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 琳
(太原科技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部,山西 太原 030024)
分处于自由主义左右两端的罗尔斯和诺齐克拥有共同的理论基础——把人当作自身的目的。他们把权利之箭共同射向了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允许为了他人的利益或为了社会总体利益而牺牲某些个人的利益,没有把人当作自身利益的目的。但是哪些权利是最重要的?在罗尔斯看来,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拥有某一确定份额的社会资源的权利。在诺齐克看来,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自己的权利,正是这些权利构成了自我所有权。[1]诺齐克的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是建立在权利概念基础上的。他的主要成就在于“他将权利的概念坚定地放回政治哲学争论的中间。[2]”他反对平等,认为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个人权利是其自由主义乐章上的重音。
罗伯特·诺齐克,哈佛大学教授,西方当代最重要的两位政治哲学家之一(另一位是约翰·罗尔斯),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在其政治哲学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阐述的要旨是权利——关于个人的权利。权利是诺齐克正义理论的核心。权利是至上的,是逻辑在先的价值。“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侵犯他们的权利)。[3]”个人自身的权利确定了个人的自由,自由依存于权利。
诺齐克认为人只有分立的个人,不同于具有他们自己个别生命的个别人。人们都是独立生活、独立存在的。有些事情,个人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相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对社会福利的考虑不能压制这些权利。此外,一个人还有不受侵犯、攻击、胁迫、敲诈、欺骗的权利。
首先,诺齐克的权利是不受干涉的、否定的权利。否定的权利是不被伤害的权利,或者是不被“干涉”的权利。肯定的权利一般是说以某种方式得到帮助的权利。当你因缺乏食物快要饿死的时候,虽然你有生命权,你也没有享用我的食物的权利。因为食物有主,它是我的。我享有对食物的权利,我不给你食物致使你饿死并没有侵犯你的生命权。除非我自愿给你食物,别人不能强迫我给你食物。
其次,诺齐克的个人权利是绝对的,不妥协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构成了一个人所要从事的行为的边界约束。边界约束要求人们在任何行动中都“不要违犯C,他人的权利决定了对你的行为所施加的约束。[3]”个人的权利是对他人行为的障碍或约束。权利是道德的边界约束。不能对权利进行功利主义的解释,“权利的功利主义”的目标是为了使社会侵犯权利的总量达到最小化,允许侵犯某些人的权利。
诺齐克的权利不仅是否定的、是人们行为的边界约束,它还是彻底的。从根本上说诺齐克是在提供一种单一价值的政治哲学。其它任何价值的考量(如幸福、平等、免于匮乏、审美等)都不能胜过权利。他把政治哲学视野集中在了自我所有权。从政治上说,权利是诺齐克唯一关心的事情。
诺齐克的权利理论是建立在自我所有原则基础上的。自我所有是指:“每一个人从道德的角度来说都是他自己的人身和能力的合法所有者,因此每一个人都有随心所欲地运用这些能力的自由(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只要他没有运用这些能力去侵犯他人。[4]”我拥有我的拳头,可以任意挥动它,但不能打到你的鼻子,因为你拥有对你鼻子的所有权。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身体的主人。只有自己有权支配自己的生活、自己的自由和自己的身体。一些人生来就有一双好的眼睛,而另外一些人生来眼睛有缺陷或者是盲人,应不应该拿出健全人的一只眼睛移植给盲人呢?这样就会使每个人都看见光明。根据自我所有权,除非我同意捐献一只眼睛,强迫我捐献一只眼睛就是侵犯了我的权利。为了某个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个人的利益是绝对不允许的。每一个人被自身的所有权所保护,别人不能干涉和侵犯。每一个人在尊重别人权利的前提下才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在诺齐克为自由至上主义提供的正义理论中,自由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不是根本的价值。诺齐克的自由是在权利语境下定义的,其权利理论的基石在于自我所有权。他不认为自由的观念优先于自我所有权并且前者推出了后者,相反,他的观点是,我们享有的自由的性质及其范围,应该依我们的自我所有权而定。[1]对此,柯亨明确地指出:诺齐克“哲学的首要任务并不是自由权,而是自我所有论。[4]”
