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露,卫乐乐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对策研究
韩 露,卫乐乐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令人担忧,“三鹿”毒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一次又一次地触动了人们紧绷的食品安全神经,面对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犯罪态势,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成为如今国内研究的热点。食品安全犯罪产生原因诸多,为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现象,要从法律规制角度出发,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法律对策
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受到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在2012年的全国两会中,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中国老百姓最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之一。1974年,“食品安全”概念由联合国组织提出,并从三个方面详细阐释了其内涵,随后,英国、欧盟、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先后出台适合本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接着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食品安全法》,诸如我国在20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由此,“食品安全”一词逐渐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因此,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对食品安全以及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展开论述。
我国目前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发生的领域主要表现为:
第一,初级农产品源头领域。明知是被严重污染的初级农产品仍然予以销售;违禁使用高毒农药;饲料禽畜滥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在水产养殖中滥用氯霉素等抗生素和饲料添加剂,造成虾、蟹、鱼等水产品中残留有大量有毒物质等。
第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等加工食品;掺假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
第三,食品流通环节。违法使用不合格的或有毒有害的包装材料;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以及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
(一)食品安全犯罪总体呈逐年增长态势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逐年增长,截止到2011年10月,审结的案件已经达到了173件,从这些数字我们就能看出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正处在逐年增长的态势。[2]另外,2008年至2011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食品类的投诉情况显示,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尤其在2011年,全国食品投诉幅度增大,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视频投诉39082件,同比增长12.3%,消费者在对食品问题的投诉中,2/3的投诉与质量安全有关。此外,2008年至2011年在全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投诉上升幅度排名中,食品类投诉分别位居第6名、第3名、第4名和第4名,这也表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较严重。
(二)危害后果严重
近几年出现的“地沟油”、“瘦肉精”、“注胶虾”等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地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造成多人死亡的后果。以2004年“5·11”广州毒酒案为例,该案件中共有53人因食用假酒而导致甲醇中毒,其中11人死亡。尽管相关责任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销售假酒的店铺已经被查处,但1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是永远无法弥补的。此外,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奶粉”事件,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截止2008年10月8日,全国因食用毒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住院治疗的婴幼儿就达46814名,其中较重症状患儿8名,累计康复出院36144名。[3]
(三)涉及范围广泛、触犯多个罪名
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仅仅局限于生产销售环节,而且涉及到从原材料的生产到采集,从食品的加工到包装、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另外,所涉及的类别,从日常消费品,到高端消费品。同时,生产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在食品加工环节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销售过程中违法销售过期食品等。目前,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多个罪名,此外还涉及投放危险物质罪、欺骗他人吸毒罪等少数罪名。而法院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四)单位犯罪现象增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私营经济迅猛发展,食品安全犯罪主体也相对复杂,不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同时还包括个体组织、非国有企业、外国企业以及跨国公司。2010年,公安部公布的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中犯罪主体出现一些私营企业,2011年,爆发的“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地沟油事件的始作俑者仍多为私营企业,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由个体小作坊主逐渐演变为大型私营企业,其犯罪形式也多样化,私营企业利用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疏漏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走上了团体犯罪的道路,对广大公众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五)渎职案件相伴而生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频多发,不仅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疏漏有关,而且其往往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密不可分。以河南“瘦肉精”事件为例,河南省检察院发现,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呈现出涉案人员集中、窝案多、玩忽职守严重、弄虚作假等特点,其中查处渎职犯罪嫌疑人26人,在立案侦查的39人中,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共22人。此外,江苏、湖南、上海等地市也相继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渎职案件。此类案件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极其恶劣。
(一)市场经济主体自身原因
1.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不利影响
市场经济既然是竞争经济,自然会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因为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作为“经济人”,其目的是追求其生产效益的最大化,争取竞争优势地位,但是每个市场经济主体的生产资本、规模又不尽相同,所有市场主体都在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才会频繁地出现“弱肉强食”、“大鱼吃小鱼”的竞争惨象。因此,部分弱势市场主体为了自身生存采取非法手段,如伪劣假冒、坑蒙拐骗等行为,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2.经营个体缺乏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诚信是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作为经营个体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缺乏诚信,采用违法手段扩大市场经营规模,赚取高额利润,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法律原因
1.《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不足
我国《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不相协调。《食品安全法》中涉及食品生产、流通以及经营的各个环节,而刑法中对于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方面的规定却未体现。此外,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仅规定为“生产、销售”两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囊括食品在运输和销售环节出现的食物中毒和严重的食源性疾病问题。第二,对犯罪人刑事处罚力度不够。首先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不够完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适用选择性罪名,并没有单独规定生产伪劣产品罪。其次,刑事责任处罚方式狭窄,主要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五种实现方式,并没有引入资格刑,同时《刑法修正案 (八)》中规定罚金数额以“销售金额”定罪处罚,这样则会疏漏对于没有销售金额或者销售金额较少的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第三,司法实践操作困难。由于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在罪名认定、罪状认定以及刑事处罚规定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难以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太单薄,仅仅只有一部《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相比,现有法律没能充分反映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而且我国对不同种类的食品以及针对重要环节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也还很欠缺。[4]此外在具体实施和执行方面同样缺乏详尽的细则指导,这使违法犯罪活动难以有效遏制。
