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的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比较

2012-08-15 00:49陆伟华
关键词:社会性伦理文明

陆伟华

中国和美国的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比较

陆伟华

介绍中美两国的网络伦理教育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及实施途径,分析比较了我国的网络伦理教育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途径方面与美国开展的网络伦理教育的异同。对我国的网络伦理教育和网络伦理建设提出了建议。

伦理教育;网络伦理;中国;美国;比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网络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一定的伦理规范,网络社会也不例外。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网络信息的生产、使用、储存和传播过程,都涉及伦理道德问题。网络伦理教育,旨在使网民了解自己网上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觉遵守网络道德,维持网络社会的有序运行。作为英特网的发源地,美国的网络技术和服务水平以及网络伦理教育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基于此,笔者从社会性的网络伦理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途径三个方面,比较中美两国网络伦理教育的异同,以期为我国网络伦理教育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中美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的目标

(一)美国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的目标

美国网络伦理教育可以追溯到1985年。这年,美国《元哲学》杂志上发表了J·H·穆尔的文章《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该文初步探讨了计算机技术运用中所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网络伦理研究从此在美国兴起。约翰逊及斯耐皮尔在《电脑使用之伦理议题》一书中提到,资讯伦理守则有下列目标[1]:

(1)激励:可以激励资讯人员的行为更伦理;

(2)敏感:改变资讯人员对工作之道德观念;

(3)纪律:强化专业守则于资讯人员上,并使他们有正直感;

(4)忠告:提供资讯人员面临道德两难时的指引;

(5)察觉:让资讯人员之客户察觉他们可或不可预期的服务。

(二)我国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的目标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着陆,网络伦理问题摆到了中国网民面前,网络伦理的研究和教育也受到重视。2000年10月,在北京由UNESC0主办召开的亚太地区网络伦理研讨会,广泛讨论了电子网络时代人类道德的变化,伦理、法律及整个社会所面临的挑战和网络的公平使用等问题。同年12月,文化部、团中央、广电总局等十家单位正式启动了网络文明工程,号召“文明上网、文明建网、文明网络”。随后,中国网通、中国联通加入网络文明工程组委会,使网络文明工程的影响进一步扩大。“网络文明工程”为我国社会性的网络伦理教育提出了以下要达到的目标:一是正面引导,在网上形成健康文明的道德规范;二是创造一种全新的网上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文明上网的风气;三是建设一批优秀的中文网站。总之,要引导和规范国内众多互联网站的建设,促进中国网络事业的发展[2]。

二、中美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的内容

(一)美国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的主要内容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内容主要有:

(1)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的网络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包括8个方面:要为社会和人类做出贡献,避免伤害他人,要诚实可靠,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秘密[3]。

(2)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十条计算机伦理戒律,即: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应考虑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应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4]。

(3)斯皮内洛在《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提出了计算机网络道德是非判断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自主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5]。

(二)我国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的主要内容

我国“网络文明工程”倡导的主题是“文明上网、文明建网、文明网络”。围绕这一主题,社会性的网络伦理教育内容散见于各种网络协会的公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如:2006年4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内容包括自觉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促进绿色网络建设。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内容的信息。

三、两国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的途径

(一)美国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的主要途径

首先,通过信息伦理专家与企业伦理顾问、企业经理人员、计算机专业人员的有效协作,提出并制定出各种信息伦理规范和准则,进而开展职业中的伦理教育。如:美国计算机协会在1973年制定了《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后经多次修订),成为业界行为规范的一个典范[3];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了著名的“计算机伦理十诫”。其次,美国国会顺应社会对网络伦理的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的法律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限制。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免受成人网站的毒害,美国从1996年起通过了多部相关法律。比如2000年通过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对成人网站进行限制。

(二)我国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的主要途径

首先,通过“网络文明工程”建设,开展全社会参与的网络伦理教育。作为弘扬互联网络精神文明的社会系统工程,“网络文明工程”的海报贴进了全国1000多所高校。许多高校成立了大学生网络文明协会。启动了“网络文明工程绿色行动”计划。该计划包括建立1000个“网络文明工程绿色网吧”,建立100个“网络文明工程绿色网络示范学校”,建立10个“网络文明工程绿色电脑”生产服务体系。其次,通过国家颁布有关办法、相关协会出台公约来落实网络伦理教育。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协会出台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以此对我国互联网行业及全社会网民进行网络伦理教育。

