来维护。因此,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把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作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和一个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做到系统化、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形成一个上下配合、全员互动、齐抓共管的育人新格局。

3.充实救济手段是实现学生权益保护的基本诉求

学生是学校最大的群体,学生管理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整个高校的稳定与发展。大学生智商高、知识面广、观念更新周期短、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就要求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从平等、公平的观点出发,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管理大学生,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权益的有效保护,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禁止侵犯学生权利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使学生权利得到救济;学生权益有效保护的最终途径,仍是司法审查的介入。司法审查对大学管理的介入,不仅是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可以规范管理权利、更新管理观念,促进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和现代化。

4.正确处理人文关怀与法制化管理的关系,实现管理工作的人本与法本

对学生依法管理与人文关怀是学生事务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在学生工作中,不能过分夸大法制化管理的内涵与外延,也不能把可以用道德情感调节的行为同用法律调整的行为相混淆。在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行为评价等“正强化激励教育”措施的同时,要注重进行“负强化矫正”,如对学生的批评和处分,必须要有诚意,要实事求是,坚持批评从严,处分从宽,给学生改过的机会,做到公正合理,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对事不对人,使受批评和处分者心服口服,亦使其他同学从中受到启迪教育,吸取教训,从而增强自控能力,抑制不良行为的产生。人文关怀和法制管理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两个方面,是教育目的也是管理的手段,实现人文关怀可以提高学生遵规守纪的主动性,自觉、有意识的谨严自己的行为,实现法制化管理更是要避免错误理解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为以人为本就是给犯错的学生找出路,不处理、不追究而造成个体管理和群体要求的差异化,违反公平和公正,失去了管理工作的公信力,造成了在实际的教育管理工作中挽救了个体,失掉了整体。

5.以法制精神、法律知识加强学生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

实现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学生管理队伍,包括高校党、团干部、学生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心理咨询师等。高等教育要求这支队伍必须政治合格、思想过硬,必须具有较高的历史使命感、岗位责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从教育主体的权益关系、受教育者的权利救济和法律意识培养等方面,探寻对高校学生事务进行法制化管理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明确权益、细化规章是高校法制化管理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要积极调动各方面的有利因素,对青年学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注意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阵地作用,通过开展适当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使大学生牢固树立起法制观念。此外,还要注意充实救济手段,正确处理人文关怀与法制化管理的关系,加强学生事务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建设,这样才能使受教育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使高等教育的法制化、科学化得以更加全面和深入的发展。任感和集体荣誉感,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文体技能,以及较强的情感亲和力和交流技能。

在日常工作中,管理人员要秉承法制精神,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受教育权、平等权、隐私权。同时,还要不断在学生中普及法律知识,将各部门法和程序法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手段与学生的管理工作相联系,比如以劳动法的平等就业权在就业推荐中保障女生权益,以民法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指导学生实施社会行为,以刑法的故意和过失区分学生违纪性质等等。管理人员可以参加一些法学理论方面的专门化培训,自觉养成以法为本、以规为据,自觉运用法律法规来约束和实施教育管理行为,同时注意相互之间交流工作经验,提升工作水平。

六、结语

[1]冯卓华.关于大学学生工作法制化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16).

[2]宣刚.学生权利本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内核[J].韶关学院学报,2008,(07).

[3]李静,史志君.浅析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问题[J].今日南国,2010,(12).

[4]李晶晶.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问题研究[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11,(05).

[5]张宏彬.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1,(11).

[6]刘雅芬.高校法制化过程中的利益均衡研究[J].西安工业大学学报,2010,(06).

[7]张晓娟.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浅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G645

A

1008-8091(2012)02-0122-03

2012-03-28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271018

朱震宁(1976- ),男,山东泰安人,山东农业大学经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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