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平振,金 蕾
(河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人的本质意蕴下的价值浅析
谢平振,金 蕾
(河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如何看待人的价值不单单是一个哲学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但不同时代不同立场的人对人的价值的理解都不尽相同,至今也未形成统一的价值哲学概念。本文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关人的价值概念思想理论体系指导下,通过探究人的本质,对人的价值进行静态的哲学浅析,以帮助人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社会价值;个人价值;人格价值;自我价值
马克思主义哲学丰富的人学思想中有关人的价值的辩证哲学思考,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为我们写下了一部有关人的价值的大书,为我们正确理解人的价值,更好地实现人的价值,树立科学合理的人生观、价值观提供了哲学上的理论指导。而要理解人的价值是什么,首先就要理解人是什么、价值是什么,这样就又涉及经济学上和哲学上的价值理解,涉及对价值的分类、价值内容、各价值相互关系问题的复杂辩证分析等。这里重点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思想指导下通过对人的本质探索浅析人的价值概念。
本质又称“实质”,是一客观事物或对象固有的,能使该事物或对象成为该事物或对象的东西,否则该事物或对象就会失去其自身的特定属性。人的本质是人之为人的最一般的内在规定性,内在根据,是人区别于他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特性。对人的本质的研究、探讨就要以他人、以自然界中其他动物为对象,通过与他人、与自然界中其他动物作比较,来确定人的本质。
人在日常生活呈现的外在规定性,是人不同于其他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用以探究人的本质的前提和基础。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所展现的人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从事现实实践活动的人,“人是现实的人”,马克思坚决反对将人抽象化,或将人看作脱离现实生活的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想象的、所设想的东西出发,去理解真正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从现实的前提出发,而且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某种处于幻想的与世隔绝的、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考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
现实生活中从事着实践活动的人,可以从三方面理解他的特性。首先,“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属性,是一种“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当然人是生存于大自然中的自然存在物,但这并不是说人只是 “自然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饥饿总是饥饿,但是用刀叉吃熟食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手、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的饥饿”。其次,人的自然属性是在社会中形成的,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还掺杂着一定的社会性,是具备了社会性的自然属性。“自然人”和自然属性,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为人的本质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然而现实具体的人并不是绝对孤立存在于人类社会之外的纯自然存在物,而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一定具体物质实践活动的,有理性、能思维的社会存在物,具有社会性。能意识到自身的自然存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有意识的存在物”是人的第二个特征。最后,“人是类存在物”。与动物相比较而言,人是社会人,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与他人与世界上其他客观存在物处在不断交往之中的类存在物。马克思指出,人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
由此,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此理解可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人是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复合客观存在物。生存于大自然之中的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之为人的现实客观物质基础,然而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人的社会属性才根本上把人与其他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所以探究人的本质就必须从这两方面出发。其次,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一个大集体,个人正是依赖这一大集体而存在与发展的,就是说个人与社会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人的本质也正是存在并表现和发展于个体与整体的辩证统一之中。人正是在各自独特的社会关系中,在各自独特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中通过人为能动地作用于外界事物来获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不是动物似的简单地本能地从自然中直接获取自身之所需的,所以人具有了与他人、与其他动物不同的本质,具有了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性。物质世界是运动发展变化着的世界,对一种事物的研究必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人的本质的研究必须限定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具体的社会活动中,只有在具体客观物质实践活动过程中,才有可能理解人的本质。
