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娟,李忠义
(1.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2.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河南 范县 457500)
新兴的传播媒介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相比,对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有着日益深刻的影响。而博客、论坛、微博等新型传播媒介的诞生为人们交流以及自由发表言论提供了新的平台,并在监督权力运行、遏制权力腐败、规范个人行为、汇集社情民意、推进民主政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对言论自由做出了不恰当的限制,将不利于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提高。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言论自由的被保护程度是反映一个国家宪政水平如何的标志。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可包含在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内,从狭义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范畴之内[1](P238-239)。
言论自由的理论最早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约翰·弥尔顿,他在1643年出版的《论出版自由》一书中指出“人民的言论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2]。按他的观点来理解,言论自由是每一位公民与生俱来的合法权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首要前提是享有言论自由,如果没有言论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将无法实现,也不会有结社自由、出版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公民其他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是以言论自由的实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
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行使程度会反映出该国的民主化程度,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就能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务中,从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发表解决问题的建议。这样才能为国家事务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民意基础,使其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此外,还能够在权力组织运行过程中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在提倡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中,言论自由具有重要功能。它可以监督国家公共权力运行,如果发现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违背了主权者和大多数民众的意思,或发现有贪污腐败的情况,则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来纠正,或防止可能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事情的发生。因此,言论自由是保证廉政,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保证。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权,就能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监督权力运行。
言论自由能使人们在开放的言论环境中、合法的前提下,交流思想或对事情、活动发表自己的观点。能使人们自由地抒发内心情绪,表达内心的赞成或不满,从而找到解决不同矛盾的方法。反之,从我国的历史可以看出,一味的压制与禁锢人们的思想,反而会导致社会革命和动荡。
在网络这种虚拟的空间中发表言论或进行交流不会看到听众或者交流的对象。在现实中可以用来识别对象身份的因素、条件都已不存在,唯一可以识别的便是对方的IP和用户名,但是这些都是随时可以变化的,再加上每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很多用户名,他可以用与自己真实身份毫不相关的用户名在微博、贴吧、论坛中发表自己的言论。
人们之所以热衷于在微博、论坛中发表观点,是因为网络是一个相对不受拘束的环境,它使每个人都有发表言论的机会与权利,而不像传统媒介如广播、有线电视、出版业等都有“把关者”来掌握信息的传播,话语权往往被政府机构、新闻媒体阶层剥夺。除此之外,在这个平台上,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观点可共存,人们可对任何感兴趣的事情或言论发表自己的看法。
网络的传输让你几乎感受不到有过程存在,当你把想法形成文字输入电脑点击“完成”或者“发送”后,其他人就可以马上看到,并不像传统媒介还需完善处理等过程。这种信息传播的高速度,使得信息或言论的发布者和接受者有了双向或多向同时进行的可能性,使得交流更加开放、自由。
在传统的媒体环境中,人们只能被动地接受来自报纸、电视、广播所传递的信息,而网络环境则有所不同,人们可以自行主动地选择信息的种类、性质,对不同的观点可以进行辩驳,甚至可以对某些信息持怀疑的态度。此时,网民已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受者,而且还是信息的发布者。此外,网络中言论表达不仅有图片、文字声音,甚至还有超链接以及集这些内容于一身的形式,更具有现实感。
新兴的传播媒介如微博、博客、论坛为人们发表言论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和自由的平台,公民发表看法,不用受类似传统媒体的约束。所谓真理越辩越明,“一个观点,无论是明智的还是不明智的,公平的还是不公平的,安全的还是危险的,都必须有一个被听取的机会。决定某一问题的公民们在多大程度上了解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信息、意见、怀疑、批评和驳斥,结果就必定在多大程度上做出一个考虑不周、处理不当、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决定”[3](P22)。由此可以看出,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才更容易做出更正确、更民主的决定,更有效监督政府和公权力的运行。但事实上,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却受到了一些不恰当的限制。
