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的现代改革问题研究

2012-08-15 00:43何阿妮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年16期
关键词:借贷利率民间

何阿妮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代改革问题研究

何阿妮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飞速发展,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民间借贷亟待改革.文章从探析我国民间借贷的沿革入手,分析我国民间借贷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其改革对策作出探索.

民间借贷;沿革;改革

民间借贷作在经济领域的研究对象比较多,在法学领域,由于其实践性比较强,细节问题较多,对民间借贷的法学研究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我们是侧重于民间借贷中比较有争议的具有可研究性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具有新意.我们一方面是着眼于民间借贷的历史研究,从民间借贷的历史演变中得到启示对现在的发展现状提供借鉴,更在于综合运用法理、法史、民法和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尤其是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来分析解决民间借贷的改革问题,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1 民间借贷的回眸和定位

1.1 民间借贷的概念界定

1.1.1 民间借贷的社会含义

民间借贷是在社会中大家通称的一个术语,它是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概念.①民间借贷在社会中表现为资金来源是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比如说,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私募基金、和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等.此外,还有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融资的组织形式.总之,在社会中,对民间借贷的理解比较宽泛,民间借贷的含义及组织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也不断丰富.

1.1.2 民间借贷的法律解释

不同的学者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存在不同解释.有的观点认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公民,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的约定资金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②.有的观点认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组织,民间借贷是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法律含义已经在不断对传统的这些观点进行着冲击与挑战.在现在看来,民间借贷的主体和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都已经有所突破.我们认为只要是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都可称为广义的民间借贷.

1.2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及相关概念比较

1.2.1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第一,民间借贷的非金融性特征明显.民间借贷不同于传统的金融借贷,民间借贷从产生到形式都具有非金融性质.

第二,民间借贷的主体类型单一,但数量广泛.民间借贷的主体类型单一是指其主体一般是游离于正规金融借款之外的主体,但其主体涉及面广泛,数量巨大.

第三,民间借贷的非要式性较强,表现形式多样.民间借贷由于其多发生于熟悉的朋友亲人之间,其非要式明显.双方往往口头约定或是随意书写借条,没有统一的格式.

第四,民间借贷信用基础的特殊性.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其信用基础是基于对人的信任.

1.2.2 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金融借贷之比较

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不同,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将较高利息的民间借贷误认为就是高利贷.其实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高利贷本质是指相对于银行贷款利率而言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利息不予保护.”可见,我国法律对高利贷的认定是有一定的度的.日常生活中的较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且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是认可与保护的.

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不同,这一点我们从民间借贷的特点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主体不同,民间借贷具有金融借贷所没有的方便快捷的优势.

2 民间借贷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民间借贷改革的必要性

2.1.1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严重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问题,民间借贷具有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负面影响越来越大,阻碍了民间借贷的有序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改革刻不容缓.

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高利贷现象严重,借贷双方产生纠纷后的解决机制不完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存在漏洞等.

2.1.2 民间借贷改革产生的积极意义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正规金融之外不可或缺的补充,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我国健康金融环境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具有不可替代的助推作用.民间借贷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并且同时分担金融风险.同时,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形成竞争,促进正规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对我国金融市场长期以来形成的竞争性不足,官僚作风严重的现状进行整改.最后,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二者共同满足着不同层次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促进我国都层次借贷市场的形成,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

2.2 民间借贷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2.2.1 其它地区民间借贷改革的借鉴

一般来说,一国民间借贷的发展与该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关系.我们探究国家的民间借贷的改革历程,从中吸取经验,对我国民间借贷改革提供借鉴.美国是世界其它金融体制最完善的国家,可是仍不能满足所有资金需求者的需求,仍然存在部分非主流的融资渠道.其中美国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如妇女投资公司、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社区投资公司、街道投资所等③.印度的本土银行或土钱庄是以家庭或个人的商业形式组织起来的,台湾地区的民间借贷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进行了多次大行动的管理和改革.民间借贷仍保持着严密的体系性和高度的运作效率.

2.2.2 我国在治理民间借贷危机中的实践经验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发生之后,国家积极探索民间借贷改革的有效途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改革试验区,发布温州十二条④.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其他地区民间借贷危机的治理提供借鉴.例如,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设立,使得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降低投资风险.民间资本服务中心的设立,也是民间借贷改革的有效探索.

