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矿产业开发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及保护对策建议

2012-08-15 00:49杨丽娟
环境科学导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临沧市矿山环境保护

杨丽娟

(临沧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云南 临沧 677000)

临沧市位于东经 98°40'~ 100°32',北纬 23°05'~25°03',北回归线横穿辖区南部,澜沧江、怒江流经辖区东、西两侧,北至东北和保山市、大理州毗邻,东部至南部和普洱市相连,西至西南与缅甸接壤,国境线长290.79km。全市地势北高南低,有国土面积2.4万km2,山区占97.5%。全市辖1区7县,总人口约240万人,主要居住有彝、佤、傣、布朗、德昂、拉祜等23种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市总人口的40%,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地方。

1 矿产业开发现状及发展趋势

横断山脉纵贯临沧市,地形错综复杂,高山峡谷相伴分布,有独特的成矿地质条件,地下矿藏种类较多。现已探明矿产36种,占全国已发现矿产的18.71%,有大小矿产地350多处。国家所列34种重要矿种中,临沧市有20种。在已发现矿种中,探明资源储量列入《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的矿产有15种,其中:锗、高岭土保有储量分别占全省的43.99%、42.74%,居全省各地、州(市)第一位;锑资源储量占全省3.95%,居全省第三。硅藻土资源储量按已获资料统计为全省第一,铅、锌储量也相当丰富。

按照临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电带矿、以矿促电、矿电结合”的发展思路,随着鼓励矿电结合项目建设的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以及临沧市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临沧市的矿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已探明的36种矿产中,有29种得到了开发利用。目前,全市矿山企业已达268个,其中:中型矿山4个、小型矿山97个、小矿167个,有金属选矿及冶炼企业18个,采掘矿石量约 300万 t,矿产业总产值占全市总产值的13.8%。

目前临沧市矿产业开发在为临沧经济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给临沧市的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根据“临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矿产业作为重点培育的产业之一,将进一步加快以矿为主的高载能产业的发展,矿产业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最终将把矿产业培育成临沧市重要产业。这样临沧市的矿产业将会得到迅猛发展。如果不注重其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会进一步加剧矿产业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导致环境恶化。

2 矿产业开发中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据调查统计,全市矿山环境影响严重区有4个,总面积464.4km2,主要分布在凤庆、云县、镇康及临翔区,以建材类、能源类为主;矿山环境影响较强区有18个,总面积3876 km2,主要分布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二级区域、城市外围一带,以金属类、建材类矿山为主。临沧市矿产业开发中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土地压力增加。矿产开发中,由于地表开挖、废渣堆放、地面塌陷、道路及厂房的修建将占用和污染大量的土地,尤其是对耕地和农田的占用,使临沧市作为农业大市 (全市97.5%的地区处于山区,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101hm2)本来有限的耕地和农田资源进一步减少,土地与人口的矛盾更加尖锐,土地承载力对发展的制约将更加突出。截止2007年,临沧市各类矿山占用土地87.47 km2,破坏土地13.31 km2(不包括土地功能下降及水土流失),在所有矿山开发中以建材、硅、煤炭、铅锌、铜矿开采对土地的破坏最为严重。

(2)对生态环境及景观影响突出。矿山的建设,特别是露天矿山的建设 (全市目前有露天开采矿山160多个,占已开采矿山总数的60%以上,主要为非金属矿山),造成矿山森林、植被的砍伐和毁坏,裸露地增加,大片连续分布的植被遭受破坏而形成孤岛,一些甚至沦为荒山,植被片状化、破碎化严重,森林和草地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的生态效益降低,陆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和栖息地大量减少,许多物种的个体数量减少,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遭受破坏。加之,临沧市建筑用砂石料开采矿山点多,开采方式为露采,开采地点主要分布在城市、交通主干道周边,大面积地表植被的破坏、山体裸露、地形地貌改变、砂石料及废土石渣的堆放、车辆运输扬尘等,对城市及道路景观造成负面影响。如临沧城边的忙角采石场,就因露天开采,造成山体大面积裸露,且因地势陡峭、土层薄,植被恢复资金投入大、效果差,对临沧城市景观造成长期不良影响。

