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副现象论威胁与行为的因果解释

2012-08-15 00:53张卫国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戴维森因果关系规律

张卫国

(华中师范大学心灵与认知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心理副现象论威胁与行为的因果解释

张卫国

(华中师范大学心灵与认知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心理因果性问题是当代心灵哲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心理事件由于与物理事件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因果关系的法则学判别标准,而被副现象论者认为是一种没有原因作用的副现象。麦克唐纳夫妇根据“共例示”原则和随附性原则说明了,在反击副现象论的攻击中,心理事件的原因地位如何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的心理因果相关性学说,不仅促使人们重新认识常识心理因果性,还促使人们重新反思哲学基本问题。

心理事件;因果关系;法则学;副现象论;共例示

人们通常诉诸心理事件或状态来解释行为,并理所当然地认为这种解释就是因果解释。然而,随着自然科学和科学主义精神的发展,分析哲学界出现了一种“有悖常理”的新倾向,即心理事件与行为事件之间所构成的关系并非因果关系,因为它们不符合人们普遍认同的因果关系的法则学判别标准。如果真的像他们所说的那样,导致行为发生的并不是心理事件,那么我们关于行为的日常解释图式将会被彻底颠覆,不但如此,我们还不得不重新理解哲学基本问题中的本体论问题,因为物质与意识之间的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因果关系。心理事件难道真的没有原因作用吗?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我们关于行为的日常解释真的是错误的吗?哲学基本问题真的要重新理解吗?

一、心理事件的副现象论威胁

心理事件与行为事件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因果关系,关键取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因果关系的标准。休谟在哲学史上首次提出了因果关系的标准:如果两个事件之间具有时间上的继起性、空间上邻近性和结合的恒常性,那么它们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后继的逻辑经验主义者看来,这种因果标准太过宽泛,既没有将因果关系和非因果关系区别开来,也没有解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性问题。

逻辑经验主义者一致认为,两个事件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关键不在于休谟所说的这三个要件,而在于是否存在统摄、涵盖这两个事件的规律。卡尔纳普认为,“当人们说事件B是由事件A引起的,这样说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存在这样的一些自然规律,当它们和事件A的充分描述一起,可以从逻辑上推导出事件B来。”[1]也就是说,两个事件作为原因和结果关联起来,必须例示一条自然规律,这种因果关系标准就是人们普遍认可的“因果关系的法则学标准”。因此,如果心理与物理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根据因果关系的法则学标准,那么就一定存在涵盖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的规律。这个规律或许是,每当一个人感觉到疼痛,位于大脑中的某个区域的神经元必然会达到某个峰值,然而时至今日,任何自然科学都没有希望发现这种规律。既然不存在涵盖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的心理物理规律,那么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心理事件就是无任何原因作用的副现象。

这种结论似乎让人难以接受,作为20世纪后半叶最为重要的英美哲学家之一的戴维森,为了挽救心理事件的原因地位,提出了异常一元论。这种解决方案使人们重拾希望,但也备受争议。异常一元论由以下3个原则构成:(1)因果相互作用原则,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之间能够发生因果相互作用;(2)因果关系的法则学特征原则,构成因果关系的两个事件必定例示了一条严格的规律;(3)心理的异常性原则,不存任何这样的心物规律,即能把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关联起来。这三个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的,因为肯定 (1)和 (2),就意味着否定 (3)。戴维森认为这三条原则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关键在于要正确解读因果关系的法则学特征原则,“它说的是,当两个事件作为原因和结果被关联起来时,它们具有例示一条规律的描述。它并没有说,每一个真的单称因果陈述都例示一条规律。”[2]445即是说,规律的陈述依赖于语言,只有以一种适当的方式描述两个事件时,这两个事件才能例示一条规律。他以飓风引发灾难的例子巧妙地阐明了这一点:“假设一场飓风,它是在星期二的《泰晤士报》第5版报道的,结果引起星期三的《论坛报》第13版上所报道的灾难。这样一来,星期二的《泰晤士报》第5版所报道的事件引发了星期三的《论坛报》第13版上所报道的事件。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把这两类事件关联起来的规律吗?”[3]寻找把飓风与灾难关联起来的规律几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寻找把《泰晤士报》所报道的事件与《论坛报》所报道的事件关联起来的规律就显得过于荒谬。既然严格的规律都是物理规律,将原因和结果连接起来的规律是物理规律,那么作为原因和结果而存在事件必定是物理事件,因此心理事件如果有原因作用,那么它在本体论上就一定同一于某个物理事件。由于不存在严格的心物规律,因此这种同一是无规律的,因而是个例同一。据此,心理语词和物理语词之间的关系,就像“飓风”和“在星期二的《泰晤士报》第5版报道的事件”之间的关系一样,尽管描述的方式不同,但描述的对象是同一个。由于大脑中的物理事件和行为事件之间显然符合因果关系的法则学特征原则,因而具有因果关系,而心理事件同一于大脑中的物理事件,因此心理事件同样地可以发挥对行为事件的原因作用。

