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梅霞
(山西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
我国廉租房建设与社会参与研究
冯梅霞
(山西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
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为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房建设,是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文在阐述我国廉租房建设的主要内涵的基础上,指出了社会参与在我国廉租房建设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目前我国廉租房建设中社会参与缺失的问题,初步探讨了如何完善廉租房建设中的社会参与机制.
廉租房;政府;社会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城市人口居住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1998年住房改制之后,我国住宅政策在由福利分房向货币化分房的过程中,许多问题和矛盾开始暴露出来,住宅商品化、市场化,房价连续高增长,而住房保障又过于滞后,这加剧了城镇居民住宅的两极分化,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严重,他们没有能力以市场价格购买自己的住宅,而这部分人占社会总人数的比例很大.因此,为他们提供住房,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条件,是当前我国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过程中的一项紧迫任务.廉租房建设是政府改善民生,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全社会“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
廉租房即廉价出租的住宅,是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居民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一种非营利性的保障性租住用房.它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政府是廉租房供房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它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等方式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人家庭及孤、老、病、残等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住房,以尽量满足他们最低的住房需求.廉租房具有社会保障性、社会公益性和福利性,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现阶段我国产生了一系列廉租房制度的政策及法规,对我国廉租房制度进行了有效地规范,并在解决群众“住有所居”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社会参与是指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及决策.社会参与的主体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媒体和普通群众等.在廉租房建设中,虽然政府是廉租房供房责任的主要责任者,但是由于实行廉租房制度不仅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且也是为了全社会成员的福利最大化.因此,实行住房保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也是全体社会成员义不容辞的义务.为此,应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廉租房的建设中,这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和实现城市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此外,社会参与度越高,越有利于廉租房建设的顺利实施.因此,提高廉租房建设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资金筹措是推动廉租房制度建设,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根本措施之一.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建设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保障、社会捐赠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但实际上,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的财政支出,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的资金极少.而且国家的财政支出有其局限性,如:当中央或地方的财政紧张的时候,廉租房的建设资金可能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被挤占,不利于廉租房建设长期资金链条的形成.因此,仅靠政府的财政投入难以支撑起廉租房的顺利发展,这就需要加大社会捐赠等其他融资渠道资金的投入.但在廉租房建设中,我国公民的社会参与意识不强.一方面,许多有能力的个体、企业或社会团体通常保持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意识到廉租房建设的重要性,忽略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不起房”的现实.另一方面,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还不完善,没有形成透明、高效的运作机制,影响了人们的信任.而且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一般都集中在用于扶助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体、资助贫困儿童上学等事件上,对日常社会保障项目的参与较少.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住房作为一种高价值的特殊商品,可以给开发商带来巨额的利润.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全国各地,开发商都在投资建房.但是他们一般都会建设商品房、商业楼等利润率较高的楼房,而不愿意建设廉租房.因为廉租房作为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福利性住房,获利极少,许多开发商都不愿意参与到这样的事业中来,因为这不但不会带来丰厚的利润,甚至可能要承载很大的亏损风险.
社会监督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如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网络监督等.廉租房建设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有相对完善的监督体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廉租房建设的顺利开展.但我国目前廉租房建设的社会监督薄弱,许多公民都没有意识到廉租房建设的重要性,不关注我国廉租房的建设,不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造成廉租房资金挪用、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的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利益.
筹集廉租房建设资金,开拓资金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是我国目前廉租房发展的一项迫切需求.因此,政府应鼓励私人企业、民间资本、社会个人或者单位参与到廉租房的建设中,充分聚集更多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来支持廉租房建设,以确保廉租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为此,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政府可以发行廉租房建设公债,以政府本身的名义或者委托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信贷基金制度,按照廉租房临时性融资缺口来确定公债发行的规模、数额以及合理确定偿还期限和利息,向社会发行专门的廉租房建设公债筹集资金.此外,我国福利彩票市场募集资金的潜力巨大,廉租房制度作为国家福利保障项目,符合发行国家福利彩票的要求.因此,国家可以发行廉租房福利彩票募集资金以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有效地缓和我国廉租房建设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信托方式集合社会闲散资金,由专业人员操作,并以经营收益回报投资者的一种投资体制.它是专门用于房地产领域,一种以房地产及相关资产为投向的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即信托公司制定信托投资计划,与委托人(投资人)签订信托投资合同.信托公司通过发放股票或者收益凭证的形式募集资金,收益凭证的持有者通过股息分红或低买高卖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投资收益.因此,可以设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集众多分散的资金于一体来支持廉租房建设.
此外,政府还应制定较多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民间资本、社会团体参与到廉租房的建设和供给中,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解决廉租房建设中的融资困境问题.
首先,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开发商建设廉租房.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低息贷款、放宽一些地段的规划控制、减免相关税费、简化各种审批手续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使开发商积极参与到廉租房建设中来,减缓政府的资金压力.如: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交换条件让开发商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建造一定比例的中小户型房,然后再低价出售给政府用作廉租房.
其次,政府也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要求开发商建设廉租房.随着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都获得了暴利,他们有能力有资金建造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制度的硬性规定和税收政策强制性地要求开发商建造少量的廉租房,即政府制定一个商品房与廉租房的比例,房地产商在开发一定的商品房的同时,必须提供与之匹配的廉租房,否则,就不能够拿到土地来进行房地产的开发.
为了保证廉租房建设的公正性、透明性,促进我国廉租房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应尽快完善我国廉租房建设的社会监督机制,对廉租房管理部门以及被保障者实施监督.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政府可以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宣传廉租房建设,强调廉租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内容、办理程序和退出机制等,并主动将廉租房的建设情况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布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从而接受社会的监督.
各级政府应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诉机制,并充分发挥民众、媒体以及网络监督的作用,通过他们的服务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检举和揭发,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以保护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利益,推动我国廉租房建设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也是我国政府急需解决的重要民生问题.然而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加快廉租房的建设,仅靠政府是不够的,必须发动全体社会成员,使他们意识到廉租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扶持和参与到廉租房的建设中,以推动我国廉租房建设的步伐,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保障他们住有所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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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5
A
1673-260X(2012)01-00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