(3)水土流失及地质灾害严重。矿山开采中由于地表剥离开挖、地下采空、废石堆积、地下水疏干等人为活动的影响,造成地表植被减少、地形地貌发生变化、地面稳定被破坏,引起水土流失及地面塌陷、地面开裂、泥石流、滑坡、崩塌、矿井突水等地质灾害,开一个矿,毁一座山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临沧市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主要为非金属矿山及一些局部地质环境复杂的矿山,如沧源金腊铅锌矿,在植被遭破坏的剥离区及剥离影响区、废石堆积区极易形成水土流失。地面塌陷分采空地面塌陷及矿山开采诱发的岩溶地面塌陷,全市地下采矿采空区面积达18.12km2,形成采空塌陷区11.32km2,地面塌陷及伴生的地裂缝32处,直接经济损失511.82万元,主要分布在临翔区的韭菜坝煤矿区、大寨煤矿区、勐托煤矿区及永德县的小石城煤矿区、小送归铅锌矿山及沧源县的莲花塘煤矿区、云县官房铜矿区等煤、铅、锌、铜和其他金属矿床采区。矿山泥石流危害在全市较为普遍,以露采矿区为甚,有较大矿山泥石流8处,直接经济损失893.06万元,主要分布在采场周围及废石堆、尾砂库下游的沟谷中,如沧源县金腊铅锌矿、镇康县小河边铁矿、沧源县华源金矿、耿马县德龙铅锌矿就因多次发生泥石流,致使67户276人受到损失,冲毁农田34hm2,直接经济损失452万元。全市有矿山崩塌滑坡24处,其滑坡规模大,危害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0万元。如沧源县南腊铅锌选厂尾矿库库区岸坡2007年出现滑坡,其滑坡纵向长80~100m,横向宽110~130m,平面面积约10800 km2,总体积约9万km3。

(4)选、冶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早期建设的铅、锌、铁矿选厂,大部分未按国家及环保有关要求建设相应的尾矿库,尾矿废水及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及洼地,尾渣得不到妥善处置,乱堆乱放;部分选矿厂和冶炼厂虽然建设了尾矿库或堆渣场,但未设防渗漏措施,不能满足环保相关要求,有的库容不够,产生尾矿或废渣的渗漏水及淋溶水,另外也存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等情况。据调查统计,2011年全市18个涉及重金属的矿山企业 (均为选、冶企业)中,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04.6万t,所排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为:铅1114.2kg、砷1610.7kg、汞3.3kg、镉92.8kg,严重影响了周围河流水体及土地的使用功能。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的企业主要为金属硅冶炼企业,虽这些企业已建有粉尘治理设施,但部分企业治理设施技术水平落后或运转不正常,不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如云县盘河硅厂就因粉尘处理设施落后,造成其厂界周围大气污染严重,被政府部门叫停进行整改。严重的污染问题,使企业形象受损,造成一系列环境纠纷,使当地群众深受其害。

(5)资源浪费现象突出。大部分矿产企业尤其是小型以下的矿产企业 (临沧市小型以下矿产企业达98%以上),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甚至掠夺性开采,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高,选矿回收率、开采回采率及综合利用率低,耗电及水量高,废水循环利用率低或甚至不利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进一步加重了环境的负担。

3 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

(1)对环境保护重要性及紧迫性认识不足。矿产业开发中普遍存在“重开发、重经济、重利益,轻环境保护;先污染破坏后治理”等观念,环保意识较为薄弱,对矿产业环境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矿产业环境保护投入较少,矿产业环境保护机制不健全,缺乏科学的决策和规划,环境保护与治理法制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2)监管能力薄弱。矿产业环境保护措施不实,效果不佳,长效机制尚未形成,环境保护与技术缺乏规范、长期、可操作的办法及奖励措施,管理体制不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不能对矿山环境保护形成完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加之,监管能力严重不足,人员经费紧张,技术方法不够先进,且因矿产企业大多处于农村,环境监管及监测工作也不尽全面,但凡有超标排放及环境破坏现象也很难被及时发现,对于环境污染及破坏事件的查处多数还停留在只有举报才有查处的局面;而广大农民因知识水平相对较低,法律观念淡薄,环保意识薄弱,对于周围环境污染及破坏只要在短期内不直接威胁到生命,再严重他们都能听之任之;绝大部分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有的为了能在这些污染及破坏企业挣点钱,甚至成了这些企业的保护者,即使有一部分人想制止企业造成的污染及破坏也终因知识的缺乏,难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生存环境权益,因此案件举报数量很少。在这极少的举报案件中又因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查处力度不大,使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得不到履行。

(3)矿产资源勘查程度较低、资源不清、储量不明,轻勘查、重开发,而大量社会资金投入开发领域,造成矿产业开发过热,致使开发秩序混乱,越界开采、以探带挖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地区还出现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乱挖滥采等违法违规现象,水土保持和环保各项措施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在全市136个主要矿区中达勘探程度的矿产地仅5处,达详查程度的12处,其余均为普查或预查。

(4)资源利用程度低。大量小矿产企业生产技术及设备落后,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高岭土、硅藻土、锗煤、金矿产等优势矿种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粗放,深加工不足,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资源优势未能转化为经济优势。许多老矿山历史遗留问题突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滞后,废渣、废水污染严重,土地复垦率低,水土流失严重。