特德·洪都里奇 (Ted Honderich)认为戴维森的解决方案是有问题的。洪都里奇对戴维森的批判利用了归谬法,即假设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是真的,看它会有什么样的逻辑结论。根据洪都里奇的观察,在因果相关的两个事件中,作为原因的事件可能同时具有很多属性,如大小、重量等,但并不是每一个属性都与结果因果相关。因此,洪都里奇提出了“因果相关属性的法则学特征原则”,即“如果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真的能相互影响,那么它们一定是由于它们的某些 (而非全部)属性而如此的,这些属性,即‘因果相关’的属性,是连接这样一些事件的规律中可能出现的属性的主要候选项”。[4]985洪都里奇认为,他的因果相关属性的法则学特征原则,与戴维森因果关系的法则学特征原则一脉相承,因为说某个事件有什么样的描述,实质上就说这个事件有什么样的属性。因而从相反的角度讲,“说两个事物在某种描述下没有似规律的关联,就是说它们属性中的某些属性没有似规律的关联,或者是说这些事物由于它们中的某些属性而没有似规律的关联。”[5]在洪都里奇看来,事件间似规律的关联是由于它们的某些属性而存在,这种观点与戴维森的规律依赖于语言这一思想相一致。如果心理事件个例同一于物理事件,那么这个心理事件既有物理属性又有心理属性。但是根据因果相关属性的法则学特征原则,人们不禁要追问:心理事件凭借哪种属性导致了行为事件的发生?也就是说,导致行为发生的是心理事件的心理属性,还是心理事件的物理属性?洪都里奇认为,无论戴维森作出何种选择,都会使其陷入两难困境。如果导致行为发生的是心理事件的心理属性,根据上述原则,那么就存在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之间的严格的规律,这显然违背了心理异常性原则。如果导致行为发生的是心理事件的物理属性,那么关联规律就不是心理规律而是物理规律,这样,根据因果相关属性的法则学特征原则,心理属性就像茶壶的年限一样不是因果相关的属性,这一结论也是人们所不能接受的。因此,在洪都里奇看来,因果有效的事件只能是那些具有法则学属性的事件,而那些不具有法则学属性的事件不可能作为原因发挥因果作用。

如果关于心理事件的副现象论是真的,将会给我们的世界观带来巨大的冲击。它不仅会颠覆人们的日常思维方式,还会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哲学基本问题的某些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每个正常人都能根据信念、愿望等心理事件来解释和预言自己或别人的行为。如果心理事件或属性真的没有原因作用,那么我们的日常生活和交往将陷入瘫痪,许多人文社会科学部门,如文学艺术、哲学、历史学等也将遭到灭顶之灾,因为在这些方面,我们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心理解释。正如福多所说的那样,“如果常识心理学真的被摧毁了,那么这将是我们物种史上无可比拟的、最大的理智灾难。”[6]

