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8-15 00:49李洁丽车素芳刘海燕
关键词:监管食品监督

李洁丽,车素芳,刘海燕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洁丽,车素芳,刘海燕

分析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多头管理、被动执法、忽视社会监督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滞后与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落后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认为应当设立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解决分段监管边界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度,解决被动执法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检测

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逐步加大,但与此同时国内又出现了染色馒头、瘦肉精猪肉、皮革奶、毒豆芽、地沟油等多起食品安全事故。接二连三地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食品安全状况仍十分严峻。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

(一)多头管理,监管效率低、效果差

食品安全监管由多部门分段监管,存在大量监管空白。各部门之间的管理无法完全实现无缝对接,同时还容易造成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情况,监管职能重叠,监管效率低下。卫生行政部门与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平级部门,由其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效果十分有限。新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没有强大的执法权力,仅能对各地区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进行协调和监督指导,难以真正发挥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的作用。

(二)被动执法,未建立问责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重要原因是执法人员的失职或渎职。监管部门没有做到尽心尽责,总是事后监管、被动监管、消极监管,在媒体曝光之后、上级领导批示之后才去执法,监管主动性之缺失令人震惊。有些地区在地方保护主义、权力干预执法的情况下,难以做到严肃监管,严重地影响监管执法的威信和形象。一些地区、一些部门的少数人甚至充当违法分子的“保护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费问题也影响执法效果。财政投入不能满足日常监管需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按一定比例从收费罚款中提成。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成了完成“创收”任务,甚至演变成“养鱼执法”,既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管,又严重损害了监管部门的公信力。

问责机制不完善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食品安全事件爆发后,一些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被追究相应责任,而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却鲜有被追究责任。及时有力的问责,能够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促使领导干部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滞后

各区域碳市场均将发展碳金融写入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文件。从各区域碳市场五年的发展来看,除天津、重庆无碳金融产品外,各地均出现了卖出回购、质押、掉期、托管等碳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对盘活企业碳资产、吸引投资机构、增加碳市场流动性起到了明显作用。同时,远期合约等交易产品为企业提供了套期保值的渠道。然而,由于碳配额属性不明确、碳现货市场活跃度不高、以及碳市场存在不确定性等,部分碳金融产品(比如碳掉期、碳众筹等)仅仅是昙花一现,整个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非常有限,与最初设想与外界的期待相差甚远。

我国现有的食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大类,制定部门各不相同,缺乏协调,造成食品标准之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空白点,甚至出现同一产品相互矛盾的两个标准,生产经营者、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少,只有40%左右的食品有安全标准。这些国家标准很“老”,其中10年以上未修订的占1/4,个别的甚至已超过20年未修订。制定的国家标准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仅为23%,许多国家标准大大低于国际标准。2011年我国制定的新“牛乳”国家标准,其中一些要求比旧标准更低,因此有人称之为“全球最差标准”。

(四)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有待完善

食品安全检测人才缺乏,现有的检测人员大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较低。因此,食品安全检测水平偏低,部分监管机构尤其是基层的检验设备、装备落后,监管技术力量薄弱。多数市县日常能开展监督检测的项目不足应检项目的50%,少数市县几乎无法开展监督检测。一些监管部门各自设置技术机构,又造成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的问题,而且检测信息、数据和资源不能共享。

(五)对分散的食品加工经营者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的食品加工者、经营者大多数为小规模经营,存在颇多安全隐患。街道上随处可见的小摊贩和一些食品地下加工厂,多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食品加工者缺乏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能力,食品添加剂滥用情况严重。很多企业缺少进货凭证,食品进货来源不明。有的经营者经销不合格的“三无”产品。食品生产企业、餐馆企业的卫生状况十分恶劣。分散的经营者数量多、水平低、流动性大,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

(六)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强调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这无疑是必要的。但食品安全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监管任务艰巨,政府食品监管部门单打独斗是难以胜任的。世界上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都特别注重发挥社会管理的综合效能。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以行政监管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制约和限制着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发挥。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要根本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就要改变多部门分段监管的现状,设立一个单一的、专业性的监管部门。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试验田,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方面也走在全国的前列。2009年,深圳市对政府机构实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将原来分别属于质监、工商和卫生部门的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统一归属于新成立的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均由该部门监管,改变了食品分段监管的状况,改变了过去多头监管、职能不明、权责交叉的局面。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较大的执法权力,使其能统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成综合协调的任务。待时机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专业性的、直属中央垂直领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将现行各个食品监管机构的权力集中至该部门,解决分段监管边界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

(二)加大监管力度,落实问责制度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尤其是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完善公平、公正的执法程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巡查、督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善执法装备,保证办公办案经费。

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由地方政府及地方行政首长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不但要追究违法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还要对地方政府和责任部门进行问责,对负主要责任的官员实行一票否决。

(三)制订和完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标准化是食品安全的技术基础。全面清理现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科学确定食品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逐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弥补空白,提高水平,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步伐。积极参加国际相关组织活动,参与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研究、吸收、引进相关的国际标准,尽可能与国际通用标准接轨。同时要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追求卓越,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提高检测水平,加强信息交流

培养食品安全检测人才,加强检测技术人才的储备,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水平。重视科研,加大投入,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体系。建立和完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各个部门、地区的信息交流。

(五)加强对分散经营者的监管

对于基础较好的小企业,可以通过帮扶、指导、整改,要求限期内达标,取得生产许可证。那些不具备生产条件,根本不能保证质量安全的小企业小作坊,要坚决取缔。扶持中小企业和散户联合、兼并、重组,鼓励农户与公司联合,农户与农户联合,加工企业重组联合。加强对食品加工的小商小贩、流动摊贩的管理,给基层监管单位配备流动检测车、快速检测仪,做到在现场就可以对食品做出检测结果。

(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

建立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模式,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管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全民参与,全社会监督。争取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支持、配合、监督和理解。建立健全人民群众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进一步健全群众监督网络。安排志愿者作为临时的食品安全监查员,深入各个地区协助政府实施监督工作。

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业成立行业协会,为会员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技术支持,传递有关知识信息,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建立食品行业自律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公开相关信息,让公众监督渗透到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阶段。强化舆论监督,对恶意造假坑害百姓的不法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利用一切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让消费者掌握正确的食品安全消费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

享用安全的食品是每个人具有的基本权利。党和政府应当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把它提升至“国家安全”的高度。要不断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并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社会监督,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进步,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1]管淞凝.美国、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当代社科视野,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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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

A

1673-1999(2012)11-0034-03

李洁丽(1976-),安徽五河人,硕士,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淮北235000)讲师;车素芳(1977-),安徽淮北人,硕士,淮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刘海燕(1974-),安徽淮北人,硕士,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2012-03-18

2012年度安徽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研究——以淮北市为例”(SK2012B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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