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以成都市龙泉驿区为例

2012-08-15 00:49李勇
关键词:龙泉驿区司法局调解员

李勇

浅析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以成都市龙泉驿区为例

李勇

在社会转型性时期,我国目前的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分析我国当前人民调解员的发展现状,结合成都市龙泉驿区的创新实践,分析总结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利于我国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对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龙泉驿区;队伍建设

调解(这里的“调解”是指诉讼外调解,即人民调解)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否成功,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解者对双方的影响力密切相关[1]。人民调解员常常被称呼为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事佬,同时,人民调解员是推进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和发展的生力军[2]。司法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员曾在解决民间纠纷、分流法院压力、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环境、创造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人民调解员的文化低、素质低、年龄偏高、队伍不稳定、缺乏法律素质与调解技能,已经制约了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因此,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就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人民调解法》颁布施行以来,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问题已经成为了理论界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和探索的热点话题。

一、我国人民调解员的现状分析

(一)年龄普遍偏高、文化偏低,缺少法律政策知识

老干部、老同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有阅历深、经验丰富、威信高等优势,但是不可否认,他们的思想相对僵化,服务意识不强,缺乏法律法规知识,其调解效果则根据调解员经验、口才、威信等而迥然各异。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员的年龄普遍偏高,文化程度大多只有小学、中学文化水平,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法规知识,他们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往往只是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去认定和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二)队伍不稳定

目前,我国村、社区、企业等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多是身兼数职,任务繁重。从村、社区来看,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多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没有专职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从企业来看,一些单位在任用调解员的时候,都随意指派,随时更换,且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等问题。

(三)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纠纷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的特点,调解员素质低下成为影响纠纷调解效果的重要因素[3]。特别是《人民调解法》颁布施行以后,我国对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已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当前纠纷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日益凸显,当代社会的调解的正当性要求逐渐提高,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被视为振兴人民调解的关键,因此,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的培训尤为重要[4]。

(四)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低、重视程度不够,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热情

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一般都兼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除了区(县)人民政府的补贴外,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基本没有兑现。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村(社区)干部的收入本来就很低,他们参加调解工作,不仅拿不到补贴,还要对额外自付电话费、交通费等。企业也没有专项的人民调解经费,调解员一般都是义务参加调解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社区、企业的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五)人民调解员的信息封闭,得不到有效指导

由于人民调解员文化水平有限,其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会遇到各类法律、法规问题,调解员无法对自己处理的矛盾纠纷向有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士等进行交流、救助,更得不到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士的有效指导。人民调解员对案件不能做及时的处理,往往会引起纠纷的扩大化,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对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提出了新的规定。然而,即使有良好的法,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5]。以往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已不能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利于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新精神、新要求。

(二)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利于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与进步,有利于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对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一直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破解“三农”问题重要战略方针。人民调解作为起源于民间,服务于民间的法律制度,在服务“三农”问题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人民调解员队伍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具有广阔的空间舞台。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利于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给新农村建设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有利于营建节约型社会

众所周知,诉讼和仲裁耗费的时间长、费用多,给当事人带去的麻烦多。而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一个案件可以随时出现、及时申请、即时解决,大大节约了信访资源和诉讼资源,而且还可以引导群众理性、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对社会政治、经济等造成更大更严重的破坏,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友好型”途径和“绿色通道”,客观上直接体现着我国当前提倡的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精神实质和内涵。

三、成都市龙泉驿区的基本概况及人民调解员发展的大胆探索

(一)地区概况

成都市龙泉驿区是国家级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是四川省 “天府新区”的重要规划区,幅员面积556km2,辖4个街道办事处、8个镇、1个乡,共计135个村(居)民委员会。

(二)龙泉驿区司法局的大胆探索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龙泉驿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的“三化”人民调解员。此次招聘共有696人报考,其中,本科学历25人,大专学历83人,党员26人,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35人。经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共招聘了147名人民调解员。现在,龙泉驿区的12个街镇乡、135个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均配备了至少1名专职的人民调解员。其次,龙泉驿区还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了数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龙泉驿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

