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的缺失及其对策

2012-08-15 00:50莹屈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农民工责任企业

杜 莹屈 荣

(1.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编辑部,河北石家庄 050061; 2.河北经贸大学马列教学部,河北石家庄 050061)

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的缺失及其对策

杜 莹1屈 荣2

(1.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编辑部,河北石家庄 050061; 2.河北经贸大学马列教学部,河北石家庄 050061)

农民工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特殊的社会群体,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有些企业对其社会责任存在缺失,具体表现在工资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业健康与环境安全、缺乏尊重及新生代农民工无法自我实现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社会责任缺失。其原因为企业外部法律制度及保险制度设计不完善、不合理,地方政府存在保护主义,企业内部职业领域内道德缺失、错误的经营理念、对农民工缺乏认同、工会作用甚小、企业家社会责任缺失及农民工自身因素。解决的对策是加快经济发展、法制建设、责任制度建设,同时加大政府的调控力度、强化媒体的监督、提升农民工自身综合素质及企业管理层的道德自律。

企业;农民工;社会责任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大量的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历史的必然。这一群体在为企业创造利润的同时,企业也必然要承担对其相应的社会责任。虽然国家出台了许多有关农民工的政策,有些企业也较好地承担了对农民工的社会责任,但也有一些企业对农民工的社会责任还存在缺失,劳动保护状况恶劣,加上多年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制度上也把农民工排除在这个城市之外,企业对农民工的社会责任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工问题仍是学术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1.工资待遇偏低,拖欠工资现象普遍

国务院办公厅在2008年12月20日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但是时至今日,同工不同酬,拖欠工资现象仍然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如果企业追求高额利润以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代价,这不仅是一种失德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依靠员工生产产品,无论是正式工还是农民工,都是企业的一员,因此,在对待正式员工和农民工问题上,企业没有权利剥夺农民工的报酬,应该让其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因为都以同样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产品的生产上,企业不能以人为的因素分出城市工和农民工而实施不同待遇。

2.劳动时间长,劳动合同签定率低

部分企业对农民工劳动时间的延长,使工人超负荷的体力透支,这不同于安全责任的缺失,是一种变相的对生命安全的侵犯。工厂通过变相延长正常劳动时间的方式造成工人身心疲惫,健康受到极大的损害。同样的劳动量,在用工人数减少的情况下企业仍然要求农民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以急需完成任务及工人不加班就辞退为理由逼迫工人加班,变相延长正常劳动时间。

劳动合同签定率低。一是企业不主动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意在逃避责任。二是有些农民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劳动合同文本复杂,而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淡薄,“一看就烦”,不愿理解和掌握,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

3.农民工保障缺失

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划中,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法律强制性,而一些新兴企业由于职工年龄结构较轻,保障负担较小,不愿甘当社会保险的“贡献户”,因此他们就想方设法去规避、压低供款,主要表现为变相降低保费、违规截留应缴保费、规避社会保险计划。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4.农民工缺少关怀,导致极端事件爆发

现在农民工队伍越来越呈年轻化,20世纪80至90年代出生的占六成以上,这部分农民工既需要赚钱更需要人文关怀。富士康一串令人扼腕的名单显示,他们的平均年龄只有21岁。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父辈,心里承受能力较弱,而企业对他们缺少人文关怀,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远远高于老一辈农民工。

5.歧视问题普遍,应有权益得不到维护

人的尊严既非由国家,也非由法律制度所创造并授予,它所依赖的是人的主体性,而农民工在城里缺乏归属感,并时常觉得被人排斥,多种尊严受到侵犯。

第一,尊严歧视。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得不到企业应有的尊重,遭到企业粗暴及冷眼对待等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

第二,性别歧视。随着社会分工细化,专业化分工的需要,女性受雇机会大大增加,在经济上不再依赖丈夫,但是男女两性工资收入存在差距,所以在社会中出现同工不同酬的表现形式,同样的工作在有些企业男性农民工和女性农民工之间报酬却不相同。

第三,岗位歧视。进城务工人员所从事的大多是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差、工资水平低的工种,是城镇职工不愿涉足的“苦脏累险”岗位,却无法享受正常的劳动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6.职业培训少,自我价值无法充分实现

企业对农民工自我价值实现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新生代农民工身上。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内容少,相对单一,且培训形式不灵活,不能适应农民工日益广泛的需要,如笔者在对农民工的调查问卷中,有农民工回答:“当今社会是个高科技的时代,希望通过培训把自己的能力与现代化的科技结合在一起,灵活运用,更好地为社会做贡献”。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企业必须承担对农民工培训的社会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均衡,使企业和农民工共同发展,实现和谐、有序、共存的社会状态。

由此可见,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的缺失是多方面的,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是解决企业对农民工应负责任的前提。

二、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1.外部法律制度不完善

“农民工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出生农村,却投身城市建设,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城市基础建设和发展是搭着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的肩膀推进的。”[1]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其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一群体的特殊性。

第一,在调查中发现,现有的合同法中的单行法繁琐,农民工根本就不愿看,导致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因此需要制定简单易行适合这一群体的法律合同。

