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蕾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育症已逐渐成为困扰人们身心健康的社会性问题。据统计,全世界不孕症患者高达5000万至8000万人,世界性组织预测,在21世纪末,不孕症将成为仅次于癌症与心脑血管病的第三大疾病[1-2]。2011年12月,广州富豪夫妻请人代孕八胞胎的消息,让已经活跃数年的地下代孕机构浮出水面。人们惊呼科技时代的精湛技术之外,也不禁要对此新兴技术的生命伦理学问题进行反思。诚然,此技术对于委托代孕者来说,得到了基因遗传意义上的子女,但对于代孕母亲来说,自己不但做了生育机器,母子之情也被残忍的割裂。这无疑给我们传统生命伦理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到底是社会科技的腾飞,还是人们伦理道德的畸变呢?本文就代孕技术的一些生命伦理学问题做一阐述,旨在从生命伦理学角度进一步剖析代孕技术的利与弊。
1.代孕的定义与种类:随着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的发展,代孕,作为耐人寻味的副产品随之诞生。它是指使用现代医疗技术(人工受精或体外受精),将委托夫妻中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待子女出生后由该委托夫妻抚养并取得亲权的一种生育方式[3]。诚然,这给不孕不育夫妇带来福音,对优生优育,满足部分生理缺陷者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已成为巨大的商机,不再为人们所讳言。
在代孕中,以自己的子宫代替委托夫妻之妻的子宫代之怀孕的妇女称为代孕母(surrogate mother)。该术语1978年首次出现在《Time》杂志中,形容替另一对夫妇分娩并供该对夫妇养育的女性。从此代理孕母成为众所周知的词汇。后来经进一步修订,根据代孕母所怀胎儿与其本人及养父母关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4]:1、“传统代孕(traditional surrogacy)”,是指代理孕母既提供卵子又提供子宫,将来分娩后交由委托方抚养;2、“借腹生子”,是由不孕方之男性和代理孕母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进行生育,3、“妊娠代孕 (gestational surrogacy)”,代理孕母只是把孩子生下来,和她所怀的孩子没有血缘关系。
由上可以看出,代孕与传统的“借腹生子”有着明显的区别,传统上的“借腹生子”是指丈夫在妻子无法生育或生育非目标性别后代时,与第三方女性发生性关系以获得子女的行为,其本质就是自然的生育方式。人们常常把两者混为一谈,主要是因为两者有一个相似的表象,那就是利用非妻方女性之子宫来孕育生育需求者的后代。另外,代孕涵盖了非妻方女性所孕育的后代可以不具有丈夫的基因,也可以不具有妻方的基因,甚至可以不具有夫妻双方的基因(如妊娠代孕);而借腹生子必有丈夫的基因,否则父权社会下形成的"借腹生子"现象则毫无意义。
从广义上讲,可将代孕可分为两类,一种称之为部分代孕,协约夫妇的丈夫提供精子,与代孕母的卵子结合,代孕母实际上也是孩子的基因母亲,此过程可为商业性,也可为非商业性。另一种称之为完全代孕,即为上述的妊娠代孕。代孕母亲仅出租自己的子宫,放入协约夫妇的精子和卵子或者胚胎,此过程医学操作较为复杂,但伦理问题就相对前者较为简单。
2.代孕的伦理学问题
(1)关于代孕母的伦理问题:1985年出现世界知名的M宝宝案件让我们不得不对代孕母伦理问题再次反思,美国人比尔和伊丽莎白支付一万美金请玛丽做代孕母亲为他们生一个孩子,夫妇的受精卵植入玛丽的子宫,玛丽怀胎十月生下梅丽莎(M宝宝),玛丽对这个女婴产生了强烈的母爱,依依不舍,拒绝把它交给比尔夫妇,比尔夫妇诉诸法律,玛丽却带着孩子逃往福罗里达州,后被追回,这场代孕行为在美国引发了一场著名的诉讼。其实在关于代孕母亲和委托夫妇的伦理道德问题上,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方面,如果相关各方都理解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夫妻俩共同商定需要自己有一个孩子,就完全有理由雇佣替身母亲。如果此过程不涉及商业行为,那更是一种自我牺牲,属于道德行为,我们要提倡和赞扬:代孕母亲集慷慨,慈爱,无私,献身于一体,这种素质体现女性魅力。当然,从另一角度审视,代孕会把第三者引入到本来和谐美好的夫妻关系中,种下使夫妻关系疏远的祸根,尤其对于商业性出租子宫的代孕母,她们像出售人体器官一样,是不道德的。这种行为属于的性别剥削,实际是对女性的一种贬低。因为它潜在的将女人分为三级:基因优秀的妇女成为基因母亲,身体强壮的妇女成为妊娠母亲,富裕温和的妇女却为养育母亲。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出现的代孕现象,特别涉及到商业色彩的代孕行为,在伦理和道德评估上是弊大于利。借腹生子对代孕母亲造成潜在的身心伤害是不容置疑的,在现代医疗条件下,生孩子会面临一定风险,临床数据显示大约有十万分之九的死亡率,代孕母不但要承担这个风险,根据代孕合同,在怀孕期间,这些做代孕母的妇女必须接受各种各样的遗传检查,服用药物,注射激素。这些都会增加妇女患卵巢疾患的危险,还会造成出血和感染甚至会损伤供卵者的生殖器官,以至影响将来的生育。不仅如此,代孕母还要面临母子分离的人间悲剧,这无疑是对代孕母的巨大打击。一个妇女怀胎九月产子,如果不对胎儿产生一丝“情节”,那会符合心理学逻辑吗?在商业化的借腹生子中,母亲更不能承认自己是母亲,而只能承认自己是一个雇佣劳动者,压抑着他对孩子的感情。显然,商品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使母爱参杂变质了。当然,孩子出生后,代孕母还可能成为协约家庭第三者,也许协约夫妇根本不会顾及孩子与代孕母之间的感情,一味的排斥与驱逐,这种情况下,代孕母是否会有种兔死狗亨的感觉呢?所以我认为,商业性的借腹生子行为,难以被文明社会伦理道德所接受。
