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伦理分析
——以安徽省群体性事件为个案

2012-08-15 00:47刘孝友
巢湖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群体性伦理

刘孝友

(皖西学院,安徽 六安 237012)

群体性事件的伦理分析
——以安徽省群体性事件为个案

刘孝友

(皖西学院,安徽 六安 237012)

在“风险社会”时期,群体性事件是重要的风险因素之一,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的重点问题。文章以安徽省曾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研究对象,从伦理的角度分析了当代群体性事件,给出了伦理维度的预防措施。

安徽;群体性事件;伦理

在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突发性事件增多、不确定性增强,西方学者把具有这种特征的社会称之为“风险社会”,[1]而群体性事件则是众多社会“风险”中具有特殊含义的一种“风险”。这种社会“风险”不仅是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社会热点问题,也是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所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安徽省曾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分析对象,从伦理的维度探讨了我国目前的群体性事件,试图给出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伦理方略。

1 发生在安徽省的两个典型的群体性事件

其一,池州事件。2005年6月26日下午14时30分钟左右,安徽省池州市翠柏路菜市场门口,一辆牌照为苏Z的本田轿车司乘人员吴某与家住兴济小区骑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并引发争执。吴某要刘某赔偿,刘某则要求吴某送他到医院检查,争执中刘某拍打了本田车的倒车镜,遭到同在吴某车上的两名保镖的暴打。据说,吴某曾叫嚣,“打死了不就是赔30万嘛”,这引起了部分围观市民的不满。当警察准备将本田车和乘车人一起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时,乘车人不听从派出所民警的处理,态度极为恶劣,并引起了随之而来的围观群众的极大愤慨。闻讯赶来的市领导出面与市民对话,但是对话效果不理想。18时左右,一些人开始推砸肇事车辆,点燃轿车,并向着火的车辆扔放鞭炮。其后,又有一些人将一辆停放在派出所门前的警车推堵到派出所门口,一边点燃车辆,一边燃放鞭炮,混乱升级,有些人甚至袭击现场武警。19时25分左右,有人将派出所电源切断,向室内扔放鞭炮,打砸派出所并纵火。20时左右,人群开始打砸与派出所十几米之遥、据说是由肇事者投资的一家超市,仅3个多小时,超市一楼的物品即被洗劫一空。[2]

其二,马鞍山事件。2010年6月11日18时40分,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旅游局局长汪某开车行至马鞍山市湖北东路大润发卖场附近,蹭到了正在过斑马线的二中学生胡某,双方发生了口角。局长打了胡某一记耳光。据附近的摊主说,他们在对面50米处都听到了巴掌的声音。汪某的爱人(在车内)不但没有劝架,反而说:“打得好!”由此激起了周围群众的不满,围观的人数逐渐增多。这时,被堵在车内的局长说:“你们知道我是谁吗?我是领导!”此话一出,顿时激怒了周围群众。警车赶到后,警察想把该局长拉进警车,围观群众不让其离开,除非赔礼道歉。群众与警察形成对峙。围观群众有的直接用砖头砸向警车和局长的车,有的人随手抱起了路旁小贩卖的西瓜向车上砸去。晚上十点半左右,马鞍山市委书记赶到并向现场群众做出承诺:“这件事情如果处理得不好,找我郑某!”这番话后,现场稍微平静了一些。晚上11点半左右,防暴警察也赶到了现场,市委书记告诉围观的群众,政府一定会妥善处理此事,并将汪某就地免职。但周围还有群众没有散开。消防部队和防暴警察对现场群众强行驱散,此举进一步激怒围观群众。被堵警车走后,大批群众开始向防暴警察投掷矿泉水瓶、砖块、西瓜等物,事态进一步升级,警察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射催泪瓦斯,才将现场群众驱散。[3]