“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的“三化”创新举措,让龙泉驿区人民调解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这支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驻扎基层,对矛盾纠纷做到了早发现、早介入、早预防,消除在初发之时,解决在基层,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经过两年时间的发展,龙泉驿区司法局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理论知识素养和实际调解技能等。

(一)严格调解员的准入制度,选拔一批高文化、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民调解员应该要有一套比较严格的制度。龙泉驿区司法局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一系列程序招录人民调解员,保证了人民调解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为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龙泉驿区司法局聘任人民调解员,主要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首先由村(居)民委员会、街道、乡镇等基层单位进行资格审核,推选辖区内一些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的公民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的综合考核;其次,司法行政部门再对这些被推选的人进行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考核(笔试),以及实际调解技能等方面的考核 (面试);经过综合考评后,由区司法局择优录取人民调解员;再次,司法行政部门、基层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理论水平培训、实际调解技能培训等;最后,培训合格的人民调解员正式上岗。通过上述程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严格选拔,人民调解员的整体水平前进了一大步。

龙泉驿区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把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与大学生村官结合起来,从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了一些法律业务能力较强的高校毕业生担任人民调解员;龙泉驿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吸收了退休的法官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一些调解委员会还把驻村(社区)律师吸收为人民调解员。

通过严格选拔程序,龙泉驿区建立起了一支文化水平相对较高、法律素质相对较强、调解技能相对过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龙泉驿区司法局招录的人民调解员与某人才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由区财政解决调解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并根据调解员的具体工作情况发放个案补贴等,从而充分调动和发挥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正常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加强对各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员的协调、培训、指导

《人民调解法》的相关条文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与培训。龙泉驿区司法局对调解员实行了统一管理,健全了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奖惩等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实践能力等培训,使得专职人民调解员了解、熟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专门成立了龙泉驿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解答全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疑惑,并协助全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疑难、重大矛盾纠纷。各司法所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与培训,如组织专家普法讲座、组织调解员旁听庭审等。同时,还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一村一律师”的制度内涵,进一步拓宽了“一村一律师”的服务空间,通过让律师协助人民调解员工作,从而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

(四)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交流与合作

所谓“制度”,就是指一套规则,也可以称为运行规则[6]。龙泉驿区司法局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新机制。龙泉驿区司法局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建立了QQ工作群,该群吸收了全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工作群上交流经验、咨询法律疑问等。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司法所建立了人民调解博客,龙泉驿区顶佛寺村建立了人民调解微博等。这些平台及时公布人民调解工作的最新动态、咨询等,使其成为传统信息发布渠道的有益补充。同时,进一步利用这些平台的互动功能,畅通对话交流渠道,打造调解员与群众、专家、学者等的沟通桥梁,收集、了解民情民意。

(五)建立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队伍

龙泉驿区司法局率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等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着力培养了一批行业性、专业性较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的指导,他们在调解行业性较强的纠纷时更加得心应手,调解效果得到大幅提高。

五、结语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在矛盾多样化、复杂化、尖锐化的今天,全国各地区在拥有更多的发展机遇的同时,各类矛盾纠纷也日趋突显。新的形势、新的矛盾需要人民调解员自身在观念、机制、方法等诸多方面不断深化,不断拓展,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也应积极探索和完善人民调解员管理、指导、培训等新机制。

[1]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刘文慧,等.浅议农村人民调解制度[J].法制与经济,2009(11).

[3]孙晓红,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中心[J].兰州学刊,2007(5).

[4]谢俊.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研究[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9(00).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58.

[6]陈驰,等.宪政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45.

DF822

A

1673-1999(2012)10-0064-03

李勇(1985-),男,四川成都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四川师范大学(四川成都610068)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201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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