第二,工伤维权案件的程序复杂,农民工维权成本太高。几年维权下来,有些企业可能都已经不存在了,结果是农民工赢了官司输了钱。基于这一特点,需制定详细的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从而赋予这一特殊群体平等的民事主体。

2.外部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

在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险的问题上,一些企业由于财力有限,没有能力承担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一是有些国有、集体企业效益差,退休职工多,养老负担重,且面临巨额的转轨成本和隐性债务。二是养老保险缴费率高。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24%,过高的缴费率,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使得企业难以维持。

3.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

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不完善,导致其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追求任期内的GDP增长,过分强调招商引资,对严重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疏于监管。此外害怕“城市病”的到来,从而加大城市治理的成本。同时农民工进城后加剧城市居民的就业,城市的失业率同样会给政府带来巨大的成本。所以在某些决策者眼里,反对剩余劳动力的流入,试图将农民圈在农村。同样,基于这样的利益考虑,在企业和农民工之间,利益的天平必然会倾向于企业。

4.职业领域内的道德缺失

职业道德因其特殊性,而往往被社会所忽视,这是构成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之一。责任的缺失只能是在本领域里造成损失,但不会上升为公众的指责,这样,职业的特殊性就为其自身埋下了责任缺失的种子,与共同的社会意识关系不大。例如企业在对农民工的社会责任方面,仅仅是此领域里对农民工的责任功能的丧失,但不会危及到公众及社会的其他群体,企业经营者克扣员工工资、同工不同酬、不给员工上保险等等,不会侵害到全体公众的利益,这就给这种责任的缺失留下了存在的空间。因此职业领域内的道德被公众的忽视,使其存在具有更大的可能性,也构成缺失的原因。

5.企业内部错误的经营理念

第一,部分企业内部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只是一味疯狂地进行规模扩张,而弃社会责任于不顾,追求“企业巨人症”,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好大喜功的思想指导下采取盲目扩张的经营战略,对农民工的社会责任的承担上多有缺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部分企业缺乏深厚的文化底蕴,经营理念中潜藏着一定的投机性,比如劳动报酬及劳动时间方面也抱有侥幸的心理,导致一系列农民工讨薪维权事件。因此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一种“正当的、合乎道德要求的方式去实现资本的增值。”[2]做到利益的均衡。真正的社会责任不是要求企业去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是要做到和农民工利益的协调和统一。

6.工会未起到应有作用

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条件下,通常劳动力价格会被压低,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有其部分合理性。但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水平,不仅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且受到劳资集体谈判的影响。自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集体谈判公约后,集体谈判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调整企业工资福利的通行规则。但我国时至今日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2010年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宋晓梧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发言提出:“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数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也就可想而知了。

7.农民工自身因素

农民工社会地位低,自身素质不高,维权意识薄弱,这样一种状况导致了某些企业对其社会责任缺失。农民工的弱势性又助长了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因此责任承担与否,在某种意义上寄双方“相互关联”基础之上。尽管造成这样的原因之一与农民工自身因素相关,但是恩格斯说“骗子越是心黑无耻,就越以为别人诚实可欺,因此到头来还是毁掉自己。”[2]所以,企业应将发展的要义定位在对农民工承担社会责任上,推动农民工不断进步,实现企业与农民工共同发展,利益共享。

8.企业家社会责任缺失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一些企业长期以来处于社会责任的边缘,如何使这些企业从社会责任的缺失状态走向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应采取一系列对策。

三、解决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缺失的对策

(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

农民进城务工本身是促进农村和城市的双赢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一种积极现象。但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加上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拖欠工资、职业病、工伤事故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频频发生,许多农民工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是其一,更有甚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反而触犯了法律,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聚众堵塞交通、故意伤害他人或绑架包工头等行为所引发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甚至有些上升到刑事案件。因此国家除加强有关农民工的立法外还要加强对农民工法制教育,把不当行为转化成为农民工自身保护的能力,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一是将加强对农民工法制教育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二是利用各种传媒宣传法律,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二)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1.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经营理念

第一,企业要尊重农民工的人格尊严,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劳动保护措施。就个人的尊严问题,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规定性,“每个人不论其人种的差别和文明发达的程度,也不论其职位的高低、财富的多寡、相貌的美丑和健康状况的好坏,都具有平等意义,都应当在社会中享受到做人的权利。”[5]尽管社会一直呼吁农民工与城市本地人应当一视同仁,但歧视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进城务工人员看成城镇职工的“另类”,延续着不合理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不相吻合。

企业要尊重农民工的人格尊严,提供必要的住房,企业或政府要建设适合农民工租赁的社会化公寓,有些企业虽然这样做了,但多数企业做得还不够。针对进城务工人员所从事的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差的工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加大高危行业的投入。

有限元模拟结果与钢管混凝土柱设计规范[6-8]承载力计算结果对比如表2所示。表2中D为圆钢管混凝土外径,L为柱高,e为偏心距,λ为长细比,t为钢管厚度,Nu为柱受压承载力设计值,Ny为受压承载力有限元值。钢材采用Q345,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由表2可以得知,柱承载力的有限元计算结果和柱承载力设计值计算结果,其中有5组两者误差在 5%以内,有3组在 5%~10%之内,说明有限元模型分析与设计值计算结果接近,数值比较吻合。因此,该有限元模型可用于圆钢管混凝土柱分析。