2 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

纵观发生在安徽省乃至全国的群体性事件,其主要特征如下:其一,无直接利益冲突者的参与。以前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因有关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组改制、下岗失业、劳资纠纷等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而引起。参与者多是直接利益的相关者,其诉求目标是“利益表达”,参与主体主要是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特定群体”。发生在安徽省的几起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者参与的特征,其诉求目标开始由“利益表达”向“不满宣泄”转变。其二,事件冲突具有暴力性特征。随着参与者“怨恨变量”增长,暴力化倾向越来越明显,有的直接表现为堵塞交通、围攻党政机关甚至实施打砸抢烧。其三,事件的矛头指向不断上升。由对具体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的质疑发展到对政权体制的不满;从质疑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非法行为发展到对基层政府体制的怨恨,虽然现在许多公众还将希望寄予中央政府,但对中央政府有没有能力处理好冲突性事件表示怀疑。[4]其四,传播渠道网络化。马鞍山事件发生后,“局长打人”迅速登上了各大网站,网友们直接称这起事件为“马鞍山6· 11事件”。其五,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燃点”在降低。政府官员处理问题态度或方式随时都有可能引发冲突,似乎人们更容易生气了,更愿意表达不满了。

3 群体性事件的伦理分析

为什么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会频繁发生?学界通常将其归因为:贫富差距拉大形成社会不满群体;诉求机制不健全导致表达渠道受阻;公众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制观念较淡薄;公众潜意识里的“包青天情节”;基层组织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观念落后、方式单一;国外敌对势力的煽动和组织,等等,不难见得,这些成因主要是从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给出的,换句话说,主要是从现象学层面给出的,这种归因方式固然有助于我们认识和把握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但没有进入到伦理文化的深层,所得的应对方法也就只能是治标难治本的。从伦理角度看,如下原因应该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因由。

其一,追求社会公平的意识更为强烈。公平,一般来讲,反映的是人们追求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价值理念。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已经接近社会所能忍受的“红线”。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不仅在道义上不得人心,而且隐藏着风险,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现代社会,第一是发展,第二是协调发展。而协调发展就必然要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5]当前出现的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包括许多群体性事件,很多都源于分配不公引起的贫富差距悬殊,实质上是社会群体对社会不公平、不平等的一种不满。[6]

其二,对“清官”形象的崇拜和期待。受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政治与伦理道德结合,道德伦理成为建国的基础,承担了调整大部分社会关系的责任。法律存在的空间很小,仅仅处于补充地位。当人们在自身权益受损,难以确定运用法律手段参与救济的成本时,首选的办法是“忍受”或“私了”;而当自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没有回旋的余地和空间时,人们的情绪又会躁动起来,倾向于通过请愿、静坐等方式博取他人的同情和支持,特别是能有一位“清官”来主持公道。在他们的意识中,不管什么问题“官”都能化解,官越大能力越强,官越大越能秉公执法。于是,有人不远千里迢迢上访求助。[7]2010年10月18日广州市领导集体大接访,市民带水和干粮连夜排队等待接见,[8]就是这一“情结”的表现。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反映出公众内心深处对传统伦理文化所彪炳的清官形象的崇拜和期待。

其三,价值观念的冲突。我国的现代化属于外生型现代化,社会转型是在外力的作用和影响下进行的,社会结构的现代化快于人的现代化,出现社会结构的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的断裂。这种“断裂”让人产生一种因无法快速适应和融入社会而产生的挫折感、恐惧感和破坏欲。[9]由于思维的惰性和惯性存在,人的现代化相对滞后,旧的价值观念仍然影响着人的思想和行为,而新的价值观念还没有完全确立,这就引发新旧价值观念的矛盾和冲突。价值观念的冲突是导致行为差异、对抗的深层原因。

其四,行政伦理缺失。政府的伦理结构可以分为外在的形式结构和内在的逻辑结构两个方面,前者为严密的科层结构,后者指努力实现勤政、廉政、高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前者是硬件,构建相对容易,后者是软件,全面履行却任重道远。在群体性事件中,少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冷漠、敷衍搪塞的态度,反映出他们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这是行政伦理缺失的重要表现。退一步说,即使社会中存在着不平等,但如果政府工作人员能够真正承担起国家赋予他们的角色使命,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尽职尽责,那么,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就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或者至少可以得到缓解,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就不会发生。然而事实却令人遗憾。[11]