四、中美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的异同

(一)相似之处

从中美两国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的目标看,两国都意识到网络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在相关行业以职业道德目标教育网络工作者,旨在建设和谐有序运行的网络世界。从两国网络伦理教育的内容看,既有道德自律的伦理规范,又有他律的法律条文,告诉网民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都强调公正、负责、诚信、无害、守法、安全等。从网络伦理教育的途径看,两国的计算机协会都制定和实施了各种网络信息伦理规范、准则和公约,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

(二)相异之处

任何教育都是带有价值取向的。从价值观念的差异性看,美国是倡导个人主义价值取向的国家,我国是倡导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的国家,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体现在两国社会性网络伦理教育目标上就有着明显的差异性。基于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美国网络伦理教育的目标更多从个体的利益和立场出发,针对个体特性,以激励、敏感、纪律、忠告、察觉等规范,引导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基于集体主义价值取向,我国网络伦理教育要求网民要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始终要国家和公众利益放在首位,顾全大局,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教育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导向,比较宏大。在教育内容上,由于社会管理模式的差异,美国实施地方分权的管理模式,美国各州、各大学、各机构制定的教育内容都更具个性,五花八门,丰富多样,细致实用,操作性强;我国实施的是统一管理模式,因此教育内容有些单一,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稍弱。教育途径上,美国善于将网络伦理教育的内容渗透在职业生活及网络技术学习过程中;在我国的“网络文明工程”是一场轰轰烈烈的群众性的宣传教育活动,而且主要是通过这种灌输的方式来教育影响民众。

五、对我国开展网络伦理教育的建议

第一,加强网络伦理规范的研究与宣传教育,增强网民的网络伦理意识。在现实生活中,中华民族几千年优秀的传统伦理道德,深深地影响着炎黄子孙的言行举止。可是,进入网络世界,在虚拟、开放、隐蔽、自由、丰富、快捷、互动及全球化的空间里,必须遵循什么伦理规范,很多网民并不清楚。我国网络技术应用较晚,网络伦理教育还很薄弱,网络行为的善恶标准也很模糊,网络伦理规范很不完善,网络伦理观念还很淡漠。因此加强网络伦理规范的研究与宣传教育,增强网民的网络伦理意识,非常必要。

第二,完善网络伦理教育的目标和内容。美国为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和社会职业各个层次的网民制定了不同的网络伦理教育目标和内容,因此网络伦理教育更易实施,更有成效。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的网络伦理教育目标和内容比较宏观而笼统,如“五不”原则以及“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教育对象包括了在校大中小学生和社会青年,而诸如保护隐私权、尊重知识产权、预防网络犯罪等方面许多必须的网络伦理规范,在教育目标和内容中没有体现出来。网络学习者、网络技术使用者、网络管理者等不同层次的网民有不同的特点,应该有不同的规范要求。

第三,加强网络立法,为网络社会有序发展提供保障。网络社会仅靠自律显然是不够的。法律是一个社会最低的道德准则,是对超越道德行为底线的预防与打击。如果没有法律作为道德的坚强后盾,道德约束将是苍白无力的。因此,网络伦理建设需要依靠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法律的外在约束。要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网络伦理建设,推动网络伦理教育,从而不断提高人们的网络法治意识、网络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

[1]黄贞芬,许孟祥,林东清.资讯伦理守则现况:以社会层级及伦理议题分析[J].中山管理评论,1997(2).

[2]沙勇忠.信息伦理学[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26-28.

[3]王正平.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概述[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10).

[4]关注网络行为的规范和道德问题[EB/OL].http://news.sina.com.cn/o/2005-06-30/04476305725s.shtml.

[5]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刘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G416

A

1673-1999(2012)11-0052-03

陆伟华(1963-),男,广西大新人,广西大学(广西南宁530004)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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