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WOT分析我国网络保险发展问题

2012-08-15 00:45:22钦,郑
关键词:隐私权保险公司监管

陈 钦,郑 竑

(1.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福建福州,350018;2.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福州,350003)

一、网络保险的发展概述

(一)网络保险的发展现状

据权威机构披露,2012年,中国互联网用户量将突破5亿大关。另据预测,到2020年,中国保险业网络营销渠道市场份额占比将达20%,未来10年中国网络保险市场至少有千亿元等待挖掘。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有两种网络销售模式:一种是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另一种是把电子商务部门从传统的IT部门剥离出来,成立电子商务部、创新事业部等,与其它业务部门平行。目前,网络营销已经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争相开辟的新战场。

(二)发展网络保险的SWOT分析

1.保险公司开展网络保险的优势

首先,保险公司通过网络保险直接进行保险在线销售,能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使客户得到较优惠的费率;其次,网络保险信息量大,可为客户量身订制适合自己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互动性;再次,网络保险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打破传统保险业务在时间和空间方面的限制,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在网络上找到所需的保险产品或是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可以实现远程业务处理,并可以实现一天24小时,一周7天的在线服务。此外,如何开发高端客户已成为许多保险公司竞争的焦点。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报告,我国网民一般拥有相对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收入水平①2009年12月第25次CNNIC报告显示,2009年末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80%以上,个人上网用户平均月收入约在2000-3000元。,他们观念较新,乐于接受新生事务,较有可能在网络上选择优秀的保险产品,因此,网络保险有利于培育优质客户群。

2.保险公司开展网络保险的劣势

第一,交易非人性化,缺少人与人之间的接触。在网络保险模式下,从查询保险信息到签订保险合同,面对的是冷冰冰的机器。缺乏传统保险所能提供给客户的专业建议功能,比较难以让客户建立信任感和消费体验;第二,网络风险包括营运风险、交易风险、数据风险、商业行为风险等多个方面。客户质疑网络保险最重要的问题是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数据是否安全可靠;第三,网络保险整个流程的不完善问题。我们的在线销售仍是不完全意义上的网络保险,仍需要在基础设施、人员等各个方面进行巨额的投入。

3.保险公司开展网络保险的机会

从全球范围来看,保险业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使得保险业对于发展网络保险更加重视并加大投入。2009年我国保险业网上实现保费收入77.7亿元,而保险业保费总收入达到11137.3亿元,相比之下,网络保险保费收入只占总保费收入的0.7%,说明我国网络保险市场挖掘潜力大。2011年,中国网民中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网民群体占比明显上升,从2010年的33.3%上升至40.2%。说明我国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在消费群,网络保险将成为重要的营销渠道和新的业务增长点。另外,2012年4月至10月,中国保监会将组织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围绕信息安全组织建设和人员管理、信息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安全管控、数据管理和灾备建设及应急响应体系建设情况等五个方面的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网络保险的监管力度。

4.保险公司开展网络保险的威胁

一方面,人们已习惯“眼看、手摸、耳听”的购物方式,许多人还不适应“鼠标十键盘”的投保方式,观念转变需要有个过程;另一方面,网络保险的发展将可能带来新的电子商务渠道和传统保险中介渠道的冲突,可能给部分保险业员工带来失业的威胁,导致保险公司内部对网络保险的抵制。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一些对外开放承诺的付诸实施,国外保险公司已经并且将有更多的会大举进入中国,分争中国保险业的蛋糕。例如2007年美国eHealthInsurance在中国独资成立的优保网(ubao.com)。

二、我国发展网络保险面临的挑战

(一)外部环境有待改善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不少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但是有关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滞后,在电子合同成立、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确定、法律效力、消费者权利保证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的缺失形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是个人隐私权缺乏充分保障。与一般的网上交易活动不同,网络保险要求投保人必须提供更为详尽的个人资料,如身体状况、疾病史、家庭状况、职业等信息。这些资料相当部分是个人隐私。据统计,有45%的潜在消费者由于担心个人隐私得不到有效保护而放弃了网上交易。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法律体制的不完善导致了网络保险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

三是安全认证可靠性低。网络保险的交易安全问题包括交易主体的身份认证、客户记录的保存、交易过程信息的保密性和黑客入侵等方面。从电子商务技术的角度来看,迄今为止,没有完全可靠的电子商务技术,黑客攻击的目标正是具有金融性质的网络保险网络。据权威机构调查表明,52.28%使用网络消费的客户最为关心的是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二)业务风险不容忽视

一是虚假网络保险的风险。2005年,国内首起利用“假保险网站”销售假保单案件在广州被破获。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伪造了2万份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并伪造了网名为www.chinanet114.com/cpic/的某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保险销售系统网站,至案发时已销售了1万多份保单,共获利数万元。①http://news.sina.com.cn/s/2005-05-10/13165849397s.shtml虚假保险公司及其网站的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阻碍了网络保险的发展。

