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

2012-08-15 00:47:53中牟县水利施工总队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2年7期
关键词:中牟县安全工程水厂

□武 勇(中牟县水利施工总队)

□郭 宏(中牟县引黄灌区管理中心)

□任玉房(河南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中牟县地处黄河冲积平原和郑州市下游,上承郑州市排污泄洪,北受黄河高水头侧渗影响,全县农村饮水主要存在着污染、苦咸和含氟量超标3大问题。据统计,全县共有饮水不安全村庄180个,涉及19.57万人。为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中牟县委自2005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以来,至2010年底,共实施了16批项目,建设集中供水厂11处,联村供水工程5处,延伸自来水管网20处,单村供水工程115处,完成工程投资12691.5万元,有效解决了14个乡镇,29.94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2.主要作法

2.1.水源保护

中牟县在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的同时,还利用电视、电台、标语、传单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保护水源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知识,提高群众思想认识,以期达到水源保护的目的。在保护水源方面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在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中,项目建设管理局明确规定水源保护及水质监测工作由村供水管理站全面负责,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和指导,并严格规定在水源井周围30m范围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等,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农村饮水水源的安全持续利用。其次,大力防治工业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第三,控制农业污染。引导群众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业,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行畜禽粪便和农作物桔杆的资源化利用。第四,严抓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处理。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结合村庄整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尽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制度,推进农村改厕和推进沼气池的建设,对生活污水和人畜粪便作无害化处理。

2.2 前期工作

为确保饮水安全工程效益及资金效益的充分发挥,在项目前期工作中,水利部门多次深入项目区进行实地勘察规划,并根据项目区水源、地形、自然条件,以及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近期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形式,并在工程规划、设计、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方面,做到“五统一”,严格了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

2.3 资金筹措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方面,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实行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投资。国家、省的投资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建设,管网建设由市、县负责,入户部分由受益群众负担。群众筹资部分,要让群众充分参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做到公开、公正。

2.4 工程建设管理

中牟县水利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县域内饮水不安全村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依据县南、县北及城郊结合区等不同的饮用水地理环境,重点考虑人口分布、水源、用水需求、经济发展条件和现有供水工程等因素,把当前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分别选择采用3种建设模式改善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

2.4.1 城乡联网。依托原城市供水管网向城郊或沿管网线向农村辐射,逐步提高联片集中供水能力,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让更多的农村用上与城市同质的自来水。如利用原有的中牟县二水厂和临时水厂,通过新建配水管网向周边谷堆刘、桃村李、十里铺等村庄供水。

2.4.2 区域集中供水厂。对远离城市供水管网、不具备并网条件,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区域,利用地下水水源,以集镇为中心,新建规模水厂,形成区域性集中供水,其管网向周边农村辐射。例如,2008年建成的万滩水厂,2009年建成的姚家水厂、九龙水厂、郑庵水厂,2010年建成的官渡水厂、刘集水厂、大孟水厂和三官庙水厂。

2.4.3 单村集中供水。在偏远农村,由于地势高低不平,村庄相对分散,人口密度相对较小,采取投资小、易实施、见效快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供水。如雁鸣湖乡九堡、太平庄,官渡镇小王庄等村庄采取新打深水管井,安装供水压力罐、供水干管,实行受益村自行管理,解决群众的饮水难问题。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局严格落实工程建设“三制”,委托专业监理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用工程施工队伍和设备、管材生产厂家,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进行抽查和检查,对不合格的工程坚决要求返工。同时,大力支持项目村群众代表也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从而进一步保证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质量和透明度。

2.5 建后管理

为了避免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现“重建轻管”问题,中牟县在认真总结以往工程管理经验的情况下,结合《河南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了中牟县农村水务服务总站,统一管辖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集中供水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精神,结合中牟实际,出台了《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牟政〔2006〕27号)、《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意见》(牟政〔2010〕11号)和《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牟政〔2010〕12号),指导了全县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有效保障了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在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型,实行分村和集中供水厂两种工程管理办法。

分村供水工程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建管局按照《河南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其所有权划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并在受益群众协商的基础上,在建管局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各受益村民委员会成立村级供水管理站,由供水管理站具体负责工程设施的管护、维修、水费征收等工作,并划定水源保护区,由村供水管理站委托县卫生防疫站对饮用水质每季度做一次水质化验分析,确保饮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另外,水费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保本不亏,微利运行”的原则,在县水务局和物价局的指导下进行核算,经试运行一段时间后,按实际发生额再进行核算、调整。集中供水厂工程管理。中牟县水利部门成立中牟县农村水务服务总站,统一管辖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集中供水厂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主要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厂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保证正常供水和保障供水安全,负责供水各村水费的征收,从水费中提取维修费和折旧费,完成维修基金的上缴等。通过集中供水厂工程的建设,使中牟县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现了“供水规模大、工程形象好、科技含量高、管理模式新”的新跨越,并为今后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3.结论

通过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使群众吃上安全、卫生、方便的自来水,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条件,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了党群、干群关系,有力促进了中牟县农村社会大局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不仅是中牟县水利工作中切实存在的问题,也是整个河南省乃至全国农村饮水工作“十二五”期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中牟县必须以保障农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农村饮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系,按成本水价供水、计量收费、市场运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不断探索农村饮水工程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共同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促进中牟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谐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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