二、麦克唐纳的心理因果相关性学说

美国著名的心灵哲学家C·麦克唐纳和G·麦克唐纳夫妇,作为戴维森路径的辩护者,提出的心理因果相关性学说就是其中之一。他们的学说具有鲜明的个性,即利用属性的共例示原则和随附性原则,来“说明心理的东西的因果地位如何在反击副现象论的那种进攻中得到保护。”[4]1001

在麦克唐纳看来,那些具有法则学属性的事件肯定具有因果有效性,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不具有法则学属性的事件就不有具有因果有效性。洪都里奇之所以做出错误的结论,是因为他没有将因果关系与法则学关系区别开来:因果关系是个例事件间的外延关系,如果两个事件因果相关,那么它们就是如此,与它们所具有的属性或从属的事件类型无关;而法则学关系则不同,两个事件是否被一条规律所涵盖,取决于它们具有何种属性或属于何种事件类型。因此,“如果我们真的坚持认为,因果关系是标记事件 (即个例事件,笔者注)之间的关系,而且正是与事件类型相联系的属性的例示具有因果上的有效性,那么那种‘关于因果相关属性的法则学特征原则’便应予以修正,以便能完成 ‘……因果相关属性的例示’”。[4]986也就是说,在麦克唐纳看来,因果关系的关系项是事件,而法则学关系的关系项是属性,因此,事件与属性之间的区别,是理解因果关系与法则学关系之区别的关键。

根据关于事件的属性例示说明,事件是对象的属性在时间上的例示,属性则是贯穿或体现在一系列事件中的共同性质。例如许多人都会射击,但在每个人身上发生的射击都是一个别的事件,因为时间、地点、目的和工具等各不相同。尽管这些具体的事件各不相同,但它们之内有一个共同的属性,即射击。可见,射击与事件之间,除了有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外,还有被例示与例示的关系。也说是说,一个事件发生了,就是某种属性被它例示了。事件的复杂性表现在,不同的属性可以共例示,即一个事件的例示有时并不是一个属性的例示,而是多个属性的例示。如约翰向乔治射击,既可以看作射击活动这一属性的例示,也可以看作是手指运动这一属性的例示,甚至还可以看作扣扳机这一属性的例示。就心灵哲学而言,想喝酒这一事件,既可以是某一愿望的例示,也可以是大脑内某一物理属性的例示。我们没有任何先天的理由假定,事件的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不能共同在一个单一的事件中得到例示。

那么,同一事件的诸属性为什么可以共例示呢?麦克唐纳等人认为它们之间具有随附关系。所谓随附关系,用戴维森的话讲就是,“不可能有在物理方面相同,只在某个心理方面不同的两个事件,或者意味着一个对象不可能在某个物理方面没有改变,而在心理方面有改变。”[2]444因此,我们有理由说,虽然心理属性与任何单个的物理属性未能整体地相互关联 (更不用说以任何似规律的方式),但它们可以是这样一些属性的一种析取 (也许是一种无限的析取)。具体而言,当心理属性与物理属性共例示时,这种共例示可能不具有任何规律性,亦即:不一定有某心理属性被例示了 (如想喝酒),就一定有大脑A区中的某一神经元的活动发生了。因为前都所随附的,在不同时空中,可能分别是B区、C区、N区中的某一神经元连接模式,总之可能是无限属性例示中的一个析取。

因此,根据共例示原则和随附性原则,就能说明:为什么心理属性尽管不具有法则学特征,但同样具有因果有效的例示。现假设大脑内的物理属性的例示Pi,引起了身体的行为属性的例示Bi。(1)根据随附性原则,心理属性M随附于物理属性P,行动属性A随附于行为属性B;(2)根据共例示原则,物理属性的例示Pi=心理属性的例示Mi,行动属性的例示Ai=身体的行为属性的例示Bi;(3)由于Pi对Bi有因果有效性,因此Mi对Ai也有因果有效性。她总结道,“所有具有因果上有效力的例示都是法则学属性的例示;……但不能由此说: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即那些在因果上有效力、但没有法则学特征的属性就不能得到例示。”[7]