其五,公德意识淡薄。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公共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社会公德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一个社会公德的水平直接反映了该社会公共生活的质量,也是该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缩影。社会公德是全民道德、场所道德,更是底线道德。如果一个人连最基本的公共生活准则都不遵守,就很难想象他会对他人和社会有多高的道德举止。在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公民的公德意识淡薄,对什么是社会公德、为什么以及如何履行社会公德缺乏应有的自觉认知。正是一些所谓的“鸡毛蒜皮”的“小事”逐步演变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在 “池州事件”和“马鞍山事件”中,人与人之间发生了矛盾和冲突后,不是主动道歉,礼让三分,而是倚强凌弱、以势压人:“打死了不就是赔30万嘛”、“我是领导”,这些失德言论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性因素,而这些“随口”话语反映的却是当事人低下的公德意识。

4 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伦理方略

如果我们跳出“群体性事件”看群体性事件,以伦理的视角,培育公平公正、平等协商、相互尊重、人文关怀等精神和理念,来思考如何预防群体性事件,也许会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第一,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公平是一种主观的评价,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一视同仁,不偏袒哪一方。从某种程度上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追求公平、接近公平,逐步实现社会和谐的历史。“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这句话道出了公平的重要性。首先,从制度伦理的角度看,制度的制定要体现公平公正,因为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2]其次,从行政伦理的角度看,应该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和共建共享的原则,切实提高公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比例,不断消除与民争利,逐步实现藏富于民。再次,从责任伦理的角度看,应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生存环境和条件的问题,逐步形成扶危济困的体制、机制。总之,良好的社会环境的营造离不开宣传教育,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更需要实现政府制度的伦理化向政府伦理的制度化的转向。

第二,坚持平等协商的伦理原则。平等是指在处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时,能把对方也当成人,理解并尊重对方,将心比心,做到一视同仁,这是人与人之间化解矛盾、增进理解、形成共识、促进和谐的前提。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摆明事实,讲清道理,从而找到解决争议办法的一种对话方式。由于协商是建立在冲突各方平等的基础上,摒弃了“独白式”的言语方式,通过诉诸理性在多种可能性中进行思考、权衡、取舍,因而是一种既治标又治本、既“了事”又“事了”的伦理良策。就预防群体性事件而言,首先,要求利益博弈和冲突的各方都能真正地平等相待,都能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克服“成见”。因为,“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13]意志自由不仅是对道德人格的尊重,而且也是对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信任。在平等协商中,还有助于人们发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自己的真正利益,理性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共同体的认同。其次,积极进行换位思考。换位思考是指主体在认识过程中,通过把自身的认识立场或思维角度转到客体或旁观者的立场或角度来思考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它力求通过对主体所处的一定主客观条件的超越,来克服主体在思想认识或心理感受上的局限性,以获得对客体、主体以及主客体间关系的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换位思考还可以培养仁爱、宽容等道德品质,有助于主体通过转换认识立场来寻求新答案。总之,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和处置者作为“道德陌生人”需要搭建对话的平台,通过平等对话来协调不同利益关系。

第三,坚持相互尊重的伦理原则。尊重即尊敬或重视。相互尊重是指任何人都要“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也是康德伦理学的重要原则之一。首先,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管对谁来说,生命只有一次,丧失生命将无法补救。生命的存续是人开展一切活动的首要条件。如果视他人生命为儿戏,将会导致最为激烈的对抗和冲突,并且很容易引起社会共鸣。其次,要尊重他人的人格。人格是一个多义词,有道德上指一个人的品德和操守;在法律上指享有法律地位的人,等等。一般来说,人格主要是指人所具有的与他人相区别的独特而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风格。人人都有做人的资格,都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的尊重。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受人尊敬需要,都希望有尊严地活着。实际上,尊重别人就等于尊重自己;伤害别人无异于伤害自己。发自内心地尊重他人正是自身人格魅力的彰显。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权力、财富等因素的影响,人格尊严常常受到冲击和扭曲,无论是弱势群体放弃人格尊严的示弱,还是强势群体人格尊严的过度膨胀,都是人格尊严的不正常表现。在安徽省发生的两个典型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我们并不难看到那种“不尊重”的诱因。

