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社会科学院 邢文妍
浅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
辽宁社会科学院 邢文妍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经过四年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公司数量还是贷款余额都增长迅速,据央行统计数据显示,小额贷款公司从2008年底的不到500家,发展到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年,实收资本3319亿元,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其中小贷公司数量最多的为内蒙古自治区390家,贷款余额最高的为江苏省,共805.16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以其较低的门槛、方便的手续、灵活的贷款方式,迎合了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需求时间紧、期限短、季节性强的特点,深受广大农户和中小企业的欢迎。目前大部分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现了盈利,据2011年有关有数据显示:全国小贷公司的总体年化资本利润率为7.76%,其中,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小贷公司的利润较高,分别达到10.7%、15.68%、11.56%。小贷公司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机构,对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聚集民间资本,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规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样,小额贷款公司既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不能从其它金融机构融资超过自有资金的50%,融资渠道受堵,发展空间受限。而目前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贷公司在成立两三个月后就已经把全部注册资金贷出去了,后续资金严重不足与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凸现出来,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分析 具体如下:
(1)内源融资渠道分析。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依靠自有财产投入来满足其发展及投资需求。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自有资金、留存收益、股东增资扩股等内源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一是自有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内源融资渠道中最主要的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目前股东的投资实力基本上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规模,但是现行注册资金和大股东持股上限太低,大大影响了公司原始资本活力。
按照《指导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而在地方政府的《试点实施办法》中投资门槛普遍提高,例如,辽宁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而2011年发布的最新修订的《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准入门槛的提高,确保了更多有实力、有经验、风险防范能力强的出资人开办小贷公司,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贷公司成立之初可贷资金不足的现状。但是,目前大部分省市注册资本上限卡得较死,基本上都是2亿元,只有广东、上海等少数省份在2012年提高到了5亿元。较低的注册资本上限使得民间资本出路被堵,小贷公司发展受限。
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法定股东的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目前大部分省份,如辽宁、河北、吉林等将单一主发起人持股比例提高到了20%,也有少数省份如广东、浙江、上海将这一比例提高到了30%。显然,10%的上限规定对大股东是一个有效的制约,但是股本太多太分散也会有较多问题,比如股东理念和经营想法不一致,协调麻烦等。更重要的是,这一规定挫伤了大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大股东一般都是资本雄厚的企业,小贷公司每年为数不多的股本回报对其没有太大吸引力,不利于优化股权资源配置,形成核心竞争力。提高大股东持股比例,对一些看好小贷公司发展前景的大股东来说,有助于他们投入更多精力和资本去经营小贷公司,激活公司资本的原始动力。
二是留存收益。在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发展模式下,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利息收入,而各种成本费用又普遍偏高,导致公司经济效益偏低。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品种单一,投资回报率较低。从当前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品种比较单一,主要从事贷款业务,不能从事票据、资产转让业务、委托贷款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其他低风险业务,贷款利息收入成为唯一获利手段,直接影响了小贷公司的获利水平,压缩了盈利空间。2012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出台,明确允许小贷公司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规定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资产转让回购业务的放开,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强盈利能力,而信贷资产转让规模50%限制,也有利于防范风险的发生。而广东省发布的2012年《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对小贷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也有突破,对规范经营1年以上、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如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理财等咨询业务,以及资产转让回购、票据贴现、委托贷款业务。赋予了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某些类似财务公司的业务。
然后,较高的税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利润空间降低。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却是按一般公司上税,这就加大了小贷公司的税务负担。小贷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应依法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且税收并非按金融机构利差来征收,而是按利息征收,综合税费比例超过30%,远高于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负担较重。另外,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比照金融机构在税前提取风险拨备,不能比照银监会批准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享受中央财政按贷款余额的2%给予的补助,不能比照农信社享受“小企业贷款配套风险补偿”和“农业贷款配套风险补偿”。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税负压力过大,盈利空间减小。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对低端客户,经营难度大,贷款风险高。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农民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这样,贷款点多面广,额小户多,加之小贷公司目前还没有纳入央行征信体系,县域和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又相对滞后,城乡征信系统数据的也很难实现对接,公司不良贷款率控制难度大,这必然要求经营人员付出更多的精力,无形中提高了公司的交易成本,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是股东增资扩股。为了扩大放贷规模,小贷公司最直接和常用的方式就是增资扩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资金急缺的症状。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不能超过资本金的50%这一规定,使得小贷公司扩大规模的途径只有增资扩股和上市融资,而绝大部分小贷公司还不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越来越多的小贷公司通过股东增资扩股,来缓解后续资金不足的现状。这是因为小贷公司增资扩股后,实际运营成本增幅不大,但所增资本可以获得更多收益。另外,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相关规定,小贷公司成立1年之后才能进行增资扩股,但是很多省份为了缓解小贷公司放贷资金缺乏的现状,允许其提前增资扩股。例如上海市规定:“经营规范、运行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绩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区县政府预审并报金融办同意可优先进行增资扩股。”2011年,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将注册资本金从1亿元扩大至5亿元人民币,增幅400%的增资扩股,成为全国资本金最大的小贷公司。
(2)外源融资渠道分析。外源融资渠道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向企业之外的其它经济主体筹集资金。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外源融资渠道主要有商业银行贷款、同业拆借、定向借款、信托融资等。
