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态经济发展中的生态意识培育探析

2012-08-15 00:50王焕丽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培育意识生态

王焕丽 王 军

(1.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31; 2.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31)

城市生态经济发展中的生态意识培育探析

王焕丽1王 军2

(1.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31; 2.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31)

生态经济是新形势下国际社会和我国都在探索的关于协调自然与人类生存环境和谐关系并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在生态经济发展中城市将会是体现该模式所具有的独特优势的主要载体,而政府和城市居民生态意识的培养以及生态公民社会的育成在生态经济城市建设中将发挥主体动力的作用。

生态经济;城市;生态意识

在人类生活方式的演进中,广大民众的意识深处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生活方式,那就是在享用方便与舒适的城市物质生活同时又能享受乡村生活的宁静与恬淡,尤其是历史和文明发展较为进步的城市人群对这种经济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想生活状态的渴望曾是生态城市建设思想的最初动力源。生态经济的兴起是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生态经济的内涵与城市生态经济发展现状:

1.生态经济的内涵。生态经济强调在搞经济建设的同时考虑和重视生态资本的投入效益,强调生态环境不仅是经济活动的载体更是经济活动的资本要素,反对先生产后治理以及只重视环境保护不重视经济建设的做法。在做总体规划的时候要把自然生态系统看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母系统,从生态系统整体考虑来安排生产和生活,注重维持这一大系统的持续发展,通过在自然生态系统供给原材料和吸纳废弃物的能力之内安排各项经济社会活动,从而把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2.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理念。关于生态经济城市的建设就是要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互相促进的城市经济发展模式。其实,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在论及大工业和农业问题时就精辟地蕴含了城市生态经济的重要思想。西方的工业化社会过程造成大量的污染导致了人们对美好人居环境的向往。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城市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城市扩张与生态环境承受能力之间矛盾问题的日益尖锐化,并伴随着社会生产、交换和消费的经济密集现象的出现,使生态学和经济学家提出了关于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有机统一的问题。

3.我国生态经济建设的必要性。我国是资源大国,但人均资源占有水平较低,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新一轮的高速增长正遭遇严重的生态环境瓶颈的制约。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间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在世界经济发展模式处于重大转型之际,我国城市发展模式亦面临着对传统发展模式进行根本性变革和找到一条符合中国本国国情的生态化发展之路的艰难探索。这标志着城市由传统的唯经济开发发展模式向复合经济与生态共同开发发展模式的转变,也意味着这场变革不仅涉及到城市物质环境也就是“硬环境”的生态建设、生态恢复,还涉及到“软环境”如: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根本性转变。

二、政府在生态经济理念的树立及培育上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治和经济的制度创新,更需要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相应变革。完善生态经济的发展模式主要是通过改革不利于生态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和设计有利于生态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以及树立正确的生态道德准则和生态价值观。

要想尽快实现城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长期繁荣稳定,树立和提高政府的生态经济理念以及培育城市居民的生态观念和生态意识是前提和基础。只有将地方政府和广大居民的生态观念和生态意识统一到生态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轨道上来,才能为加快城市生态经济发展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

1.树立生态理念。从根本上讲,最应当建立生态价值观念的群体是政府的管理者抑或说是政策的制订者。因为政府能够以其行政的强制性权力保障法律制度和契约能够得到遵守,从而保证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在市场条件下的有效运行。一个缺乏生态价值观念的政府及其决策者就有可能会在政策制定时忽视生态经济发展需要的信息,作出与生态经济发展规律相悖的决策,进而破坏整体经济的可持续良性健康运行。在这种情况下,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就显得至关重要。

2.教育公众参与环保事业。生态保护是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共性事务,群众作为大众群体和经济社会建设的主体有权也应该积极的参与其中并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保护生态环境为了群众,而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依靠群众。政府作为管理者应创设宽松良性的育化环境,释放给公民法律上的基本环境权,包括公众的健康权、知情权、检举权、参与权等,充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时借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建设的热情来鼓励他们监督破坏环境的行为,确保生态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

3.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由于地方政府是利益主体的属性,其价值取向与具体行为很难在公共事务中确保合乎理性规范的要求,这就需要制定相关的生态经济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发挥中央政府和地方司法机关的立法监督职能,以法律的规范机制来实现对地方政府生态经济行为的约束。同时,还要实行政府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分权,拆除他们的直接隶属关系,使得生态环境部门能够有独立决策和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促使政府在行政体系内部对自己的生态、经济行为进行约束。

三、公民生态意识培育的重要性及其途径

1.公民生态意识培育的重要性。造成环境污染的因素有多种,但主要还是人为的因素。只有个人意识的转变,才能引发社会的根本变动。著名生态和社会学家唐纳德·沃斯特指出:“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起因不在于生态系统本身,而在于我们的文化系统。要度过这一危机,必须尽可能清楚地理解我们的文化对自然的影响。”公民生态意识的缺乏是现代生态悲剧的一个深层次的根源。城市生态问题的全面解决关键在于培育公众正确科学的生态文化价值观和生态伦理意识以及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同时,使公众切实了解我国环境污染现状,激发他们主动参与环境保护,使他们自觉调节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所应遵循的共同行为准则,积极处理自身活动与周围自然环境间的相互关系并且理性协调人类内部有关环境的权益和矛盾。

2.培育公民生态意识的途径和方式。将生态教育纳入教育系统,建立完善的环保教育机制,通过学校教育特别是通过对青少年生态道德意识的培育,普及生态知识和有关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促进受教育对象从小就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环保习惯,实现对传统价值观念的转型,培育全民生态道德意识。同时,要坚持不懈地进行目前环境现状、环境困境及环境破坏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教育以引导广大民众主动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通过对公民进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教育以及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教育,约束和引导广大民众进行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最终树立良好的生态道德观念,使广大民众逐渐树立起人对于自然的道德义务感,养成良好的“生态德性”,成为适应新型经济发展模式要求的“生态公民”并积极营造生态公民社会以形成良性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的氛围。

“保护环境”是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是否具有良好的生态道德意识,是现代社会衡量一个人乃至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只有大力培育全民族的生态道德意识,使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转化为自觉的行动,才能为生态经济城市的建设奠定理念领域的基础。只有我们在观念上把“生态意识”作为“公民意识”中的一个新要素,并在行动上加以实践,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建生态经济城市的强大氛围,也才能把生态经济城市的建设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

F299.23

A

1009-6981(2012)04-0068-02

2012-09-02

王焕丽,女,石家庄经济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国际关系硕士;王 军,男,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 吴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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