在网络上,浏览论坛或者微博时,有时会看到有封帖、“追杀”、删除微博消息的出现。涉及到对政府或公权力有负面影响的博文、信息或报道,在某些情况下,很快就被和谐了。相关部门有时对某些敏感事件仅仅作正面报道,并且关闭了相关评论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言论自由权。如此看来,虽然新的传播媒介为我们提供了新的交流平台,但是我们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会在特殊的情况下被不恰当地限制。而且有时公民在微博或者论坛中,提出对现行政治体制或国家结构体制不同的主张,作为一种想法或者“幻想”,会被认为是“离经叛道”;批评、监督政府的某些行为会被贴上“诽谤罪”的标签……除了对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苛以一定的罪责或惩罚之外,言论管制者、网络运营商也都被苛以必须尽事先审查的义务。
从以上的分析及例子中可以看出,我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重点目的是优先保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对政治性言论进行不恰当管制,限制人们对国家体制、政策等的观点和看法,并不利于集思广益。其实言论自由是一种颇为有效的监督政府、监督公权力和发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方式。一个问政于民、问计于民、广泛吸收群众意见的政府才能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人民大众的支持,才能将民主化进行得更彻底,对宪政法治的建设更有帮助。
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4]。鉴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积极功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法律限制必须细致谨慎。因此需要明确具体的法律来提供正确的引导。而我国宪法有关言论自由的条文过于笼统、模糊,仅在《宪法》第35条中有所规定,但是对于言论自由的具体行使没有详细说明。这种情况下公民对一些问题发表了言论,但随后就被相关部门下令网络供应商删除或屏蔽,这样只会导致相关部门公信力下降的不良后果。因此应当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完善,从而避免网络言论压制和制裁的任意性。
第一,保障为主、最小限制和事后限制原则。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因此要防范有关部门对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在确实需要进行限制时,应当按照最小限制原则,即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进行。如在论坛或者微博中,如果限制某些过激语言就可以达到效果,那么就不要删帖或和谐;如果有多种手段应该适用损害较小的方法。而事后限制相对于事先审查和许可,其处理方式更温和,也不会扼杀人们表达的欲望,反而容易营造一种“百家争鸣”的舆论氛围,对政府及公权力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第二,明确与现实的危险原则。这是被美国等国家司法界较为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即如果一项言论或表达在它做出时对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构成了现实的危险,这项言论或表达就不受宪法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反之则受到保护[5](P306-307)。该原则意指只有那些具有即时危险的言论才不应受保护,需对其限制,而一般的网络评论、批评意见和言论看法,都应保护其存在,不应该以“一刀切”的方式将其删除或者限制。
第三,对不同言论区别对待原则。美国对网络上影响儿童身心发展的言论或其他表达方式采取严格限制原则,而对政治言论抱以宽松态度。虽然我们历史文化背景不同,但仍然可以在尊重区别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这种做法。因为一个得到适度、精心治理的民主社会并不像政府及拥有公权力者想象的那般脆弱或不稳定。
第四,对网络中的言论自由进行有限制的保护。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因此对它的保护是有限制的。公民在论坛里或微博上对国家大事等所发表的个人意见,应该保护并鼓励公民踊跃参与。因为只有广开言路才能广纳思想,对事情的处理才能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才能真正做到想人民之所想。而对于那些有损人格尊严或者歪曲事实、诽谤、丑化他人的言论,要及时地毫无保留地限制。
第五,加强保护言论自由的意识。完善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尤其是政府及公权力拥有者,更应该加强这个意识,多与百姓沟通、交流,并且广开渠道,使人们热衷于发表言论,这样更有利于监督政府及公权力的运行,从而为民主宪政建设贡献应有之力。
充分的言论自由,是一个民主社会及其进步所必需的要素。没有言论自由,无论在现实社会还是在虚拟环境中,不仅会压制自由,歪曲真理,而且还会阻碍民主政治的实现和社会、国家的进步。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尤其是新兴传播媒介中的言论自由将更充分地体现民主和人权意识,从而进一步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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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王少.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之限制[J].法治与社会,2011,(6).
[3][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M].侯健,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4]丁萍.网络背景下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10,(4).
[5]甘超英,傅思明,魏定仁.宪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