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金香,谢虹
(1.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2.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北京100088)
循环经济法之生态学理论基础阐释
俞金香1,谢虹2
(1.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2.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北京100088)
在经济学视野中,循环经济已经成为一个全新的、特殊的、倍受关注的研究领域。在法学研究领域,循环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也正在建立之中。循环经济法的确立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展开均有赖于从生态学理论中汲取营养。
循环经济法;生态学理论基础;阐释与反思
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在其《未来的太空飞船——地球经济》一书中最先提出了“循环经济”的概念。中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则明文规定:“本法所称的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这也是学术界比较认同的循环经济的法律定义。
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线性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变革。纵观循环经济在国内外的发展历史,政府在其建立和发展过程之中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发展初期,需要政府进行全面干预,强力推进其发展。这个干预过程正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履行宏观调控职能的表现。何况,循环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主体、调整手段等各个方面,都符合经济法的特质。
同时,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首先是仿生态的。事实上,“它(循环经济)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排泄物)的综合利用溶为一体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1]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第2条规定:“抑制产品等转变为废弃物等,并且在产品等转变为循环资源时,促进对其进行适当的循环性利用,以及确保对无法进行循环性利用的循环资源做适当的处置,从而抑制对天然资源的耗费,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循环经济的本质是以生态效率为核心,按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所有的原料和能源都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以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污染,最合理解决发展与环境的矛盾[2]。
当前,作为新兴学科的循环经济法正在形成之中,对于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各种研究也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笔者认为,对循环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系统化研究,有助于循环经济法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并对循环经济实践发挥科学指导和规范的作用。生态学是循环经济法最重要的支撑学科,只有深入了解循环经济法的生态学原理,才能更好地理解循环经济法内在的精神实质,更能动性地依法贯彻和推行循环经济,更系统有效地构建循环型社会,推动人类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法的基础理念源于生态系统的组成及运动原理。在人类大规模地改造地球以前,自然界的生物与非生物共同形成了一个生态系统,高级生物之间、非生物与生物之间组成了一个由低到高、由简单到复杂的生物食物链,每一种非生物或生物都是这个食物链中的一个环节,从结构上可划分为“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三个有机部分。一个成熟的生态系统将这三者纳入一个整体循环之中,即生产者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者所产生的废弃物通过分解者(即通常所称“环境自净能力”)还原,形成一个完整的良性循环系统,从而维持自然界各物质之间的生态平衡。但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恰恰缺少了“还原者”(如废弃物资源化产业、环保产业等),致使绝大多数的经济模式是线性经济[3]。即人类利用自然资源——形成产品——供应市场——被消费者消耗,其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大部分排入到自然环境之中,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因此,要真正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从全球或者区域的视角,依据物质循环、再生利用的原理,重新组合生态复合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展以闭环物质循环为特征的循环经济。
共生是一种普遍的生物学现象。狭义上的共生关系是指不同物种共同生活在一起,对各方有利(互利共生)或只对其中一方有利(偏利共生),但对任何一方均无害;广义上的共生关系是指生态系统中的各种生物之间通过全球生物化循环有机地联系起来,在一个需要共同维持的、稳定的、有利的环境中共同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只是地球生物共生体系中的一员。我国著名生态学家马世骏先生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SENCE)”的概念,将共生共存、协调发展的范围从自然系统进一步扩大到包括社会系统、经济系统和自然系统在内的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共生的复合生态系统。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工业生态学就是按照自然共生系统的运作模式规划建立工业企业、行业共生体系,强调尽可能实现工业体系内部物质的闭环循环,建立工业体系中不同工业流程和不同行业之间的横向共生和资源共享,为每一个生产企业的废弃物找到下游的“分解者”,最大限度地打通内部物质的循环路径,实现资源节约、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三赢。
生态平衡是生态系统在一定期间的动态平衡。在此状态下,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从而使之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范围内,各组成部分通过制约、转化、补偿、反馈等作用处于最优化的平衡协调状态,表现为能量和物质输入和输出的动态平衡,信息传递畅通和控制自如。当然,生态系统虽然具有自我调节能力,但只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起作用,如果干扰过大,超出了生态系统本身的调节能力,生态平衡就必然会遭到破坏,这个临界点被称为生态阈限。在生态阈限范围内,生态系统若承受一定程度的外界干扰和冲击,可以通过自我调节恢复到稳定状态。当外界干扰超过了生态阈限,生态系统始终不能通过自我调节恢复到原初状态,就称为“生态失调”。生态阈限的高低决定于生态系统的成熟程度。生态系统越成熟,它的种类组成越多,营养结构就越复杂,稳定性就越强,对外界压力或冲击的抵抗能力也就越大,即阈值高;反之则阈值较低。在一个复合生态系统中,任何一个生物的发展过程都会受到某种或某些限制因子负反馈调节机制的制约,也必然会受到某种或某些利导因子或正反馈调节机制的促进。正反馈将系统中涨落因素放大,给系统提供了前进的动力,但正反馈也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的情况,这时就需要进行选择,由负反馈将不稳定因素去掉,使系统在新的状态中保持稳定。健全的生态系统就是依靠这种反馈机制实现自我调节以适应环境条件的变化。因此,在复合生态系统的调控中,要特别注意那些利导因子和限制因子的动向,注意正反馈环和负反馈环的位置和反馈强度。这些特点在社会、经济系统调控过程中同样值得借鉴和推广。
