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散杂居民族生育行为研究
——以武汉市为例*

2012-08-15 00:54操竹霞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生育少数民族

操竹霞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城市散杂居民族生育行为研究
——以武汉市为例*

操竹霞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武汉市处于中国的中部,其毗邻的省份是少数民族比较集中之地,随着人口流动和城市化的发展,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武汉市散杂居民族多。因此,研究其生育行为具有重要的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分析武汉市散杂居民族生育行为的背景、现状和发展趋势。从文化、性别、经济状况、夫妻感情等维度分析武汉市散杂居民族流动人口的生育行为。并结合当前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做好城市散杂居民族生育工作的新思路:一,加大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二,提高散杂居民族生育服务水平;三,成立相关的职能部门,建立网络管理服务平台。

城市散杂居民族;生育行为

武汉市是一个多民族散杂而居的城市,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全市共有50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49个,共5.4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0.7%。少数民族中,回族人口最多(2万多人),其次是土家族(1万多人);2000人以上的其他民族有4个,即满族、壮族、蒙古族、苗族;100人以上的民族有12个,即侗族、瑶族、朝鲜族、畲族、白族、土族、布依族、彝族、黎族、维吾尔族、藏族、锡伯族。全市13个区均有少数民族居住,其中,洪山区人数最多(1.43万人),汉南区最少(119人)。

以上散杂居民族以流动人口居多,流动人口进出最频繁的主体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劳动者。而少数民族由于其历史文化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当他们流入大都市时,其生育行为在多重文化背景下将受到巨大冲击。一个城市对散杂居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容纳度无疑是衡量这个城市开放、现代化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指标。研究城市散杂居民族生育行为城市化进程、区域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及社区建设等理论研究提供有力的经验支撑,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具体规定。同时,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而在第十四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没有专门针对城市散杂居民族生育行为做具体规定。

一、研究设计和调查数据分析

(一)研究设计

本文采用实证研究式,将其问题进行量化,对调查所得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以问卷作为资料的收集工具,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把SPSS14.0作为数据统计分析的工具。

关于生育行为的界定:《社会学词典》中认为生育(Fertility)是人类通过男女两性结合,繁殖后代,延续种族的行为。先决条件是有生育能力,女性是其直接承担者。人的生育行为具有很强的社会性:(1)在文明社会中,进入青春期的男女,绝大部分的生育都被纳入当时当地的婚姻制度。(2)结婚只是为生育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多少,都受到社会诸因素的制约,如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家庭经济状况、风俗习惯、传统观念、人口政策等因素。现代避孕技术的运用,更强化了对生育活动的社会制约。(1)生理因素。男性16岁始有生育能力,60-70岁丧失;女性14岁或15岁开始有生育能力,不同年龄段表现不同,20-30岁最强,45岁左右绝经期后完全丧失生育能力。(2)婚姻状况。婚龄高低,育龄男女婚配率的高低,婚后夫妇同居的时间,婚姻关系的持续程度等等都直接影响生育。(3)避孕与生育政策的制约。(4)生育观念:少生优生,生育为荣的观念会刺激生或不生。

以15岁及以上武汉市少数民族为调查研究对象。实际发放调查问卷250份,回收有效问卷208份,抽样主体分布于武汉市各个街区。

问卷主体设计:(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就业状况等;(2)生育意愿。包括想生几个小孩、对孩子性别选择愿望,在多大的时候生小孩,生孩子的主要原因等;(3)生育行为。包括夫妻性生活,生育政策允许下生育孩子数,现在已有孩子数、影响生育子女的原因等方面。

(二)调查数据分析

1.散杂居民族的籍贯分布

在本次调查中,包括了来自西北、中南、华东、西南地区的20个省份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但是统计数据所反映出来的一个很明显特征是,来自华东、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很少,只有十来个;而来自西部的最多,在208份问卷调查中,其中就有80人来自青海,占调查总人数的38.5%,37人来自甘肃,占调查总人数的17.8%,来自这两个省份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占了调查总人数56.3%;来自中部湖北的人数也不少,其中有22人,占调查总人数的10.6%,来自贵州、四川等省份的少数民族比来华东地区的多,但比来自中部地区的少。

