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2012-08-15 00:47:16宋渊渊
长治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用人单位毕业生

宋渊渊

(长治学院 思政部,山西 长治 046011)

大学生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社会最现实的问题之一,大学生是人力资源中的主要力量,实现大学生的充分就业,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大学生就业市场作为“买方市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大学生就业问题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有着密切联系,该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一)弱势地位显著

目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的存在,我国大学生“毕业即失业,报到就下岗”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就我国当前就业情况而言,在微观层面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处于不平等状态。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大学生的优越性正在逐渐丧失,他们自身所承受的来自于就业方面的压力要远远高于招聘单位的压力,所以大学生宁愿降低自己的标准和要求,委曲求全地去签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最终导致大学生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用人单位正是利用大学毕业生这种迫切求职的心理压力,进而造成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根据我国教育部的相关统计,2002年底,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达到116万,就业率为80%,29万人处于待业状态;到2003年8月20号为止,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为172万,就业率为76%,42.2万人处于待业状态;2004年,在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为280万人中,待业人数已达75.6万,平均就业率为73%。伴随着这种压力的不断增大,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日趋明显。

(二)法律知识缺乏

目前,我国高校对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教育缺乏重视。首先,经过大学课程改革,将原来的《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两门课程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使法律知识内容与学时比之前减少。由于课时少而内容多,教师授课时往往只是点到为止,简单罗列,并没有时间将大量的案例说教给学生,学生也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只停留在表面上。其次,高校往往只重视专业课教学,而忽视了就业法制教育对于学生的重要性,一味追求学生就业率,导致学生将法律知识仅看成是一门课程、一科考试,而不是现实中遇事处事的基本准则。这样一来,尽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学完了,该背的法律法规也背过了,然而考试结束之后却全部忘到九霄云外了。最终导致法律知识盲点的形成,进而在面对就业问题时手足无措、我行我素。

(三)就业市场混乱

当今社会,高校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如一些用人单位的虚假招聘广告使得大学毕业生极易陷入传销陷阱;一些招聘单位仅仅是口头上答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运行中并未执行;一些用人单位硬性要求被聘用者缴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或者抵押其身份证及毕业证等个人相关证件,将这种对劳动者的限制作为所签劳动合同的“保障”;用人单位一再约定劳动者试用期或私自延长试用期等等,这些做法都严重侵害了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些种种不合理的做法,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同时,很多大学生或者选择忍气吞声、一声不吭,最后实在没办法时站起来走人,而不与损害自己合法利益的用人单位进行抗衡,或者采取非法报复、暴力等非理性手段来解决问题,或者由于缺乏有力证据而不通过合法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基于以上情况,就业市场还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进一步规范。

二、解决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的方法

(一)实现平等地位

在我国宪法中,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就业公平在平等权中占有重要地位。《劳动法》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大学毕业生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而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自身的强势在招聘过程中压制求职者,却忽视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为此我国劳动法制定了大量关于劳动基准方面的强制性规范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规定了薪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各种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随意更改标准,只可以在这些基础之上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和更高的工资福利待遇。所以大学生在和用人单位进行就业协商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事先了解这些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劳动基准制度,这样通过立法上规范用人单位的义务,来实现地位的平等。

(二)提高法律意识

作为一名大学生,第一,应该有权利意识,大学生应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只有了解并掌握这些权利,才能够在就业中保护自己应当享受的权利,为自己的求职与工作创造强大的内驱力和实践动力。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享有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有权利了解招聘单位的单位性质、注册登记情况、劳动者报酬、主要经营范围等信息,学校应教会大学毕业生如何充分行使自身享有的这些权利。另外,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第二,必须有义务意识。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大学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表现出种种不诚信的行为,如通过编造自己的工作与实习经历,私自修改自己的课程成绩,伪造各种等级证或资格证书、编造自身没有的爱好、特长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就业机会,这些行为都带有欺骗性质,是不道德的,更是违法的。在最初的面试中,可能会蒙混过关,获得用人单位的接受,倘若被用人单位发现,那么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也会失效。另外,还有不遵守就业协议现象的存在,其实,在性质上,所签订的就业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如果大学生未经过深思熟虑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事后又不考虑法律后果随意违约,由此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及负面影响都是多方面的。

(三)规范就业市场

目前,大学开设的公共法律课程是基础性教育,也就是说大学生无法学习到深层而系统的法律教育,缺乏对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与掌握,以致于在求职过程中陷入各种法律盲区。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求职者的试用期期限、待遇及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如果大学生在不了解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就无法正确判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情合法,甚至有可能因求职心切、缺乏防范意识而陷入传销组织、害人害己。在我国,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较发达国家尚不健全。在美国,就有专门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比如《职业前途教育法》和《综合就业培训法》,通过这些法律把职业教育与就业融为一体。在英国,制定了专门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并在实际实施中取得很好的收效。在日本,大部分高校都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并有完善的就业法律制度体系,部门负责人经常与企业实时交流与沟通,为大学生提供大量的就业信息,同时为他们就业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进行解答。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专门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来规范市场。

三、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

(一)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教育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需要

所谓市场经济,是市场交易中的主体之间彼此依赖,互通有无,共荣共存的一种契约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是受法律制约与规范的,一切经济活动的运行与矛盾的处理都以健全的法制作为依据,并体现了我国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公平平等准则。这就要求每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以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而大学生作为社会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只有加强对他们法律知识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才能使他们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浪潮中发挥自己的能力,贡献自己的力量,实现自己的价值。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教育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所谓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主要是指大学生了解就业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其现象的表现形式,具体表现在心理、观点、知识和思想方面,包括对相应法律的情感、认知和信仰等内心感受。它影响着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对法律的判断力,指引和规范他们的求职规划和职业生涯历程。如今,我国大学毕业生的法律意识令人担忧,比如对于就业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有资料显示,多数大学生都不能及时了解并掌握政府制定并颁布的一些关于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自于《2010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该报告由北京青年压力管理服务中心和新浪教育求职频道共同推出)的数据显示: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了解程度的调查人数中,有19%的学生不了解该法律,67%的学生只是了解部分内容而不清楚。在这“19%”范围的人数中,1~3年级的在校学生占58%,应、往届大学生占42%。因此,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大学生毕业后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这已经成为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强调对大学毕业生的法律保障,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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