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危害与救济

2012-08-15 00:48:29唐伟将
河南科技 2012年24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法院

唐伟将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现状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民间资本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一直非常明显,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更是不容小觑。然而不可避免的是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虚假诉讼的现象也随之日益频繁并以异常凶猛的态势在全国各省市迅速蔓延开来,如今已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民事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而其中最为严重的应该是民间借贷类的虚假诉讼,该类虚假诉讼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对抗其他生效判决的债务履行,是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提起的。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并且向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连发六个司法建议,可见民间借贷引发的危害之深。以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近年统计的数据来看,2009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虚假诉讼案件为251 件,而2010年这个数字增长到298 件。可想而知,对于那些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此类案件的数字将是多么的惊人。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危害

1、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是行使国家在司法层面上的公权力的一种表现,它是化解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强力工具,是缓和社会矛盾的最高权威,也是社会最强公信力的典型表现。然而随着虚假诉讼活动越来越猖獗其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干扰也不断加深,不但造成了正当权利人的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同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降低了人们对于法律和法院的信服力。

2、浪费司法资源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通常都包裹着“合法”的外衣,它以正常合法的程序进入到法院,造假者们精心设计各种骗局使其在隐蔽性和欺骗性的伪装下迷惑了法官,从而获得对他们有利的判决。但这一诉讼过程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尤其是当前我国司法资源有限,而此类案件多发生于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这使得原本工作量就超负荷的法院还需要为此投入诸多的时间和精力,虚假诉讼无疑是为紧缺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

3、侵犯权利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从已有的诸多案件来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多为两人以上事先精心共谋并形成周密的计划,在审判过程中默契配合骗取法官的有利判决进而达到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目的。此类案件往往涉及的标的额较大、权利人损失严重,因此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至此法院审判不但化解不了社会矛盾反而无意中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打击、防范与救济

1、加强道德教育,打造诉讼诚信社会

虚假诉讼人主要是被利益驱使,他们无法抵御巨大利益的诱惑,就铤而走险地积极违背法律、道德和诚信以达到其贪婪目的。对此应当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培养大众诚实守信的观念,全力建设社会诚信体系,营造整个社会诚信诉讼的氛围。

2、完善惩治虚假诉讼的立法工作

从我国当前在虚假诉讼立法上的不足出发,在民事立法上可以增设虚假诉讼侵权赔偿制度,将其纳入到承担侵权责任的范畴,不但要求虚假诉讼者赔偿合法权益人的物质损害同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刑事立法上增设虚假诉讼罪,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以相应的刑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威慑、惩罚那些企图作假之人。

3、强化法院职权,建立有效防范体系

在虚假诉讼案件中,造假者利用法院使其成为他们牟利的工具。因此法院在立案时应当警示当事人遵守诚信诉讼的义务以及造假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建立严格证据审查制度,法官在办案时对于牵涉民间借贷案件应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于有疑点的证据予以排除。对于调解和执行环节应当特别审慎,并交由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处理,有效防止虚假诉讼在法院眼皮底下得逞。建立法官失职、渎职处罚制度,对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失职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净化司法队伍提升司法效率与信服力。

4、协调各司法部门配合机制,凝聚核心打击力

由于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的特点,造假者往往费尽心机用尽各种手段来避开法院的审查。针对这种情况,公、检、法,司各个司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整个司法领域内形成对虚假诉讼的核心打击力。在线索发现方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在案件移送方面,应当明确案件的移送期限,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建立办理结果反馈机制;在查办案件方面,应当建立联合查办机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由相应机关牵头查办,其他机关进行密切配合,形成查办案件整体合力。

5、保障受害人救济权利

对于因虚假诉讼而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人应当保护其获得赔偿的权利。《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虚假诉讼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我国可以仿效建立这一制度。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案件当事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并未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据此,应当设立对于因虚假诉讼而受害的人可以提请再审的制度,法院在办案时应当仔细审慎地对待,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予以纠正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4日.

[2]马永双,张惠玲《论民间融资中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保定学院学报,2011 第24 卷第5 期.

[3]王晓.《防治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权威》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年/4月/15日/第005 版.

[4]于海生.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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