(三)社会原因
1.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问题严重
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相当一部分为个体小作坊,他们集“小、散、乱、脏、差”于一身,缺乏生产安全、合格食品的基本条件,其食品标准难以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因此多数产品的安全性不可保障。而且对于这些食品的流通更是问题重重。另外,国内还存在一些食品批发市场,它们缺乏有效的安全检验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有机可乘,大肆销售伪劣食品、过期食品。
2.社会监督不力
我国自成立全国消费者协会以来,食品类投诉在近五年内一直位居投诉案件前十之列,虽然公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在投诉之后,消费者大多是以民事和解、赔偿方式解决食品投诉纠纷,纵容了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另外,在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中,生产者对于自己所售食品的原料来源、加工生产、销售渠道非常了解,相比消费者而言,有很大的信息优势,导致消费者仅能通过广告以及食品标签获知食品相关信息,不能有效监督食品安全生产。
(四)食品安全监管原因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日益严重,这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力密不可分。[5]从执法部门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国家工商部门以及卫生部联合监管食品安全问题。另外,为了解决多个部门监管工作协调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以及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实行这样的食品安全“分段管理”模式在实际生活中常会出现多个食品安全执行标准、各个部门互相推诿、避重就轻的局面,造成监管漏洞,致使一些企业和个人为追逐高额利润,铤而走险,致使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突出。
(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企业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伪劣商品泛滥,使人们之间的信任感、安全感、幸福感逐步下降。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伪劣商品的制造者以及销售者并没有进行任何信用记录,这样的市场条件下,使缺乏诚信意识的企业获得了巨额利润,也使食品安全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因此,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力武器。
另外,要需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单纯依靠企业的自主行为无法真正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必须依靠外部动力机制来进行约束。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动力机制主要包括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等主题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6]在综合运用内部动力和外部动力的条件下,食品安全犯罪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二)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
食品安全犯罪不仅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秩序,同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而这种威胁对社会环境造成极大冲击,理应将其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在罪名体系方面,现有罪名多为选择性罪名,而且罪名设置不科学,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形式多样,有时难以依据现有罪名定罪处罚,有学者认为应当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罪”,笔者认为,增设该罪名虽然能够囊括食品安全犯罪的所有行为,成为一个“口袋罪”,有可能会造成轻罪重判、重罪难以严惩的局面,因此还是单独在食品安全犯罪条款中增加解释性条款,更有利于实践操作。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目前,刑法修正案 (八)中已增加与修改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降低了食品药品犯罪的入罪门槛,加重了其法定刑,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还应设置禁止从业、限期整改等资格刑,彻底剥夺不法分子再犯罪的机会。[7]对于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不仅要严厉惩罚相关人员,必须要还适用一些非刑罚措施,例如赔礼道歉、公开悔过、社区服务等措施,因为这些涉案人员因个人一己私利,滥用职权,造成公共食品安全隐患,但鉴于其多为“明知、放任”的主观故意,使其附加非刑罚措施,更能使涉案人员知罪、认罪。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政府监管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但并没有将其责任明确细分。食品安全由多个部门联合监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容易出现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局面,同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一般只重视审批环节,忽略监管环节,因此,《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更应该对政府的监管责任加以重视,统一监管责任,细化部门职权,设置失职人员问责制,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8]
(三)加大社会监督
现代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对犯罪的报应,刑罚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这一手段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食品安全犯罪作为经济型犯罪的一种,除了运用罚金刑、资格刑进行惩治外,还应该完善社会监督体系,达到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9]例如,加强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公共媒体,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揭露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维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和监督权。另外,消费者自己也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违法监督平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起到补充作用。
总之,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只有加大处罚力度并完善相关制度,才能较好地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维护好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
[1]廉恩臣.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J].政法论丛,2010(2):95.
[2]刘 红,杜 菊.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及成因分析 [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10):8.
[3]卫生部.2008年10月8日对三鹿奶粉事件的通报 [EB/OL].(2008-10-08)[2012-03-15].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82/200810/38031.htm.
[4]李 红,张 天.食品安全政策与标准[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8:11.
[5]张利庠,张喜才.食品安全危机管理[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77.
[6]王 丹.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
[7]王延国.完善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思考 [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1(5):23.
[8]廖卫东.食品公共安全规制:制度与政策研究 [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139-140.
[9]王 牧.中国犯罪对策研究 [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37-243.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Food Safety Crime in China
HAN Lu,WEI Le—le
(Law and Politics School,Zhejiang Agriculture and Forest University,Lin’an 311300,China)
The present status of food safety in China causes worries.People are concerned about food safety in“San Lu Milk”incident and Shuang Hui“Clenbuterol”incident.With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food safety crime,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criminal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which has attracted much attention in academic community nowadays.There are a whole bevy of reasons for food safety crime.In order to reduce food safety crime,from the angle of law regulation,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social credibility system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enhance social supervision.
food safety;food safety crime;legal regulation
D924.33
A
2095-042X(2012)03-0018-04
2012-03-26
韩 露 (1987—),女,河南许昌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刘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