诺齐克的自我所有原则是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和私有财产的不平等作辩护。柯亨认为虽然彻底否定自我所有这个前提是不可能的,但是从自我所有这个前提出发,不必然走向不平等,也不必然实现它所承诺的自由。
人们是如何合法地从自然中获得财产并拥有对它的所有权?清楚的是,人们现在手中的所有物品在过去的某一时刻从不为任何人所拥有,是无主的。诺齐克的获取正义原则继承了洛克的劳动占有理论:一个人把自己的劳动掺入自然存在的事物中,他便成了这个事物的主人,条件是他为别人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诺齐克把洛克的限制条件改造为:“无主物的占有是否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了。[3]”一个人对无主物的占有只要没有使其他人和被占有之前相比境况变坏,他的占有就是合法的。个人的能力不同,占有外部资源的能力也不同,自我所有原则与世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结合起来就导致私有财产的极不平等。
柯亨说,诺齐克的限制条件太弱,他没有证明不平等的合法性。如何判断其他人的境况是否变坏?他们的境况是否变坏为什么只和物质是无主时相比?为什么回避其它可能?柯亨设计了A和B两个人的世界。在土地无人占有时,A的收获为m,B为n。A占有了所有的土地,他为B提供了一份工作。此时,A 获得了 m+q,B 获得了 n+p(q>p>0),因为B的收入增加了(其实B的收入不减少就行),A的占有满足了诺齐克的限制条件,他的占有在道德上是合法的。柯亨追回到:为什么只和土地是公有时B的境况相比?假如B占有了全部土地,如果B的才能和A相当,他能为A提供一个m+q的工资,此时B的收入为n+2p。和假设B占有土地时相比,A的实际占有使B的境况明显变差了。诺齐克的获取正义原则并没有证明在自我所有原则下不平等的正当性。
诺齐克认为原始世界资源是无主的、公有的,人人可得。只要不使其他人的境况恶化,一些人就可以合法占有任意量的自然资源。因此条件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说只有在侵犯人们对自身的权利基础上才是可以避免的。自由总是打破模式。
柯亨质问道:为什么原始的自然物品是完全无主的?柯亨把自然物品视为所有人共有或集体所有。在这样的一种经济体制下与自我所有原则结合,广泛的不平等是可以避免的。柯亨的论证方法还是设计了二人世界:有生产能力的艾伯尔(Able)和无生产能力的英弗姆(Infirm),他们每个人都是自身的所有者,但外部资源为他们二人合伙共有。因此柯亨组合出多种情况,与论证有关的是:艾伯尔能生产出超过两个人生存所需的产品,二人都能存活下来。在这样的共有体制下,英弗姆虽然不能生产,但他拥有对生产资料(如土地)的否决权,使他控制着生产的一个必要条件。艾伯尔生产了产品和拥有对土地的否决权,他有两个生产的必要条件,但他不能主导产品的分配,在协商中也没有占到便宜。对剩余产品的分配艾伯尔一人说了不算,需经过二人的协商,如达不成一致协议则不生产。因而两人都会死去。再有,不仅剩余产品需经二人的协商,而且对生产多少,也要进行谈判,取得一致。柯亨说因为艾伯尔和英弗姆都是理性的、自私的和互不关心的人,这个经济体制是能够维持下去的。原始资源的共有体制没有给像艾伯尔这样有才能的人带来额外的回报,它既维护了自我所有权又避免了不平等的产生。
有人反驳说:在外部资源人人共有下,人人都有否决权,没有别人的同意我就什么也不能做,这样的自我所有权没有实质的意义,仅仅是形式上的。柯亨说:诺齐克所捍卫的自我所有权本身也是形式的。让我们看一下在诺齐克自我所有权下的无产者Z:他一无所有,只能被迫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而生存,没有资本家的同意他什么也不能做,只有饿死。从辩论的角度看这已经反驳了诺齐克。
柯亨认为自我所有原则具有始源性的吸引力,在于诺齐克借助于与自我所有混在一起的条件增强了它的吸引力。诺齐克认为:如果你否定自我所有原则,就是在赞同奴隶制,就会限制人的自主,就会把人当成工具,而不是目的。柯亨从这三方面质疑自我所有原则,它真的那么好吗?