一是银行贷款。较低的银行融资杠杆比率,严重限制了小贷公司外源融资能力。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两个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且其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其实小贷公司要想从银行获得融资并不容易,可选银行数量规定过少,成本和门槛较高。只有不及三分之一的公司能从银行融到足额资金,且银行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同样需要提供担保或者抵押,利率也在基准利率之上有30%左右的上浮,这样直接影响到融资规模和应有效能的发挥。相比大多数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对小贷公司的支持更多一些。但即使从银行融资额度发挥到50%的极限,小贷公司最大融资杠杆也只有1.5倍,与担保公司的10倍、银行平均的12.4倍相差甚远,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极低的杠杆率下运行,资本回报率不高,致使放款利率处于较高水平,既制约了自身的发展,又增加了中小企业及“三农”客户的资金成本。2012年广东和浙江两省将此融资比例由50%上调到100%,提高了小贷公司银行融资比例,有效增强了其外源融资能力。
二是同业拆借。小贷公司之间的同业拆借平台还有待建设和完善,融通效果有待后续观察。由于小贷公司没有“金融机构”的身份,目前无法从银行获得“同业拆借”的资金,只能按贷款处理,这无疑增加了资金成本,利润空间被压缩。2012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允许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这种行业间的拆借需要搭建一个有效的融通平台来实现,目前很多省份还没有建立相关的融资平台,而且小贷公司普遍处于缺钱状态,所以试点的融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是定向借款。定向借款的首肯进一步打开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效果有待实践检验。2012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定向借款的获准,使得小贷公司进一步拓宽了融资渠道。但是,由于受到大股东本身资金额度的限制以及股东对投资回报率的期待,融资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
四是信托融资。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小额贷款公司信托融资已经被银监会叫停。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主要是通过“股权+回购”模式,即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向信托公司转让股权,或向信托公司增资扩股,信托公司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发行信托产品,在信托产品到期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向信托公司溢价回购的方式兑付本息。虽然“信托”作为一种外源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小贷公司流动资本紧缺之痛,但通过信托公司融资的资金成本较高,风险高,利润空间有限。另外,如果小额贷款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没有一定的倍数限制,这样的融资方式会使小贷公司的资产放开好几倍,风险系数极高。出于安全考虑,2011年11月银监会叫停了小贷公司的信托融资。
(一)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能力 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放宽对资本注册资金和大股东持股上限的限制,激活资本原始动力。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其放贷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各省份根据地方小贷公司发展情况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起点,并且建议完全放开对注册资本金最高额度限制,对于大股东持股上限可以放宽到50%,以吸引更多有实力大股东入资,增强资本原始动力。
(二)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 对于经营管理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可以审批同意其开展资产转让、保险代理、信托代理、票据贴现、理财咨询等新业务试点工作,以拓宽其经营范围,增加营业收入。当然,各地政府应该加快第三方金融平台的建设,以便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开展。例如,2012年浙江开始实施的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如果试点成功,在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全国展开。
(三)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扶植力度 首先,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尽量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对待,给予其优惠政策。例如,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按低于客户利率、高于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掌握。金融机构对小贷公司的借款额度计入同业借款,不计入贷款规模。其次,在税收方面,建议参照农村信用社和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标准执行,例如按营业税3%征收,所得税3年内免征。再次,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税“先征后返”给予优惠,例如,浙江省规定考核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3年内可享受到营业税、地方所得税全额补助的政策补贴。最后,国家应出台更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补贴和优惠以支持其发展。例如,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小企业贷款配套风险补偿”和“农业贷款配套风险补偿”的资格。
(四)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能力 具体可通过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比率来实现。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确实服务于“三农”、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评价或者信用评级,对其认为依法合规经营、运营状态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适当提高其向银行融资的杠杆比例。例如,参照广东的做法,采取融资比例弹性化试点。融资额度达资本净额的50%后,持续经营1年以上,只要合作金融机构同意,融资额度可增加至资本净额的100%。其次,对小贷公司的外源融资可以从2个金融机构扩展到2个金融机构和1到2个非金融机构,例如通过定向借款的方式向股东融资,并不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与大型民营企业的合作。最后,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债券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组织发行集合债券等,不断提高小贷公司资金杠杆的融资能力。
(五)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环境 各级政府应注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调服务,加大政策性融资引导,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首先,政府应该大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反映农户和微型企业的基本情况档案,尽快允许小贷公司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其发展提供信息平台;其次,地方政府可以主导建立小额信贷基金,采取投贷结合的方式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引导和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采用代理贷款、组团贷款、转贷款等多种方式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再次,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的建设,在行业监督、协调磋商、解决纠纷、组织培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整个行业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切实增加贷款投入,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最后,各级政府应该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责任,对小贷公司实行年检信息披露制和合规性检查,稳步拓宽其融资渠道,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1]中国社会科学院贫困问题研究中心课题组:《扶贫经济合作社:小额信贷扶贫模式在中国的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本文系2011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青年项目“我省农村地区金融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课题编号:L11CJY0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 向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