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在网络环境下,虽然极大地改善了人们之间的沟通,但网络的虚拟性加剧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而保险公司失去了直接观察被保险人风险水平的机会,加上缺少客户资料,因此无法对投保方的风险水平做出准确的评估,而投保人往往选择相对高风险的进行投保,即逆向选择,无疑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投保人很难查询到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经营状况、资信等级,无法对其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做出正确的评价,并且难以甄别自己通过网络购买的保险是否属实。

(三)监管力度有望加强

一是随着网络保险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虚拟的企业——企业联盟,包括与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互联网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商业伙伴的联盟。这些企业涉及的监管部门有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信息产业部等。是由保监会单独监管,还是由信息产业部和保监会联合监管,其监管主体不明确,以及各监管主体的具体职权范围也不确定。

二是现场监管在网络保险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如何找到有效的监管方法,确实是监管当局面临的重大问题。

三、我国发展网络保险的应对措施

(一)改善网络保险的外部环境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适合网络保险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电子合同成立、法律效力、道德风险防范、网上交易平台安全标准等方面,有效解决网络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正式实施,法律瓶颈有了突破,妥善解决了困扰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安全问题。让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网上交易的认证问题得到了解决。但保监会还要不断熟悉网络保险的竞争,支持网络保险,打破区域经营问题,并对其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为网络保险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

2.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

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隐私权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针对性和力度。其中,应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救济措施。同时,还应在刑法中对侵犯隐私权的刑事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制。其次,加强网络保险的行业自律。美国业界的做法可是归纳为先由权威性行业组织制定行为指引,由中介性组织依此行业指引对自愿加入的网站进行认证。各网站及网民采取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行业自律虽然不是强制措施,但也是有效地保护客户隐私权的重要途径。

3.消除交易安全隐患

首先,与客户保持人性化接触。保险公司在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网络服务时,应增加与保户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例如积极组织客户与保险公司的联谊活动,一方面加强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另一方面提高客户对保险公司的满意度。其次,加强对保密技术、CA认证、安全管理及电子技术等关键技术的研究,继续推出更多有效的安全交易协议,为网络保险进一步有序发展创造条件。另外,普及网络安全交易知识,防止黑客闯入网络盗取信息或者破坏交易系统。为网络保险发展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以保证安全高效地开展保险电子商务。

(二)防范网络保险的业务风险

1.做好网络保险宣传工作

首先,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以宣传为契机,一方面普及保险知识,另一方面扩大网络保险的社会影响;其次,经营网络保险业务的网站不仅要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还应提供网络保险的典型报道、案例展示、理论研讨等,并针对各类产品的特点进行客观分析,定期在风险管理方面给网络客户一些建议。

2.加快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网络保险发展对信息技术提出了很高要求。首先,保险电子商务平台依赖于企业信息化,近几年除对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升级外,还加强数据信息化基础建设,完善保单验真、理赔查询和客户投保方案设计功能的综合平台建设,建立数据仓,充分进行数据挖掘;其次,推动保全、理赔等业务流程的网络化,使客户不仅能在网上购买保险,还能完成退保、索赔、投诉等,以及创建网上社区为客户提供沟通方式,推行对客户的高附加值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三)加大网络保险的监管力度

网络保险是通过互联网在进行交易的,因为其保险业务不具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所以交易对象变得难以确定,交易过程也变得模糊。对网络保险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将是保险监管部门面临的又一新课题。

1.建立网络保险业务的准入制度,将其正式列入保险监管序列。首先,保监会应与税务机关、财政机关等专门机构建立密切配合关系,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经营的网上业务,确保保险公司在批准的网络业务范围内从事网络业务活动;其次,对经营网络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其偿付能力和网络业务能力进行分级制度,一方面可以为客户购买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利于保监会实时检查;再次,关于网络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度,可以把《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作为参考。

2.建立国际间的网络保险监管合作,制定网络保险监管办法。由于网络保险没有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往往当其业务超越一国管辖范围时,容易引起诸多监管问题。首先,我们要不断拓展国际间网络保险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探索建立多形式的监管合作机制,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其次,与各国及各地区保险监管当局开展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研讨网上监管的对策与措施;再次,积极参与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制定,尽快制定出一套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网络保险监管政策。

[1]姚芳.多渠道整合营销现阶段发展网上保险的必然选择[J].中国金融,2005(14).

[2]洪涛.对发展我国网络保险的若干思考[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5(3).

[3]何惠珍.对加快发展我国网络保险的探讨[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8).

[4]李志远.论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和支撑环境的培育[J].社科纵横,2006(63).

[5]谭建初,李政辉.论互联网中的隐私权—由一则案例谈起[J].河北法学,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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