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职务犯关押模式初探
王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随着我国对腐败犯罪持续有力的打击,我国监狱中逐渐出现了一个规模庞大的职务犯群体。当前我国监狱系统对职务犯关押有独立关押和混合关押两种模式。从长远来看,应取消职务犯独立关押模式;但从现实来看,独立关押模式下的特别单元关押模式有现实的需要;混合集中关押模式相对更为合理。
职务犯;关押模式;混合关押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随着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力度的日益增强,被判刑入狱的罪犯日渐增多,我国监狱中逐渐出现了一个庞大的职务犯群体。对这个罪犯群体采用何种关押模式更能体现公平公正执法,更有利于他们的管理和改造,已成为摆在我国监狱管理者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拟从关押现状入手,就职务犯关押模式的利弊分析和科学选择做初步的探讨。
当前对因职务犯罪而入狱服刑的罪犯的称谓,有“职务犯罪罪犯”、“职务犯”、“重要罪犯”、“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公职犯罪罪犯”等几种。从当前使用的情况来看,“职务犯”一词更为普遍。虽然该称谓有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无法体现“职位的公共属性”这一特征,容易给人以“罪犯也有职务”的歧义,相对而言不如“公职犯罪罪犯”一词更为准确。但考虑到作为一种历史形成的习惯性表达,笔者在此仍使用“职务犯”这一称谓。
关押模式是指对罪犯关押所采取的某些较为固定的形式。当前我国监狱中对职务犯的关押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立关押模式,即由单独的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对职务犯进行关押。另一种是混合关押模式,即将职务犯与其他类型的罪犯混合关押在一起。
独立关押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独成立监狱对职务犯进行集中关押,可以称之为特别单位独立关押模式。一种是单独成立监区和分监区对职务犯进行集中关押,可称之为特别单元独立关押模式。
1.特别单位独立关押模式。目前对职务犯采用特别单位独立关押模式的有公安部秦城监狱、重庆市九龙监狱。秦城监狱隶属于公安部,系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下设的副局级单位,先后关押过国民党首要战犯、各类大案要案的案犯、美蒋特务等[1]。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关押的主要对象是省部级腐败官员。关押和改造贪腐高官,成为新时期秦城监狱的主要职责[2]。重庆市九龙监狱是经司法部和重庆市政府批准,于2003年筹建的一所关押全市职务犯罪罪犯的中度戒备监狱[3]。从区域分布来看,当前我国职务犯特别单位独立关押模式主要是在直辖市,如北京和重庆。这可能与直辖市人口相对密集,监狱相对集中,独立关押相对便利有一定的关系。
2.特别单元独立关押模式。相对于特别单位独立关押模式,当前职务犯特别单元独立关押模式更为普遍。仅从网络上可公开查找的资料来看,当前独立关押职务犯的监区或分监就有:湖南省长沙监狱职务犯监区,司法部燕城监狱职务犯监区,海南省海口监狱职务犯监区,安徽省巢湖监狱职务犯监区,北京监狱职务犯分监区,安徽省铜陵监狱职务犯监区,河南省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职务犯监区,四川省金堂监狱职务犯监区,甘肃省兰州监狱职务犯监区等。除上述已公开报道的职务犯监区或分监区外,还有一些省(市)的监狱对职务犯也进行独立关押。另有一些监狱正准备对职务犯进行独立关押。
将职务犯和其他类型罪犯混合关押是职务犯关押的常态模式。混合关押模式也有两种:一为集中混合关押,一为分散混合关押。有的监狱采取集中混合关押模式,将全狱的职务犯集中关押,但因数量不多而与其他类型的罪犯共同关押在一个管理单元中。有的监狱采用分散混合关押模式,并未将职务犯集中关押,而是分散在各个监区与其他类型罪犯混合关押。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职务犯数量的增多,职务犯独立关押模式日渐盛行,大有取代混合关押模式之势。职务犯独立关押模式为何在当前如此盛行,其又有何弊端?这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分析和理性思考。
职务犯独立关押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这与封建社会皇权专断和等级森严的内在特质相吻合。“咸阳狱”是秦代的中央监狱,主要囚禁京师内的重要案犯。汉代的“诏狱”主要关押皇族成员、将相大臣及其亲属。除此之外,汉代还有专门囚禁将相大臣和列侯的监狱,如廷尉、若卢、司空;也有囚禁官署士卒的监狱,如都船、上林、未央厩。“大理寺狱”是唐代的中央监狱,凡京师卫戍长官执金吾逮捕的人犯均拘押于此,由大理寺直接管理。“御史台狱”是宋代的中央监狱之一,是皇帝惩办犯罪官员的御用牢房。凡朝廷大臣犯罪及皇帝亲自过问的重大案犯,均关押在御史台狱内。“大都狱”既是元朝的中央监狱,也是首都的地方监狱,凡朝廷官员犯罪和京城内作案的犯罪人员,均关押于此。“刑部监”是明代的中央监狱,凡地方上报的重大案犯及京城内犯笞以上的案犯,均关押在刑部监。“都察院监”也是明代中央监狱之一,关押的罪犯大多是朝廷命官。清代也在刑部设立刑部狱,犯重罪的朝廷和京城官员大多关押于此。
