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属性

2012-08-15 00:48张婧悦
河南科技 2012年20期
关键词:财产权账号财产

张婧悦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台湾学者李鸿禧曾经说过:“科学的进步使社会科学手忙脚乱,疲于应付,终使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作了跛行的‘异速赛跑’。” 1994年4月20日是个标志性的日期,是我国出现互联网最早的时间,世界银行贷款重点学科项目 NCFC(National Computing and Networking Facility of China)工程使国际专线开通64K,这标志着国际互联网启动全功能连接模式。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和网络空间的急速膨胀使得虚拟世界成为数以万计的人学习娱乐和社交的重要场所。笔者在借鉴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分析网络游戏虚拟财产。

当前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定义分为广义的虚拟财产和狭义的虚拟财产,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指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定义指的是“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定义指的是“网络游戏中能够为玩家所支配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游戏账号(ID)、游戏金币、虚拟装备等。”美国学者David Nelmak为代表则表达类似的学术观点,他指出:“虚拟财产是具有无形性和排他性的,而无形性和排他性主要是要与传统财产和知识财产相区别。”本文中所分析的虚拟财产概念则是狭义的虚拟财产。

《牛津法律大辞典》被学界公认为比较权威的法律词典,它对财产进行如下解释:1.财产权,即为财产,准确的说,财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2.人们也使用财产权的其他含义,此时财产权所代表的含义是所有权的客体,特指所有物。《辞海》中对财产的解释则为:1.指人拥有的包括有物质内容权利的所有法定权利;2.表示人所拥有的除人权以外的全部物质内容的法定权利;3.指其他有物质内容的权利,不包括债权;4.特指有体物的权利。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对财产的概念进行了浓缩和整合,他认为财产是:“指由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

“财产”一词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和外延,且其外延跟随着时代和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梅夏英老师指出,财产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变化,拥有财产的方式更加多样。对于财产的认识,以行为为视角,人们在社会中有权利去做什么事,有权利拥有什么,并且使用金钱度量该行为。“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经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波斯纳曾经说过,发达社会的财产权则要比原始社会的财产权更为广泛。尽管财产被学者概括得各种各样,我们还是可以精确地概括财产的基本属性:1.客观性,法律对财产的保护条件之一就是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2.稀有性,资源为稀有的,不可能每人都占有使用,所以法律予以其保护。“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不可能生产出满足人们所有欲望的物品。”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财产的稀有受法律设定的影响,与自然资源的含有量没有必然联系。举个例子,某些电脑软件可以在不同电脑上进行多次安装与卸载,“可法律也对其智力成果进行保护,从而使其表现出稀有性。”;3.效用性,财产是让人们占有使用其收益的,也具有一定价值;4.可支配性,支配性是指财产可以为人民所支配,而像自然界不受人力控制的能量或力量是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

结合以上四种属性来考察虚拟财产,不难看出其完全都具备以上属性。首先,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其存在方式和我们一般传统财产不一样,它是借助网络存在;其次,在网络游戏中高端的装备并不是随处可见,而是由技术高端手法高超的甚至是职业玩家才能获得的,这些高端的装备都是经过长期的游戏技术训练,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获得的,在过去特定的时间后,该高级装备甚至成为绝版,再也无法获得,例如魔兽世界这款网络游戏中,在60级副本纳克萨玛斯里灰烬使者这把高端武器需要完成特定任务打败特定boss才获得,如今该副本已经关闭,相应的这把具有传奇色彩的双手剑再也无法获得,高级虚拟财产的获得并不是容易而轻松的;再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有效用性,高级装备高级账号的拥有,使所有者更好的体验网络游戏,使其游戏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网络游戏玩家拥有高端武器和装备,在打败敌人上更加轻松和便宜,游戏排名就相应靠前,获得稀缺的装备使玩家的心理上的优越感和自豪感得到了自我的满足,甚至对自己的角色产生共鸣,把该虚拟人物当成自己的另一个化身,去体验现实世界中无法体验的生活;最后,虚拟财产是可供玩家支配的,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虚拟财产。虚拟的装备和账号由玩家获得,玩家可以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虚拟财产,玩家自主的选择是利用这套武器还是那套装备,同样对账号的使用,可以自留账号,也可以选择交易其账号。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加价出售网络中收购的虚拟货币,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此,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收入的性质被国税总局首次确定。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兴的不同于以往人们认知习惯一直认同的特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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