(2)关于代孕母所生孩子的伦理问题:在代孕过程中的另一个伦理道德层面还要考虑出生婴儿的权利[5]。子女完全处于被动与无奈状态之下,更无从知道抚育自己长大成人的并非生身父母。通常,代孕者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本人生育子女,分娩后,往往会被委托夫妇要求与子女断绝关系;当受孕胚胎存在捐精或捐卵情况时,由于捐赠者多为匿名捐赠,如何防止近亲结婚;当子女患有遗传病时,子女本人及父母或医生等是否有权知道捐赠者的相关资料?在涉及继承权时,代孕所生子女又该摆在什么位置?当孩子明白自己是通过“购买”而来,他(她)又将如何去面对?他(她)是否有权寻回自己真正的血缘亲属?如果代生子女为天生残疾,会不会发生相互推诿的情况?这些都会危害代孕子女的利益,也可能给社会增加负担。这一系列道德伦理问题,代孕当事人都把它推给社会,推给无辜的孩子。正如台湾学者孙效智先生所言:人固然可以盼望生儿育女,但这并不表示人有权利非得到孩子不可,尤其当所有的使用方法会伤害夫妻或者亲子之间该有的“仁”的关系时。
其实,基因遗传和怀胎九月对于婴儿来说,都不及后天对他的养育和照顾,重要的不是代孕母,而是协约中的领养夫妇。笔者认为,如果代孕母没有过分介入,而养父母又是一心一意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那么代孕是可以接受的。相反,代孕行为中最不道德的是代孕母和协约夫妇都将孩子视为一种商品来满足个人的欲望,代孕母可能是为了金钱,利益,友情等;协约夫妇却是为了弥补自己无法生育儿女的缺陷,或逃避世人的眼光,满足自己些许虚荣心。当然,这种交易对孩子作为人的人性和人格都遭到贬低,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无形中就会给孩子带来心灵的创伤,且几乎难以补偿。毫无疑问,如果是商业性的代孕,那么更是以获取金钱为目的的,这就会造成了婴儿的商业化。代孕行为的这种商业安排,无异于卖孩子!通过代孕,通过牺牲孩子的利益来满足自己利益,这种行为是很不光彩的。而对于非商业性的无偿性代孕,我们则应该加以区别对待:在合理补偿代孕中,委托夫妻将源于自己精卵的胚胎委托代孕者孕育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是对代孕母亲怀孕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的合理补偿,而并不是针对婴儿本身。因此,合理的有偿性的代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平合理的,并不必然造成婴儿商业化,也不会损害婴儿的权利,尚可以被公众接受。
(3)关于代孕母丈夫的伦理问题:在国内外生命伦理学界探讨代孕引发的侵权时,往往更着眼于代孕母和代生子女伦理维权,而对代孕母之夫(指不知情者)造成的伤害则关注较少。在代孕母背着丈夫代孕的情况下,代孕母之夫受到的伤害主要表现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损害。从精神方面来讲,违背了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从传统观念上讲,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虽然代孕母不是通过性行为替人生育,但从伦理角度讲,妻子想要生育必需征得丈夫的同意,正如丈夫想要获得后代亦必需征得妻子的同意一样。妻子私自代孕行为,对于任何一个尊重夫妻关系的人来说都是莫大欺骗和侮辱。从物质方面来讲,由于代孕母怀着他人的子女,在面对丈夫询问时往往会谎称是他们自己的子女。按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双方的亲友会对有身孕的女性给予较多的劳力或物质上的帮助,这样有背道德伦理,当谎言戳穿时,更会伤害夫妻的感情。
