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红霞
(山东贝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 淄博 255000)
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体现会计稳健性原则,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客观正确地反映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作为新准则,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与旧准则相比,其影响和作用还是应该得到肯定的。新准则的实施,对建安企业的利润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建造合同的定义是: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新准则,建造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合并、合同的分立、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费用的确认等,分为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价合同两种类型。
建造合同准则属于特殊会计业务准则,这是因为建筑安装企业的产品制造,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并且还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建造合同准则既有企业收入的确认计量,也有企业的成本的会计处理。
新建造合同准则无论从定义、分类、对合同收入费用的确认方法上还是从成本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也是必然趋势。我国建安企业在企业制度和企业管理等方面都正在与国际接轨,新建造合同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能够帮助企业快速融入世界经济潮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旧准则规定的建造合同核算办法已经暴露出了很多局限性。新准则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账务处理和预计合同损失等方面的处理方法上都做出了一些更加细致的规定,使得建造合同核算方法更加合理规范。
新建造合同准则对那些当期没有完成的建造合同,与旧准则相比,做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内容规定,能够精确地确定合同收入的成本,这样就避免了建造合同结果无法可靠估计,也避免了不确定因素对建造合同核算带来的影响。
新建造合同准则在合同分立方面增加了对追加资产建造的相关内容处理。追加资产的建造,如果在设计、技术或者功能上与原来的合同包括的资产有较大差异或者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应该作为单项合同处理,不需要考虑原来合同的造价。
新建造合同准则对旧准则中要求披露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规定,简化了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内容,同时取消了旧准则中要求披露“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费用的金额”条款。
建安企业中一般工程投资金额都比较大,而且都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完成。新建造合同准则考虑到公允价值的因素,把原来准则中合同收入应该以收到或者应收的工程款进行计量的规定去除,这样确认的合同收入会更加准确。
首先,可靠估计合同的收入有一定的困难。准则中规定的合同收入包括合同的初始收入,合同变更、奖励、索赔等形成的收入。但是,实际上建筑市场还不够规范,有些工程因为客户的要求,在不具备开工条件下盲目开工抢工,施工图纸严重落后,甚至边设计边施工,这样由于工程数量不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因素都可能会对合同收入造成影响,使得合同总收入无法可靠的估计,收入的是实现程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有些工程项目虽然有些初始收入,但是由于工程过于庞大,施工周期太长,合同变更和索赔的批复程序复杂,结算滞后,使得合同的总价难以确定。所有这些因素,都给可靠估计合同收入带来了难度。
其次,预计“合同预计总成本”有难度。建安合同的总成本包括了从签订合同到完成合同发生的、和执行合同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生产要素的市场影响、意外事故的不可预测性、企业内部预算的有效性以及地方政府和村民的干扰等情况都增加了合同总成本预计的难度。
再次,能否估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实际上,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并没有明显的界限,两种判断结果反映的财务状况是截然不同的。很多施工企业是根据施工进度来确定收入的,如何确定施工进度又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施工单位的利益确认就难以得到保障。
实际工作中,很多建筑安装企业都是以实际成本比例法来确认完工百分比,实际成本比例法的确定取决于合同的预计总成本以及累计实际成本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由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有上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另一方面,企业因受到内部管理水平、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累计实际成本归集的可靠性、及时性等也存在一定的难度,这都直接影响着项目工程完工进度的测算。
新建造合同准则的原则是在权责发生制下,用工程进度来确认合同收入,但是这种收入方式与税务规定的时间会产生冲突,也会带来一些税务相关问题。表现尤为明显的是前期工程款若不足以支持现有的工程进度,即使建造合同能够准确地核定施工单位的营业额,但是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缴纳税款,使得施工企业的很大一部分流动资金都用来缴税,无法支持后期的施工资金周转。
建筑安装企业的管理者为了完成利润目标或者为了更加充分地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可以通过建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利润进行调节。例如:按照建筑合同的规定,施工企业的应收款项和实际收款日期不相符,利用完工项目在资产负债限定日以外收款对利润进行操纵。
针对新建造合同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对建安企业利润的影响,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使新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更加科学规范,对于加强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严格审批建设项目,保护建安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建安企业应该加强建造合同的执行,建立合理的财务制度,提高自身的内部管理水平,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进行及时确认,对合同成本和合同收入的预测实施动态管理,使财务信息更加准确及时。另外,合同成本要准确及时的按照会计核算原则和核算方法实施归集和分配,给合同收入、成本的合理预测提供相对准确的信息。
根据新建造合同准则,用于确定项目完工进度的方法有三种:实际成本比例法、完成工作量的比例法和实际测定完工进度法。根据建安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可以完善合同成本预算的基础上,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比例法还是比较适宜的。确定了合同预计成本和实际累计成本后,实际成本比例法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相关问题的发生,并能够对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
新建造合同准则实施后,税法和新准则对营业收入的确认金额最终是一致的,只是在确认施工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那些由纳税时间不一致形成的资金成本,差异也会随着工程进度的完成逐渐消失。但是,企业一定要慎重对待产生的纳税金额差异,加强对变更工程的预计,防止将无法实现的变更工程确认为收入。施工企业对于执行建造合同与税务上的差异,除了尽量避免外,也应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协助,努力降低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和资金压力。
一方面,建造合同可靠性的估计很大程度上靠的是财务人员的职业经验来判断,对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的预计也要求财务人员对该项目要十分了解,并且要具有较高的财务判断力和预测力,这样一来,财务人员就应该具备较高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在执行建造合同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人为调节利润事项,因此,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对项目的审计工作,监督财务状况能否真实地反映工程的施工情况。
总之,新建造合同准则在建安企业中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工程项目核算模式,不但有利于建安企业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还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该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以保证建造合同信息的真实可靠,严格执行新准则的相关规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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