麦克唐纳利用这两个原则,不仅维护了物理主义,还维护了非还原论。她强调,非还原的唯物主义的核心主张是,“每一个别的心理事件同一于一个物理事件,而这一主张又必须这样理解:两个不同的属性,即一个心理的、一个物理的,可以在一个单一的例示 (即在一个别的事件)中共同得到例示。如果……这是可能的,那么一个非法则学心理属性的一个例示 (即一个心理事件)M1,就可以与一个法则学物理属性的一个例示P1(即物理事件)共例示 (即两个事件是同一的)。因此心理属性就有这样的例示,即它是 (亦即同一于)一个法则学属性的一个例示。这个单一的例示是因果上有效的,因此心理属性能满足因果相关性这一必然条件。”[7]麦克唐纳在这里阐发的思想与戴维森三个著名原则中的后两个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形而上学方面来说,有法则学特征的属性的例示肯定有因果效力,肯定能产生作为结果的例示,但法则学特征并不是所有因果关系的普遍的、必然的特征。因为世界就是这样造成的,即除了上述有法则学特征的属性的例示有因果效力之外,还有这样的一些属性,它们没有法则学特征,但它们的例示仍可发挥因果效力。不过,麦克唐纳对戴维森的观点既有继承,又有发展,主要表现在:他们试图根据“共例示”来说明心理事件的原因作用。因为有些事件并不是单一属性的例示,而是多种属性的共例示,在这些属性中,有些具有法则学特征,因此直接具有因果效力,有些没有,但借助那些具有法则学特征的属性同样能获得原因作用。

三、关于常识心理因果性和哲学基本问题的重新思考

麦克唐纳的心理因果相关性学说,促使人们重新思考哲学基本问题。

第一,人们可以继续诉诸心理事件来解释行为,但需要明白的是使其有效的机制并不是常识心理因果性。常识因果性指的是潜存于我们每个人的心底,外显于我们解释和预言实践中的能力结构或概念图式。在人们的日常思维中,理所当然地认为心理事件与行为事件在因果上能够相互作用,因为我们时刻都见证了这种作用,一是从物理到心理的因果作用,如脚趾被踩了 (物理事件)产生了疼痛感 (心理事件);二是从心理到物理的因果作用,如自主体的决定导致了行为的发生。但是在人们的心理底层,又认为心灵与物质不同,心灵是非空间的,能够思维和感觉,具有私密性,而物质具有空间性,不能思维和感觉以及具有公开性,这种常识心理因果关系本质上是笛卡尔二元论的内化,已成为了人们文化思维的根基。但是这种常识心理因果图景必然会碰到二元论与交感论之间的矛盾,必然难以解释对行为的因果解释何以有效的机制。换句话说,日常的心理解释虽然是有效的,但潜藏其后的常识心理图景从根本上是错误的,因此我们需要重构真实的心理因果观念。要实现这一目,首先就要澄清心理语词的所指,重新赋予它们以新的内涵。在戴维森等人看来,“心灵”、 “意识”和“心理”等心理语词和物理语词在所指上是同一的,只不过是描述方式上的不同。麦克唐纳认为,心理属性由于与物理属性共例示,因此心理属性的例示就是物理属性的例示。由于心理事件从本体论上讲就是物理事件,因此心理事件与行为事件之间因果作用关系就不难理解。