第二,给予农民工应有的话语权。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这一进程当中,农民工社会价值并没有被我们这个社会纳入主流价值体系中。农民工的义务和权利应是对等的,但他们的许多权利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而被拒之门外,农民工没有话语资源,他们的呼声和利益诉求无法在公共领域表达,更谈不上和企业间的权力义务的互相监督。但是一个“以人为本”的企业,只有允许不同的人、不同的利益诉求的存在,才能打破企业的局限性,从而形成企业全新的价值观。

2.将签订劳动合同与岗前培训统一

劳动合同的签订使劳动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也保证了农民工队伍的稳定性,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但是企业要想获得现代生产技术的更新,就必须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这种培训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适应现代化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会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收益。培训是对农民工的一种投资,为防止培训后劳动力资源流失,企业可以将岗前培训和签订合同统一起来。但必须把培训作为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证。

3.落实安全生产与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权益

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积极开展对农民工安全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

在对农民工加强职业安全培训宣传的同时,企业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为员工提供制度下的劳动保障。目前的劳动保险针对农民工来讲,最急需的是在面临工伤、失业、疾病等即时性风险时有所保障。而已有的社会保险过度注重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对工伤、医疗等短期保障项目正视不够。所以我们要根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形来处置,相对于高危险行业,工伤保险似乎比养老保险显得更为重要,国家应考虑加大农民工工伤医疗险中的调增比例。

4.消除歧视,切实落实“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农民工不同于城市里的员工,其身份是“农民”,没有市民权,又具有临时性。但是这一新型社会群体,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磨练,已经具备中国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且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正同城镇工人一样成为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不可或缺的骨干力量。如果不承认“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会使得我们在一系列的问题上出现偏差,影响我国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所以要在全社会营造对农民工的尊重氛围,促进农民工向工人阶级的深度转化。

5.切实落实好新生代农民工自我实现的责任

一是目前企业招收的农民工趋向年轻化,新生代农民工所处的特殊年龄阶段及部分同城市孩子共同的成长环境,又使其身上呈现出和城市同龄青年共有的人格特征。因此,企业应关注他们的成长与发展,并帮助他们实现“底线型”利益向“增长型”利益转变。二是企业应承担新生代农民工个人发展的责任,使得他们尽快发展,从而带动企业的发展。三是企业应帮助新生代农民工实现“城市人”的心愿,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城市心态,已从过客向务工地长期稳定地生活转变。

6.实现以工会为平台的劳动监督机制

中国行业、产业工会体系尚不健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主任乔健表示,目前自上而下组建工会的这种模式模糊了企业工会的性质,导致工会严重缺乏独立性,定位不清。大部分企业工会精力在组织劳动竞赛等方面,在维权方面几乎无作为。工会要积极参与到当地农民工权益配套法规的研究制定中,大力发展能够代表农民工群体的组织,“充分运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政府、用工单位、雇员)等各种平台、渠道,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诉求。工会组织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大力开展援助农民工的行动。”[6]

(三)加大政府的调控力度

1.将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纳入政府官员政绩考核

将企业是否对农民工承担社会责任纳入政府官员政绩考核,这一举措将会起到对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的作用。考核标准从经济的增长转移到本地区所从业人员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包括外来农民工生活水平的提高,以促使社会整体的稳定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实现经济目标向社会目标的转变,就需要人为的更多努力,需要当地的政府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工作目标的调整。

2.根据市场需求对农民工进行有目的的培训

从整个社会来看,农村基础教育长期落后于城市,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后才发现,自身的素质和城市居民有着天壤之别,因此,一方面要搞好农村的基础教育,另一方面对于进城的农民工必须[6]“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素质,提高其就业能力,使其有能力解决自身待遇问题,通过加强农民工教育,以发展职业教育与短期培训为主,培养他们快速掌握工作岗位需要的技能。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企业的需要引导职业类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团体开发急需的、应用型的培训课程。各行业协会、企业也应该承担本行业、本企业劳动力培训的责任,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实施培训,这样才可以做到劳动力供求的紧密链接”。中国进行城市化建设,整个社会必须注重教育,对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尤其那些没有能力获取教育机会的农民工,进行岗位职业的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

[1]新华 网:http://www.dayoo.com/roll/ 201005/27/10000307_102155824.htm.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季小江.超越精神--论企业家的自我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4]威尔汗.企业家的经济作用和社会责任[M].雷立柏,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5]唐凯琳.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6]88麦影.CSR视角看农民工待遇--基于广州市农民工的调查[J].物流与采购研究,2009,(36).

D616

A

1009-6981(2012)04-0060-05

2012-07-20

杜莹(1958-),女,河北深泽人,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伦理学;屈荣(1982-),女,河北张家口人,河北经贸大学马列教学部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伦理学。

[责任编辑 郭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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