随着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我国累积查处的职务犯数量不断增长,监狱中关押的职务犯也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统计数据,1998年至2010年13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16 590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34 839人,厅局级干部2 319人,省部级以上干部78人。职务犯在心理特征、行为方式、改造需求等很多方面与普通刑事犯不同,随着职务犯的逐年增加并达到关押单元所要求的数量,将职务犯作为一个群体进行集中独立关押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
职务犯独立关押模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罪犯之间的公平竞争。与普通刑事犯相比,职务犯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人际交往经验丰富,更容易得到警察的青睐。因此,在混合关押模式下,职务犯往往更容易得到警官的重用,比普通刑事犯有更大的竞争优势,一般都能分配到分数较高的劳动岗位上,得到更多的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这样就能比普通刑事犯更早地回归社会。而在独立关押模式下,职务犯彼此之间进行竞争,他们当中只能有一部分获得较好的奖励,这样职务犯群体就没有了整体竞争优势。相比较而言,独立关押模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罪犯之间的公平竞争。
独立关押有利于职务犯的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分类关押是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的基础。混合关押模式容易使监狱成为犯罪的“大染缸”、“犯罪传习所”,而独立关押职务犯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罪犯因混押而导致的“交叉感染”,防止罪犯犯罪性的进一步强化。在独立关押模式下,监狱工作人员可以针对职务犯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采取相应的管束措施和教育改造方法。例如,针对职务犯脱逃危险性较小的特点,可以将职务犯群体独立关押在危险等级较低的管理单元,这样可以节约行刑成本。这些针对性措施有利于提高职务犯的管理水平和改造效果。
独立关押模式有利于保障职务犯的人身安全。职务犯与普通犯特别是暴力犯关押在一起,很有可能受到暴力侵犯。尤其是那些犯罪前以打击犯罪为职业的警察、法官和检察官等政法机关公职人员,如果入狱后与那些曾经被他们亲手送进监狱的罪犯关押在一起,后果将不堪设想。即使这些罪犯不是被他们亲自送进监狱,他们也极有可能遭到打击报复。这也是职务犯独立关押的一个原因。
独立关押不仅是一种关押模式,也是一种待遇的象征。当前我国在押罪犯超过160万人,罪犯身份多种多样,可以划分为成百上千种类型。但我国监狱资源有限,不可能将每一类罪犯都进行独立关押。那为什么要将职务犯独立关押?为什么不将犯罪的公司职员或者医护人员进行独立关押?独立关押本身就是一种特殊政策的体现。事实上,一些监狱将职务犯独立关押确实给予了一些特别待遇,如为职务犯单独建立条件更好的监狱或监区,配备执法素质更高的警察,减轻劳动考核的指标、安排宽松的亲友会见等。职务犯独立关押难以回避可能给予特别待遇之嫌,这有违公平执法的本质要求。
职务犯独立关押不符合当前国际行刑趋势。目前世界上除了俄罗斯、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对职务犯进行独立关押,而是依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某些自然身份特征对罪犯进行分类关押。目前很多国家都依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将罪犯分别关押在高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和低度戒备监狱,依性别不同将男犯和女犯分开关押,依年龄不同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分开关押等。有些国家也将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的罪犯进行独立关押,如美国某监狱将性罪犯、患有艾滋病的罪犯独立关押以便于管理和治疗。另外,有的国家针对有特别需求的罪犯采取保护性关押措施,如污点证人、警察罪犯等,但很少有专门针对职务犯进行独立关押的情况。
从目前来看,采取独立关押模式主要是将原级别为处级以上的职务犯集中起来独立关押。依据原先的社会身份和行政级别对职务犯进行独立关押有一种天然的不公平性,与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相悖,有“道德原罪”之嫌。从某种程度上讲,监狱是一个“公正”的场所,在监狱服刑的任何一名罪犯,不管之前是什么社会身份,有多少财富,有多高名声,有多大权力,在监狱都化为乌有。而职务犯却能依靠自己之前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和行政级别享受一定的特殊待遇,体现出其不公正的一面。
就近关押是罪犯关押的一个重要原则。为了实施独立关押,有时需要将不同地区、不同监狱的职务犯集中在一起才能达到成立一个独立的监区或分监区的规模。这样必然造成一部分职务犯远离家庭居住地和所在的社区,给亲属到监狱探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不利于职务犯的亲情帮教和社会帮教,因此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职务犯回归社会。
职务犯独立关押模式和混合关押模式各有利弊,我们对职务犯关押模式的选择应建立在对两种关押模式进行利弊分析和综合衡量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关押模式应做出如下选择:
1.从长远来看,职务犯独立关押模式应予以取消。职务犯独立关押模式从形式上有违公正执法,也不符合现代化的国际行刑趋势。我国反腐败体系将逐步完善,职务犯罪总体上将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社会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也将更为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进步,职务犯独立关押模式最终将被取消。
2.从短期来看,职务犯特别单位关押模式应予以限制。今后我国不宜再新建独立的职务犯监狱。成立单独的监狱关押职务犯更容易被看作是对职务犯的特别待遇,更易于受到执法不公的指责,这与人民群众对腐败犯罪分子深恶痛绝的正义情感要求相悖。因此,职务犯特别单位关押模式应予以限制。
3.当前特别单元关押模式有现实需要。我国目前反腐形势仍十分严峻,对职务犯罪的持续有力打击不能放松。考虑到我国职务犯的规模和分类改造的现实需要,目前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元对职务犯进行独立关押的模式有其现实合理性。在公正执法、不给予特殊待遇的前提下,对于职务犯数量已达到一定规模的一个或相邻几个监狱,可以考虑集中起来独立关押在某个监狱的某一监区或分监区,充分发挥独立关押模式的优势,努力提高职务犯改造质量,同时将独立关押的弊端限制在最小程度内。
4.混合集中关押模式相对更为合理。当前可以考虑将某一个或相邻几个监狱的职务犯(不考虑级别)与经济类罪犯等其他非暴力型罪犯集中在一起关押,这样既能满足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的需求,也能回避职务犯独立关押可能受到的执法不公的指责。相比较而言,混合集中关押模式更为合理。
1.关押模式是标,公平待遇为本。混合关押模式只是从形式上更符合公正执法的要求。从实质来看,重要的是监狱能否公正执法,不给职务犯以特别待遇。因此,当前对职务犯采用独立关押模式的监狱、监区和分监区要特别注意公正执法的问题,避免在监狱建筑、居住条件、减刑假释、亲情会见等方面给予职务犯特殊待遇。而混合关押模式也应注意职务犯与其他类型罪犯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
2.加强罪犯分类关押问题的研究是监狱工作的迫切需要。当前全国有近700所监狱,我们依据何标准对监狱进行分类更为科学?每一座监狱由若干关押单元(监区和分监区)组成,不同监区关押何种类型的罪犯更符合管理和改造的需要?上世纪90年代我国曾开展了三分即“分押、分管、分教”工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分类关押问题的研究和实践,但目前离分类关押科学化的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需要我们开展更深入的研究。
3.保护性关押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实践中确实有一部分罪犯因特殊理由需要进行保护性独立关押。例如警察破案过程中的污点证人,犯罪入狱的原警察等。有的国家将这些人集中关押在一起,例如俄罗斯将犯罪的警察、法官、检察官独立关押在某些监狱[4]。有的国家为这些罪犯提供独立的监舍,不让其他罪犯与其接触,如美国[5]。就我国而言,对职务犯中那些原为政法部门工作人员的罪犯进行保护性独立关押更为必要。因此,考虑如何对有特殊需要的罪犯进行保护性关押可能更有意义。
[1]姚迪.秦城监狱的由来[J].人民公安,2000,(5).
[2]章功.贪腐高管的服刑地[J].政府法制,2010,(2).
[3]佚名.重庆市九龙监狱——创新激发活力,特色彰显魅力[J].决策先导,2011,(3).
[4]林笑,艺文.俄罗斯有十所“贪官监狱”[J].记者观察,2011,(7).
[5]Marilyn D.MCShane&Frank P.Williams III(ed.)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Prisons[M].GARLAND PUBLISHING,INC.New York&London,1999:28.
A Primary Analysis of the Incarceration Model for PubliCOfficial Criminals
WANG Hui
With the continual and strong fighting against corruption in our country,a new group composed of publiCofficial criminals has appeared in the prisons.Currently,there are two models for the incarceration of publiCofficial criminals:one is the incarceration for publiCofficial criminals only,the other is the collective incarceration with the regular criminals.In the long run,the incarceration model should be abolished,but from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view,it is necessary to adopt the special-unit incarceration model.The collective incarceration model is relatively more reasonable.
publiCofficial criminal;incarceration model;collective incarceration
DF613
A
1008-7966(2012)06-0138-03
2012-08-13
王辉(1978-),男,河北武强人,2011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监狱学、犯罪学研究。
[责任编辑:李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