从调查数据分析来看,武汉市散杂居民族籍贯在地域上分布很广,西至西藏,北至辽宁,南至福建。这为其生育行为具有多样性提供了基础。而其主要来源地是:青海、甘肃、新疆和湖北,则表明要重点分析和研究这四个省份人们生育行为的特征。其流动趋势为:西部—中部—东部,逆向流动较少。由于西部地区经济落后于中东部地区,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最快,而西部的大量少数民族通过流动与迁徙,则首选武汉这个中部地区的大城市。这一状况表明来自不同地区的散杂居民族因经济发展、城市化水平不同而反映出在其生育行上差异较大。

2.各种变量对城市散杂居民族生育行为的影响

(1)文化程度变量下的生育行为

从调查结果分析中得出:文化程度和收入呈正相关。这在今天的经济环境下表现得更明显,教育作为文化资本的主要载体,直接影响到了收入状况的好坏。文化程度和收入的pearson系数为0.302,对相关系数检验的P值大于0.01,所以文化程度和收入两者有非常密切的关系,随着教育程度的提升,收入也相应的提高。

不同的散杂居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教育程度,而他们的生育行为和他们受教育程度密切相连。文化水平越高的人其生养孩子数比没有读过书或者只上过小学的人生养孩子数要少。并且选择是否要孩子的出发点不同,前者主要考虑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与否以及自身经济状况的好坏,本科以上的人在这方面表现更为突出,而后者生孩子为的是养儿防老、传宗接代。这种差别来自在市场经济中,文化资本是影响收入来源的一个很重要因素。而经济状况决定了一个人的养老保险的选择,在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的条件下,缺乏文化资本的散杂居民族更侧重于养儿防老的生育选择。

(2)性别变量下的生育行为

Ⅰ.两性对生育子女性别选择的分析

城市散杂居民族中两性在生育子女性别选择上一致性很强,同质性很高。88.8%的男性和66.7%的女性倾向要一个男孩,两性对孩子性别的选择侧重男孩。只不过男性在选择倾向上更强烈。如果按此意愿生育会造成严重的性别比列失调,因此需要适当的生育政策加以引导和调控。另一方面,39.7%的男性和44.0%的女性选择生一男一女,这一现象表明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他们心目中理想的子女数是两个,最好是一男一女。

Ⅱ.两性对生育年龄选择的分析

城市散杂居民族中两性在生育年龄的选择上也表现出共同性。男性方面:54.1%的男性选择在20—25岁期间生育,34.1%的男性选择在26—30岁生育。20岁以下生育的只占4.9%,30岁以上的只占6.6%。由此可见,20—30岁是男性选择的生育年龄。这个年龄段的男性发育成熟,生命处于旺盛期。同时,25—30岁的男性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理事能力,可以承担生育和抚养下一代的责任。但是在现代社会,随着受教育年限延长,在城市里20—25岁的男性结婚生子的可能性很小。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所以20—30岁的生育年龄选择对他们而言比较科学可行。女性方面:48.0%的女性选择在20—25岁期间生育,52.0%的女性选择在26—30岁期间生育,20岁以下,30岁以后的年龄段没有一个女性选择,这种现象值得探讨与分析。女性是生育的直接承担者,在“贤妻良母”的角色期待下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和更大的风险。因此,她们选择在生理体征最好最旺盛时完成生育重任。

Ⅲ.两性对生育子女原因选择的分析

散杂居民族在生育子女原因上,调查数据分析发现男性方面:51.6%的男性认为生育是为了传宗接代,32.3%的男性认为生育是为了养儿防老,他们觉得传宗接代和养儿防老是男性生育子女的主要原因,而只有9.7%和6.5%的男性选择经济允许和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号召。女性方面:36.0%的女性认为生育首先要经济允许,选择传宗接代和养儿防老的比例一样,都是28.0%。三者比例相当,可见女性在生育子女原因上选择比较分散,考虑因素比较多,而且与男性首选的原因存在较大分歧。女性考虑最多的是经济承受能力,而传宗接代和养儿防老则是男性生育子女的首选。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次因一般会盲从主因,主因会抑制次因,在散杂居民族的家庭中男性占主导地位,男性认为传宗接代是主因必然抑制其它因素生存与发展。

