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卫强
(义煤集团义络煤业公司,河南 洛阳 471600)
有意识教育方式是指教育者有计划、有步骤、有特定对象、有特定目的、有一定时限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而被教育者也明显地意识到自己是在接受教育,整个教育活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以下将针对煤矿安全培训进行分析。
1 煤矿安全培训的作用其作用有:
1.1 在水法中,行政权行使的首要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水法》第21 条明文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其次才是兼顾农业、工业等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的用水需要。所以从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角度来分析,水资源应属于公共物品。
当前,有些煤矿还存在着“生产有计划,安全一句话”的现象。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时,有些煤矿领导只能应付“要注意安全”之类的无关痛痒的话,至于到底什么地方安全,什么地方不安全,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则避而不谈。其原因不外乎不重视安全生产,或者缺乏安全知识,提不出具体要求。这样才能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实处。
1.2 水资源之重要性不言而喻。水资源作为一种物品,其性质问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该物品可否为所有权的客体,就传统民法理论而言,所有权之客体为特定的独立为一体的有体物。而水资源在物理上很难独立为一体,其只能是依观念而独立为一物。其次将水资源理解为民法上的物很难解决河流出境的问题和洪水泛滥的问题。变通的做法是河流出境是基于人类公益的需求,是一种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必须。对于洪水泛滥问题,首先对其是否为水资源存争议,因为泛滥的洪水是人类目前无法控制的,不符合民法物之要求;其次,洪水泛滥导致洪水过境之损失,可认为是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对于蓄洪、泄洪等问题可以从紧急避险等角度来处理。
2 当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误区其一是重生产效益轻安全生产。受损方由受益方给予补偿。诚如崔建远《公共物品与权力配置》中所认可,在这点民法很难自圆其说,若认定水资源作为物之一种,建立国家所有权,那么因洪水泄洪蓄洪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应由国家补偿。然而直接受益方却是下游可能遭受洪灾的地区的政府和人民。所以简单的将这样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行使必然造成很大的限制。水资源之所有权的行使应是一种公共物品的所有权的行使。
经济建设是以富国强民、最大限度地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为目’的的,而战争则是以敌败我胜为目的。其三是盲目乱干、冒险蛮干的思想。有的人为抢时间、早下班或多拿奖金而违章违纪、冒险蛮干。盲目蛮干的主要表现就是“三违”。视“三违”现象麻木不仁者有之,视盲目蛮干为拼搏精神者有之,视违章指挥为身先士卒者有之。这些人忘记了宝贵的生命、幸福的家庭、集体的利益、国家的财产就在自己的平凡操作中,就在自己每时每刻的工作中。其四是安全管理干部或安全员不敢管、不愿管,甚至怕得罪人。有些人看见违章视而不见,或者避开。有些人看见违章视而不见,或者避开。有些人遇到违纪现象,只是含糊其辞,一说了之。
3 提升煤矿安全培训中管理效能的思考
3.1 有意识教育有意识教育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讲课的方式。讲课是有意识、有计划、系统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一种常见教育方式。这种教育最适合于最初教育阶段和知识更新,适用于安全知识、安全理论的讲授。由于教育者是按照预先准备的讲稿和逻辑顺序进行讲解的,被教育者能在一定时间内较系统、较容易地掌握知识。(2)会议的方式。各种形式的安全会议,也是一种有效的、基本的安全教育方式。会议的内容一般是:传达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通报本企业或兄弟单位的安全动态,讲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安全工作任务,分析工伤事故案例等。会议的过程也是学习的过程、教育的过程。
3.2 在进行水资源所有权的定位上要足够考虑到民生民计问题,因为水是人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离开了水,人民的生活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吃、喝、住、行都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要水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方面要尊重人民的利益,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如果水资源的所有权问题行使不好将必然造成很大的限制。水资源之所有权的行使与私法的水资源所有权问题得不到正确的定位和行使的情况下,必将会引起社会和人民利益冲突,如果产生了矛盾,如果处理的不好,将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不平等与不平衡,势必导致社会的稳定问题,在正确行使水资源所有权方面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配置,不偏不倚,能够处理好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水资源所有权应是一种公共物品的所有权。
,逐渐养成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的重要教育方法。养成教育是根据“多次重复就能强化”的心理学原理产生的。无论是注意安全的思想和行为,还是不注意安全的思想和行为,经过多次重复就会形成习惯,习惯就会成自然。因此养成教育就是通过长时间的严格的实际训练,克服人们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养成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3.3 言传身教法把言传和身教结合起来的方法是增强安全教育效果,搞好安全教育的最基本的方法。如果教育者本人“光说不做”、“言行不一”,或不能“亲自示范”,则过去一片苦心所取得的教育成绩就会在一瞬间化为乌有。人们都是在各自的成长过程中,通过观察到的事物来学习和提高认识的。即使在学习时,并不知道这一行为基于什么理由,经过模仿榜样的行为,也会自然而然地变为自己的行为。所以,安全教育效果的提高,不仅需要教育者的耐心说服和教导,而且需要教育者的以身作则和率先垂范。
[1]郭岚.煤矿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职业,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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