这也正是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性、人的本质的外在规定性的马克思主义辩证理解。理解了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性、人的本质的外在规定性即人的本质是 “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人的价值的辩证理解也就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了。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是一种关系范畴,这里的关系就是一切人类社会关系,这里的客体与主体就是人类社会关系中的客体与主体,只有真正意义上的人、人类社会、人之为人的人的本质的外在规定性—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形成,才真正有了人的价值的实现。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整个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就被分成主体客体两大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部分,即从事着物质生产实践的人和人进行物质生产的对象,一切复杂的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产生。所谓主体即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的人;客体则指的是主体认识对象和进行实践活动的对象,内容广泛,但具体起来可分为:客观自然存在物和客观社会存在物,还包括客观存在的具体的现实社会人。人是特殊的社会存在物,人在改造自然世界的同时也在改造着自身的属人世界,人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主体与客体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特定历史发展过程中生成的,是现实的,并与客观物质世界、客观物质实践活动的变化发展过程具有一致性。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一般认为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即实践关系;另一方面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即认识关系。人类为了达到改造客观世界的目的,必须先对客观对象世界进行认识,包括感性的认识和理性的认识,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感性认识在实践的基础上有待于发展到理性认识。在主体与客体的双向互动中,以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作为判断价值的标准。当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时,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又叫客体的正价值。反之,则被认为是没有价值的,又叫客体的零价值,如果客体对主体需要不但没能给予满足相反却又造成了损害,则被认为是负价值,也就是代价。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意义上,价值就是指主体的需要和客体的满足之间的关系。就是说价值是在一定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是互相联系的。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由此可知,价值是一关系范畴、属性范畴,人的需要在被满足的过程中,基于一定的社会现实又会提出新的需要,形成新的价值关系。“人在把成为满足他的需要的资料的外界物……进行估价,赋予它们以价值或使它们具有价值属性。”这里的属性既有客体属性又有主体属性,就是说其属性的多层次性都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因为离开了主体的需求,客体只是“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当然,这里并不是说要根本否定客观世界的客观实在性,而是说对人来说,与人分离的东西是没有意义的,物只有在与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才会显现自己的价值。另外,价值具有联结主客体的中间桥梁作用。价值有正价值和负价值之分,在主、客体发生关系中,只有那些对于主体生存与发展具有积极效用的价值才会促进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进步。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用,所以,所谓人的价值也就是人作为客观对象在满足他人需要、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积极意义。一定程度上说,人的价值就是人的本质的外化和实现形式,反映了人的本质和认识与实践活动的优劣,二者是一种内在逻辑上的辩证统一关系,是一种围绕中轴线上下波动但最终是趋向一致的辩证统一关系,且又都形成于表现于特定的社会群体社会关系中。人不同于物,人作为自然界中一种客观的高级物质生命存在形态,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实在性和直接现实性,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具体的人与其他客观存在的现实具体的非人类生命物的共性,但同时,人又具有其他客观实在的物质形态不具有的优越性:“人是宇宙中唯一具有高度的语言思维能力、发明创造能力、自我完善能力,并且能最大限度地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最有效地认识和改造自然、社会和自身,造福于人类的高级社会动物。”人不仅能够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还能满足他人、集体、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和意义,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这种价值就是人的 “社会价值”。人除了作为客体具有满足他人、集体、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的社会价值外,还具有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自我价值,自我价值是社会和他人对作为人的存在的一种肯定,自我价值的实现要以对社会的贡献为基础。作为人类整体中的具体现实存在,每个人的人生价值是有大小之别的,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但是对每一个人的自我价值的尊重,实际上就是对人之为人的自由自觉的类本质的尊重,就是对人的劳动创造精神、人的权利和本质、人的价值的尊重。
通过以上分析,与其他客观存在的自然物相比而言,人具有自我意识、主体意识、能动意识,能够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通过创造性劳动自觉、能动地改造自身和客观世界,形成双向互动的主客体关系,既确证了人之为人的人的本质,又体现了人的价值的不同。所以,要想形成科学合理的人生观价值观,更好地体现人的价值,不仅需要人努力学习各种知识,提高人自身的素质以及个人修养,还必须积极能动地为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关系。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78.
[8]张瑞甫.社会最优化原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61.
B018
A
1671-2862(2012)01-0001-02
2011-11-29
谢平振,男,河南商丘人,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生态哲学研究;金蕾,女,河南商丘人,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