诺齐克的自我所有原则主张每个人都是自身及其能力的所有者,没有契约别人不能强迫我为他人服务或生产。强迫我为他人尽义务,就是无视我的决定权,就是在某种程度上对我的奴役。他论证了最低限度的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人们免于暴力、偷窃、欺诈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国家的正义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向富人征税就是侵犯了他们的权利,等于强制劳动,就是变相的、程度较低的奴隶制。柯亨反驳道,强制有程度的不同,不能把强制一概而论说成和奴隶制一样,“有限量的强行劳动和奴隶的终身强行劳动之间在规范上是有区别的。[4]”把一个无罪的人强行地拘禁五分钟和长期监禁是有巨大区别的。有时为了社会治安的暂时需要短期拘禁一个无罪的人是合理的,长期监禁一个无罪的人决不合理。一个人如果不是出于契约为他人做事,也不意味着他人对我有如奴隶主的处置权。例如:当我的母亲生病了,我照顾她是非契约的,但这不意味着我是她的奴隶。国家征收福利性调节税也不意味着我就是国家的奴隶。
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只有当人们拥有自我所有权时才能控制自己的生活,才能拥有自主权。柯亨说:自主是指人的一系列选择,是一个程度问题。在自我所有权下人们对财富的追求会产生无产者。无产者虽然拥有自我所有权,但不能对自己的生活有实质性的控制。“境况的差异对人们的选择能力、自主和尊严具有深远的影响。[1]”缺乏财产和缺乏权利具有完全一样的压迫效果。即使资本家不能像奴隶主奴役奴隶那样对无产者拥有法定的奴役权,无产者也不具有可以对自己的生活进行决策的实际能力。因此,如果人人享有合理的自主权的话,那么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对自我所有权加以限制,[4]也有必要在物质上给予平等的关照。
诺齐克说自我所有原则“反映了康德主义的根本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用来达到其他目的。[3]”但柯亨认为康德的目的原则是把人视为独立价值的核心,并不蕴含自我所有原则,自我所有原则也不蕴含康德的原则。国家进行福利性征税以维持身体不好的人的生命,否则他们就会死去。从自我所有角度这样做违反了自我所有原则,因为征税是强制行为,自我所有原则反对非契约的强制人们尽义务的行为。但是,这样做没有违犯康德的原则。通过征税让健全的人帮助不幸的人,并不意味着是对健全的人不关心,此外这样做也没有损害他们的生活。因此否定自我所有原则并没有否定康德的原则。康德的原则包含着以一种尊重的态度对待他人的特殊要求。当汽车售票员服务于我时,我是把他当作手段。当他晕倒在地时,我不去救助他,没有违犯他的所有权,但却违背了康德的原则。
自我所有原则是诺齐克式自由至上主义的权利和自由理论的基石。他认为不平等是不幸的,但不是不公正的。柯亨运用分析哲学的方法对自我所有原则进行了剖析,论证了自我所有原则并不必然导致不平等,自由在某种条件下和平等不冲突。他也说自我所有原则是不能够完全驳倒的,通过某些比较和类推之后,降低了其吸引力,很多人就会失去对它的信仰。柯亨对自我所有原则的批驳,其视角独特、条理明晰,撼动了诺齐克权利理论的根本,是对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的终极批判。
[1][加]威尔·金里卡.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116、149、167.
[2][英]乔纳森·沃尔夫.王天成,张颖译.诺齐克[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160.
[3][美]罗伯特·诺齐克.姚大志译.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35、210、37.
[4][英]G·A 柯亨.李朝晖译.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81、81、26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