(5)矿山开采规模结构不合理。中型矿山少、小矿多,无大型矿山,矿产业环境保护及治理资金短缺,技术力量薄弱。矿权设置不合理,矿山资源集中分布区多个小块矿权分割,难以适应规模化、集约化矿业发展要求,部分矿山安全隐患严重。

(6)基础调查研究工作滞后。矿山点多面广,缺少系统的调查和规划工作,不能全面掌握各矿山的环境地质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的规模、分布、特点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科学依据不足。

4 对策措施及建议

(1)严格执行规划,有序开发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合理利用资源、统一进行规划、突出开发重点、打破区域界限、分片实施开发、加强环境保护”的原则,临沧市已于2009年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在矿产资源开发时,应严格执行该规划,对全市的矿产资源进行整合、优化,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及布局,转变开发利用方式,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严格勘查、开发准入,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避免无序竟争,严格保护矿山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和环境的破坏,在有效保护矿山环境的前提下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资源与环境的良性循环。

(2)提高建设规模,严格环保准入门槛,实现源头控制

临仓市原有的矿产资源开发普遍建设规模较小,导致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工艺落后、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突出,因此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产资源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临沧市矿产资源规划,不得降低其建设规模,对生产规模达不到设计能力,生产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的要限期改造、提升,到期达不到要求的,可依法停止生产活动。同时应大力实施招商引资、外引内联、合作开发的战略,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对现有矿产资源进行整合,实行小矿并大矿,整合生产工艺落后、产出效力低,对环境破坏严重的小矿山,采取“分散开采,集中选冶”的方式,实行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使重点矿区污染物排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和控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其次,对矿产企业的准入还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要求,对那些生态破坏严重、生产技术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落后、资源浪费的项目应坚决制止进入;对自然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应严格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不再设立新的采矿权,已设的采矿权不扩界、不扩厂及限期开采闭坑;对限制开采区严格限制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取缔小规模开采及小选厂,对其区中的大中规模的矿产资源开采,应在确保不影响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前提下,按时序进行控制性开采。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保“三同时”制度和“环保一票否决制”,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状况。应推行节能降耗工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采用先进的采、选、冶工艺,引导和推广低废、无污染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及废水的循环使用率,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及固体废物的堆存量。

(3)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法

要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监管水平,规范监管程序,建立环境监督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制度,加大对矿产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无证开采和生产工艺、设备、技术水平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和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范围的采、选、冶项目,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地质条件不具备、储量不清、环境不允许的矿点应坚决关闭。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对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或达不到环保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验收和投入生产;对原有矿产业开发项目应强化监管,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应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上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的企业,应执行限期治理制度,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顿;对未按要求落实环境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的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应加强对生产人员管理,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采选,禁止乱采乱伐、捕猎及乱堆乱放的行为发生,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临沧市小煤矿、小建材类矿山及铅、锌矿选厂数量较多的实际,应以其为重点,逐步加强对现有矿产业生态环境及污染排放情况监督检查,督促各企业依法建立和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领导责任制,对检查中发现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任意堆放废渣和废石,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违规占用和毁坏土地,甚至导致环境严重恶化事件的,要依法查处,限期整改,甚至停产和关闭。

(4)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环保资金投入

按照国家《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制度,加大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速度,通过国家制定税收、财政补贴、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对老矿山、闭坑矿山、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在矿山治理中,应按照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和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对施工迹地、闭坑矿山进行及时清理和恢复;对地下采矿采用充填采矿法,将采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选矿尾砂回填采空区,以控制地表塌陷,保护地表环境;植被恢复中植物物种选择应优先考虑乡土物种,避免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对当地生物物种成分和比例的改变,引起生物多样性减少而引发环境风险。

选、冶企业可通过争取财政、环保等部门支持及积极筹措社会资金等措施,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来增加环境保护及治理资金的投入,强化环境治理及保护力度。铅、锌、铁等金属选冶企业应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回收率、循环利用率,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并保证正常运转,必须建设相应的尾矿库或固定的废渣堆存场所,并确保其库容满足生产服务年限要求,尾矿库或废渣堆存地应有必要的防渗漏措施,尾水应尽量循环使用,生产废水和尾水排外必须有相应的环保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对硅冶炼行业应进一步加大粉尘治理资金投入,采用国家推荐的先进、成熟的治理工艺和设备,使之达标排放,减少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

(5)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各种途径、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全民环保意识,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全民环保意识,营造矿产业开发中环境保护舆论氛围,发挥公众参与环保的主渠道作用,推行环境保护与治理举报制度,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对出现的矿山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及污染事件及时举报;及时向群众通报矿山环境质量状况、保护工作取得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强化和提高矿业开发负责人的环境法制观念和环境决策水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立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等原则,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当地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破除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对立起来的观念,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领导干部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改变重当前、轻长远,重开发、轻保护,重经济、轻环保的观念,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坚决纠正经济建设中一切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使之真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人人参与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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