3 我国民间借贷现代改革问题的实证分析和基本对策

3.1 民间借贷的主体问题及其反思

3.1.1 民间借贷主体的现状分析

从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我们不难看出民间借贷的主体数量非常广泛.但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却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规定模棱两可,进行了许多限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于是,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借贷被排除在民间借贷的范围之外,虽然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屡禁不止,但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护,往往产生许多难题.

3.1.2 民间借贷主体的未来界定

虽然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拆解资金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无效,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拆借行为的客观存在.国家在特殊的时期,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排斥在民间借贷中的企业之间借贷,这种做法在一定时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许多客观情况已经改变的情况下,对这一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见,对民间借贷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没有进行限制.在以后的发展中,我们应对民间借贷主体的限制逐步放宽,使得民间借贷主体的范围从理论层面落实到实践层面.当然,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3.2 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及其调整

3.2.1 民间借贷利率制度的现状分析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使无偿的,我们将研究重点放在有偿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研究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型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2.2 民间借贷利率制度的未来发展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国家把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考量民间借贷合理与否的参照标准.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已经应用了很长时间.但是,这个标准是依据什么制定的,这个标准能否真实的考量我国民间借贷的合理与否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民间借贷本质上是借贷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贷过程中,在充分权衡利弊基础上,双方所确定的利率是符合双方合意的,法律应该予以保护,而不是过度的涉.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是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是国家在当时条件下,为了社会稳定,打击民间高利贷横生所采取的措施.随着经济发展,到现在社会,已经不适用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发展会沿着更加开放合理的道路发展,国家在一定时期,应该放开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硬性规定,交给市场去选择决定.

3.3 民间借贷的贷款用途及其考量

3.3.1 民间借贷贷款用途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对正规金融的贷款用途有着明确严格的规定与限制.不管是从1996年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还是到2008年以来银监会陆续颁发的贷款新规中,这种管理与控制不曾放松.相对于正规金融的严格管理,反观我国的民间借贷,关于民间借贷贷款用途的规定几乎没有,只有笼统的“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的规定.但是,非法活动的概念笼统而不确定,除了人们所熟知的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还有很多其他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出现歧义,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保护出现漏洞.

3.3.2 民间借贷贷款用途的多元趋向与监管

从民间借贷的特点我们就看出,民间借贷的贷款用途多样的特点,这种特点一方面使得民间借贷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与活力,但在贷款用途上存在的监管漏洞也会使得民间借贷的贷款用途非法化现象严重,我们一方面要保持民间借贷贷款用途多元化的优点,另一方又要注意合理的监管与控制,使得民间借贷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银监会近日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已经明确指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各级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可见,国家也在鼓励民间借贷贷款用途的多元化发展.

3.4 民间借贷的担保措施及其改进

3.4.1 民间借贷担保措施的局限性

与正规金融,完善丰富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同民间借贷由于其与生俱来的特殊性,其风险控制机制不完整,担保是其最常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可是民间借贷的担保措施,主要是集中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上.担保方式单一,对债的保障性弱.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以质押形式担保,却不交付质押物.以抵押形式担保,经常是以房屋、土地、车辆等形式,但却很少去办理抵押登记,结果造成很多担保措施虽然有,但却最终不能产生法律效果,引发纠纷,不利于债权的实现.

3.4.2 民间借贷担保措施的与时俱进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大多是由于没有足够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从而被银行拒之门外的人,民间借贷如果仅仅依靠目前所有的担保措施,往往产生很多问题.贷款人对借贷人担保措施要求的严格,容易把把借贷人拒之门外,反之,如果过于宽松,又会使贷款人的资金处于危险,风险系数提高.所以,民间借贷的担保措施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构建属于自己的担保体系,如今在民间借贷领域,专业民间投资担保公司不断兴起,为民间借贷注入新鲜的活力.

4 结论

民间借贷以其独特的优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舞台上必将不断发展,在发展中,许多问题也会随之产生.只有紧跟时代,不断改革创新,解决好民间借贷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的民间借贷才会更好、更健康得发展,从而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注 释:

①正规金融,是指发展比较成熟的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正规金融的范畴,并且占据非正规金融的主导.

②王景.民间借贷要注意财产安全.公民与法制2011(13).

③李琦.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成因、国际经验及启示.盐城工学院学报,2006(4).

④网易网:http://money.163.com/12/0329/05 7TO68NHM00252G50.html.

F832.479

A

1673-260X(2012)08-0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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