(4)关于涉及代孕的家庭伦理问题:代孕技术对传统的家庭概念也提出了挑战,一位20岁的罗马妇女在1988年10月生下一名男婴,她所用卵子来自她48岁的母亲,精子来自于35岁的继父,其结果呢?妊娠母亲同时是孩子的姐姐,基因母亲同时是孩子的外婆,基因父亲却是孩子的继外祖父!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使传统意义上的父母儿女家庭关系更加复杂,孩子母亲的身份可有三类:基因母亲,妊娠母亲和养育母亲;父亲分为基因父亲和养育父亲。其实,借腹生子引起的家庭问题可以类比那些收养孩子家庭产生的问题,但是两者之间有些本质的区别。一个人让自己的孩子让他人领养,可能是因为意外怀孕或者因为没有能力抚养,或是其它一些原因,否则不会有此下策;对于代孕来说,明显的具有故意性,是一种有意向性的行为。借腹生子的原因是不幸的(不孕症或其他),但代孕一旦发生,孩子就会存在,它实际上是制造一种不正常的状态来弥补这种不幸,从而组建起一种非正常状态的一个团体,即家庭,这在道德伦理上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对代孕母的家庭而言,借腹生子产生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果代孕母有丈夫,有孩子,会产生更多的家庭问题。丈夫会质疑妻子的忠贞,毕竟自己的妻子生过别人的孩子;孩子会质疑母爱的伟大,因为他会亲眼看见母亲把自己的同胞兄妹送给另一个家庭,会感到困惑,或有种威胁感,可能会被折磨的彻夜无眠。事实上,在传统的家庭模式中,生儿育女是在夫妻关系中进行的。传统的家庭以代际关系为主要内容,家庭结构重心是纵向而不是横向,每一个序列(同辈)以横向方式展开,然后以血缘为轴心纵向延续,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家庭伦理。一旦生儿育女在婚姻关系外进行,很有可能使人类几千年来稳定的家庭模式发生变化。最令人担忧的将是家庭模式的多元发展,这也是其他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可能引发的问题。最近曾有报道:48岁的妇女莎伦剖腹产生下了一对孪生姐妹,但这对双胞胎却是她的孙女。莎伦的女儿由于先天原因没有子宫,不能生孕,作为母亲的莎伦在女儿婚后承担起孕育后代的重任,利用体外受精和受精卵移植技术,经过十个月的孕期,生出了两个可爱的小孙女,看似荒诞不羁,但却真真切切。当然,法律根本无法界定孩子的真实母亲是谁,如果抛去祖孙的关系来看,莎伦和两个小婴儿仅仅存在一种近似器官捐献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微妙关系。父母对子女的爱,究竟源于遗传基因,还是生育维护呢?科学与经济的介入,打乱了家庭人伦的完整性,也带来了伦理意义的沦落。
3.结语与展望:代孕现象来自西方,近些年开始出现在我国,并呈蔓延之势,在苏州等城市中已出现了代孕中介。甚至有了“代孕网”在网上及周边城市大做广告。有些专家提出:通过这种方式生产的“婴儿”只能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伦理道德怪胎,因为这完全违背了中国传统的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因为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早期,就存在“典妻”、“租妻”的风气,穷人因生活所迫将妻子租给有钱人,典妻入门后所育子女归租方,期满后离开。今天的所谓“代孕”,不过是封建恶俗风气的一种现代翻版而已[6]。另一些中国专家学者却认为:代孕者和代孕需求者的出发点是好的。出现这种代孕的现象是因为有一个群体的存在,孩子对于那些不孕家庭是导火索,单纯以生育问题而离婚者不在少数。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提供辅助,让和睦的家庭不再分离,并不是一件坏事。代孕生子可以让婚姻稳定,让社会稳定。人类近两百年的社会发展史按照韦伯的说法是祛魅的历史,人类通过科学的发展不断打破各种禁忌,可是在这些被打破的禁忌中,并没有多少人真正认真地思考过是否所有被打破的禁忌都是必须的,这些被打破的禁忌中有没有属于人们草率抛弃的东西!正如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是对伦理道德的一个突破与冲击的过程一样,它为不育者提供了生育的新机会,却因为抛弃生育禁忌而引发伦理难题,尤其如代孕这样的生殖技术还给社会带来了亲情危机、伦理灾难和母性恐慌。技术的进步并不必然带来问题,关键是对技术的实施有个合理的目的和有效的控制,否则带来的不是和谐稳定而是灾难和恐慌。代孕技术的却是一把双韧剑,如何权衡关于生命伦理方面的利弊,直接关系到此项技术的发展兴衰。代孕的确存在社会道德和法律危害,但如果我们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趋利避害,我们相信,合理代孕或许在中国真的可以找到出路。
1 高波.伦理与法律对冲下的代孕思考〚J〛.医学伦理学,2008,29(7):40-41.
2 陈元方,邱仁宗.生命医学研究伦理学〚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181-182.
3 van Niekerk A,van Zyl L,et al.The ethics of surrogacy:women's reproductive labour〚J〛.J Med Ethics.,1995,21(6):345-349.
4 朱红梅.代孕的伦理争议〚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22(12):12-15.
5 席欣然,张金钟.美、英、法代孕法律规制的伦理思考〚J〛.医学与哲学,2011,32(7):25-27.【6】孟崴,“代孕”现象背后的伦理冲突〚J〛.赤峰学院学报,2007,7(1):6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