第二,哲学基本问题在本体论方面,不再是物质和意识之间的产生关系或因果关系,而是其它的三重本体论关系。从本体论的范畴上讲,实在可以分为实体和属性两大类。将其运用到我们所分析的问题上来,那么就存在四种实在:物理事件、心理事件、物理属性和心理属性。如果哲学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那么其中的本体论问题至少会至少会涉及到以下三种不同的关系。一是心理事件与大脑内的物理事件之间的关系;二是心理事件或物理事件与心理属性或物理属性之间的关系;三是心理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的关系。因此,哲学基本问题中的本体论问题,就涉及到以下三种本体论关系:(1)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的同一关系。这里首先要注意到心理事件、大脑内的物理事件以及行为事件之间的关系。物理事件与行为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毋庸置疑的,因为神经生理学已作了很好的说明。心理事件要想发挥对行为事件的原因作用,它与大脑内的物理事件之间的关系只可能有两种选择,它们之间的关系要么是因果关系,要么是同一关系。如果它们之间是因果关系,那么由于因果因果作用具有传递性,心理事件可以通过大脑内的物理事件间接地发挥对行为事件的原因作用;如果它们之间是同一关系,那么心理事件可以直接地发挥对行为事件的因果作用。如果认为哲学基本问题中的本体论问题就是物质和意识之间的产生关系,那么,在心理事件与大脑的物理事件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肯定选择前者。但是,这种选择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没有哪一种因果关系标准可以说明它们之间关系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正确的本体论问题的一个层面就应该是,物理事件与心理事件之间的同一关系。恩格斯也赞成这一观点,他在追溯哲学基本问题的起源时说道,“在远古时代,人们还完全不知道自己身体的构造,并且受到梦中景象的影响,于是就产生一种观念:他们的思维和感觉不是他们身体的活动,而一种独特的、寓于这个身体之中而在人死亡时就离开身体的灵魂的活动”。[8]这里的身体主要指的大脑,马克思从侧面告诉我们,思维和感觉就是大脑的活动,它们与大脑的活动是同一的。对于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这种“新的”哲学基本问题,西方分析哲学界已经争论了近百年,基本上有定论,即它们之间是个例同一,而非类型同一。(2)心/物事件与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之间的依附关系。如果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之间是同一的,那么,接下来应该思考的是,这个既是心理事件又是物理事件的事件与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之间关系。从亚里士多德起,它们之间关系就被定位为依附与依附之间的关系,从来也没有人将这种依附关系看作是因果关系。质言之,心/物事件具有第一性,而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只具有第二性。这也符合物质世界的统一性原理。(3)心理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关系。随着哲学不断向纵深发展,哲学界从对物理事件与心理事件之间的关系讨论,深入到对物理属性和心理属性之间关系的讨论,也已经出现了种种学说:有的说它们之间是随附关系,也有的说它们之间是突现关系,但基本上没有人说它们之间是同一关系,因为心理属性显然有物理属性所没有的意向性和感受性特征,心物属性同一论也势必会导致心物无丝毫差别的庸俗唯物主义。在心物二属性的关系问题上,虽然人们意见远没有达成一致,但是至少在向着正确的方向迈进。

[1] Carnap R.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Physics[M] .New York:Basic Books,1996:194.

[2]戴维森.心理事件[M] //牟博,译.真理、意义与方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3]戴维森.行动、理由与原因[M] //高新民,储昭华.心灵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977.

[4]麦克唐纳.行动的心理原因与解释 [M] //高新民,储昭华.心灵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Honderich T.The Argument for Anomalous Monism[J].Analysis,1982,42(1):61.

[6] Fodor J.Psychosemantics[M].Cambridge,Mass:MIT Press,1987:12.

[7] C and G Macdanal.How to be Psychologically Relevant[C] //C and G Macdonald(eds.).Philosophy of Psychology.Oxford:Blackwell,1995:65.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23.

The Threat of Mental Epiphenomenalism and Causal Explanation of Action

ZHANG Wei—guo
(Research Center for Mind and Cognition,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Mental causation is one of the focal questions of mental philosophy.Si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ntal events and physical events i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nomological standard of causation,mental events are considered to be epiphenomena which do not have causal role.C.and G.Macdonald have explained how the causal role of mental events can be protected in counter-epiphenomenalism attacks according to“co-instantiation”and supervenience principles.Their theory of causal relevance of mental events makes us reconsider common sense of mental causation and reflect on the basic question of philosophy.

mental event;causation;nomology;epiphenomenalism;co-instantiation

B015

A

2095-042X(2012)03-0005-05

2012-02-28

张卫国 (1984—),男,湖北黄冈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心灵与认知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 (10BZX053)

(责任编辑:刘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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