第四,推行伦理责任原则。责任是行为主体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对定在任务的自由确认和自觉服从,[10]是社会要求和个体理性选择的统一。伦理责任与行为主体扮演的角色密不可分。“责任依赖于角色,而不是依赖于完成任务的人。角色并不是 ‘自我’——只是在我们工作期间穿上的工作服,当下班后,我们就又会把它脱下来”,[14]因此,“责任”跟着“角色”走。但是,责任由潜在向现实的转化需要行为主体的认同和自觉服从,调动自身的一切能量去找寻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并付诸实施,从而实现社会认同向自我认同的统一。在现实中,责任缺位、错位、不到位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责任停留于口头上、书面上,没有得到行为主体的内在的自觉认同,更谈不上自觉履行责任;其次,责任内容模糊化、扩大化,模糊的责任给人们推却找到了借口,扩大了的责任与行为主体的角色定位和行为能力不匹配,最终导致责任落空。所以,需要不断加强公民的道德修养,营造扬善祛恶的社会氛围,增强责任认同;逐步使伦理责任明确化、有限化并辅佐以必要奖惩措施,使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公务员都能自觉履行责任,党员领导干部努力成为先进伦理道德的倡导者和践行者,那么,社会和谐稳定的伦理道德基础就夯实了。

第五,积极倡导人文关怀。肇始于西方的人文主义传统的人文关怀,其核心在于肯定人的价值,尊重人的个性差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共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这反映了思想政治工作新取向:从对人物质上的帮助到精神世界的关心;从外在的规范约束到内在道德良知的唤醒;在对人的价值评价上,把手段和目的结合起来、把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统一起来。这是我们对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深刻认识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标志。积极倡导人文关怀,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缩短心理距离,有利于发育和完善社会共同体,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西方有学者说,越是风险社会,越是责任社会。从伦理维度看群体性事件,不能仅仅着眼于通过社会治安措施来解决群体性事件,这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真正的治本方略,应该是通过伦理文化的引领和公民的道德教育,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养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营造有助于防范与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社会伦理文化氛围,才有可能防患于未然,从伦理文化的深层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李惠斌.全球化与公民社会[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293.

[2]安徽池州发生群体性事件——普通案件引发打砸抢烧[EB/OL].池州日报,2005-06-27.

[3]马鞍山6.11事件[EB/OL].新浪微博,2010-06-13.

[4]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双月刊),2008,(1):4-9.

[5](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精华本)[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9.

[6]李永宠,陈晋胜.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理性思考[J].晋阳学刊,2004,(1):33-38.

[7]邓蔚,李平.群体性事件成因中的传统文化因素[J].理论界,2009,(9):160-162.

[8]广州市领导集体大接访——市民带水和干粮连夜排队[EB/OL].中国新闻网,2010-10-19.

[9]向德平,陈琦.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3,(4):99-103.

[10]程东峰.责任伦理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51,3.

[11]纪德尚,刘宁,高芙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学探析[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7,(1):12-16.

[1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54.

[14](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22.

RESEARCH INTO MASS INCID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LIU Xiao-you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West Anhui University,Lu’an Anhui 237012)

At the Risk-involved Society,Mass incidents are one of the important risks,the focus concerned by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s and the key issue studied in politics and sociology, etc.This paper considers the mass incidents once happened in Anhui Province as the research targets and analyzes mass incid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and put forward some prevention measures.

Anhui Province;mass incidents;ethics

book=18,ebook=82

B82

:A

:1672-2868(2012)04-0018-05

责任编辑:澍 斌

2012-06-18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AHSKF09-10D113).

刘孝友(1963-),男,安徽霍山人。皖西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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