散杂居民族中只有6.9%的人选择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号召。原因有三:一是作为少数民族的一员他们有较为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二是来自农村的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了解;三是相关部门的教育与宣传没有深入人心。

(3)经济状况变量下的生育行为

生育孩子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有经济条件、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等因素,其中经济因素影响最大。在数据分析中,城市散杂居民族会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而选择少生。

生育的基础是婚姻,婚姻的基石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男女两性结合后,子女是夫妻爱情的结晶,表9中的数据显示:67.0%的男性和71.1%的女性表示夫妻感情因素会影响生育子女,说明良好的夫妻感情为生育下一代提供了感情支持。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有5.4%的男性和9.6%的女性认为夫妻感情因素在生育子女时不适用。探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夫妻双方离异子女随父或随母的人群观点。离婚在散杂居民族中并非罕见,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先决条件,这样的群体因为自身有过失败的感情经历,在问到夫妻感情问题时会本能的对其排斥或回避。二是年龄比较大的人群会持此观点,因为他们中的多数人不是自由恋爱而结婚生子,感情在婚后培养。

二、思考与建议

1.加大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

印制国家针对城市散杂居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的宣传册,发放相关的宣传资料,开展生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讲座。表10中的数据资料显示大多数散杂居民族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既不知道也不关心,相关职能部门要宣传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具体规定。同时,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以上政策法规要让他们通过相应的渠道学习与掌握。让他们结合自身的条件关心国家生育政策与法规,自觉的参与其中,做到知法守法。

2.提高散杂居民族生育服务水平

尽管生育的直接承担者是女性,但生育行为是男性与女性共同缔造的行为。好的习惯生育行为模式的型塑,生育过程家庭及夫妻之间应注意事项的认知与了解,优生优育思想的宣传与教育,而是一个动态和谐发展的延续体,代际延绵,人类和谐健康发展。要加大城市散杂居民族生育服务的力度,依据散杂居民族生育文化和习俗,提倡科学合理的生育行为。介绍生殖、生育方面的医学常识,做好关于“性”教育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尽量避免不健康婴儿或亚健康的生命来到世间。营造夫妻和谐关系,为健康生育创造不可替代的家庭环境。而一系列的生育服务不能只停留在政策宣传层面,应贯彻落实行动,到各个散杂居民族居住的社区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3.成立相关的职能部门,建立网络管理服务平台

基于城市散杂居民族人口越来越多,影响力越来越大的事实。加之少数民族在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有其特殊性,他们对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具体清楚的认知,有的甚至有抵触情绪与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不仅计划生育政策不能顺利实施,而且影响民族间的团结,出现民族矛盾与纠纷。那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要在城市散杂居民族人口中贯彻实施就必须成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来调节与处理他们的计生问题。

散杂居民族人口具有分散性、流动性的特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地域跨度大,民族差异性大,这为实施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和生育服务带来了诸多不便。而网络信息量大,又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建立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双方职能部门都可以随时随地的了解城市散杂居民族人口的最新动向。对城市散杂居民族人口在生育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的加以沟通和解决。另外,城市散杂居民族也可以通过网络有针对性的查找相关的生育政策,了解适合自身情况的生育条件。在这个网络管理服务平台上,流出地、流入地的职能部门和散杂居民族人口这三者之间可以实现自由、有效的沟通。

城市散杂居民族生育行为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使他们更好的融入现代化都市生活,享受“市民待遇”,提高与生育相关的福利待遇,使他们的下一代能够生活的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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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23

A

1006-5342(2012)05-0013-03

2012-02-25

中南民族大学第三批中央高校基金项目研究成果之一(CSQ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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