循环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即循环经济体系,是一个具有多层级结构的复杂系统。建设循环经济、构筑循环型社会,应该从系统、整体的角度着眼,综合调节和控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统筹整体功能和局部利益,从不同层面把生产、消费、循环再生体系纳入到社会的循环框架之中。第一,从全民参与的层次上,通过教育、宣传、引导,促使消费取向、生产观念、生活观念、价值观念向着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转变。借助大众的“公共选择”,引导循环型产品的生产、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发展潜力的外显,这应该成为循环经济发展最大、最重要、最有力的推动力量。第二,在企业的层面上建立小循环模式。通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使生产过程的资源效率最大化,污染排放最小化。第三,在区域层面上建立中循环模式,也就是在共生企业、共生产业之间建立工业生态网络,实现区域范围内的规模循环。第四,在全社会层面上建构完整的循环社会体系,即大循环,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
循环经济系统的整体性、有序性,体现于系统中各层次、各子系统之间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的持续有效进行。当系统步入良性发展后,系统各层次之间的联系加强,层次结构趋于合理,系统的功能更加完善,其根本特征是系统内物质良性循环、能量充分利用,并具备健全的信息反馈机制。因此,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主导因素的作用,尤其应该利用政策、教育、法律、经济等利导因素,促进新型循环经济模式向自组织、自调节、自适应的复杂系统进化,逐步实现传统社会向循环型社会的转变。
通俗地讲,生态位就是生物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时间和空间拥有稳定的生存资源,进而获得“比较最大”生存优势的特定的生态定位。在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中,在生物适宜生态位的多维控制因子中,又增加了人为的社会和经济因素,生态位概念得到了进一步扩展。在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系统中,生态位不仅仅适用于自然子系统中的生物,同样适用于社会、经济子系统中的功能和结构单元。目前,生态位理论已经在工业、农业、生态规划、建筑设计、经济、教育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只有正确定位,才能形成自身特色,发挥比较优势,减少内耗和浪费,提高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率和效益。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生态位重叠现象,许多地区大量移植典型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社会制度模式、教育改革模式等,造成复合生态系统中各子系统进化的信息模板高度一致和发展生态位的高度重叠,导致大部分地区失去比较优势,严重影响了区域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合理定位国家、地区、行业、企业的生态位,各自形成自身的比较发展优势,对于社会整体有序的发展至关重要。
这一原理正是循环经济与传统工业经济基本的价值分歧所在。历史证明,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表土状况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状态的一种可观测的表象,它是人类活动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弗·卡特等在《表土与人类文明》一书中对人类文明与地球表土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探讨。他们认为,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印度和古希腊文明的兴盛都以其所依托的优越的自然条件和生态系统服务为基础;而这些兴盛一时的灿烂古文明的衰落,又无不与人类不合理地利用和破坏生态系统,从而导致表土流失、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丧失有关。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事关人类及其文明的兴衰和发展,其间接使用价值远远超过了其直接使用价值。因此,在制定循环经济法规的过程中,必须把保护和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作为重点工作。尤其对于目前已经超载的生态系统,国家必须建立能源价格、资源价格、环境价格、生态补偿、成本核算、绿色税费、绿色GDP等制度体系,通过制度限制人类对生态系统产品的掠夺性开发,把人类的活动和消费限制在生态阈限之内。
事实上,循环经济理念的提出,标志着受伤的地球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关注。循环经济法所追求的是建立这样的社会,即在这个社会里,人际关系以及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将更多地被法律有意识予以考虑;在这个社会里,自然界的生命循环、技术的发展和使用、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将成为人们的关注所在。
[1]奈民夫·那顺,梁继业,邢恩德.新形态的循环经济与循环经济学的研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2,(1).
[2]俞金香.循环经济及其法律调整[J].甘肃社会科学,2003,(2).
[3]张凯.循环经济的理论思考[J].世界环境,2003,(4).
Expoundation and Rethought on Ecology Theory Basis of Circular Economic Law
YU Jin-xiang1,XIE Hong2
(1.School of Civil Law,Business Law and Economy Law,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Lanzhou730070,China;2.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In the field of economy,circular economy has already become a new and peculiar research field,which is being paid close attention to.In the law research field,circular economy law has been established as a new discipline.The discipline-establishing of circular economic law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ts relevance legal system are based on the ecology theory basis.
Circular economic law;Ecology theory basis;Expoundation and rethought
D912.6
A
1008—4444(2012)02—0133—03
2011-12-25
2011年度甘肃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环境权与循环经济法的法理及其例证》;甘肃政法学院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循环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俞金香(1974—),女,甘肃兰州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兰州大学经济学博士。
(责任编辑:宋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