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仁荣
(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南京 211138)
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文化,法治文化为和谐社会提供法治理念和文化自足,能够有力地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2]。可以说,法治文化建设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衡量我国和谐社会发展水平的一把标尺。为实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和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肩负培养高素质人才重任的高校应紧抓“法律六进”的契机,在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积极探索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与措施。
法治(rule of law)的理念起源于西方,和法治相伴而生的法治文化无论是在具有深远历史渊源的西方还是在晚近才涌现的中国都随着政治与经济的不断变革都经历了深刻的历史嬗变,其内涵不断进行着充实完善,同时刻上了明显的时代烙印。从文化角度看,法治文化正是以“法治”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所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从法治角度看,法治文化是以“文化”为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的一种法律统治形态[2]。由此可见,法治与文化两者之间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殊途同归。进一步说,法治在本质上既是一种法律治理模式,也是一种文化,并通过自身的演进推动着法治文化发展。
从性质上讲,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决定了我国高校法治文化的内在属性。也就是说,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必然应以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理念为理论基础,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价值要求和精神意蕴。在这一法理的指导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地在2006年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把其基本内涵高度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真可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又一创新性认识,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客观规律深刻把握的必然结果,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这一认知的应然选择。
目前,虽然学界对法治文化的内涵尚无统一的认识,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法治是一种“良法之治”,法治文化也必然表现为一种正价值的文化类型,它不管从制度到观念,都必须是包含和反映了人类的基本价值,即应该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3]。
基于以上分析,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基础上的高校法治文化必应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要求来探索其路径构建模式。但从文化(culture)的词源来看,文化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别,所以,法治文化也应有广、中和狭之分。因此,紧接的问题是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应该采取哪种意义上的文化观?学界对此问题的普遍态度是,采取广义和狭义文化观都有其不可取之处[3],最优选择应是选取中义的文化观,因为中义的文化观能恰当地诠释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即主流认识上的显型结构法治文化和隐型结构法治文化两大结构。而法治文化建设正是外在制度性文化建设与内在观念性文化建设的结合和互动,其中前者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后者主要是指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按此理解,高校法治文化可界定为融注在高校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制度、观念和行为方式等中的法律规则、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的总和。由此,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理应是既要十分注重法律、法规和校规等制度文化层面的建设,也要高度重视对高校人法治观念文化层面的塑造和提高。
当然,考虑到高校法治文化主体的特性,其在内涵和外延上也会呈现出与其它类别的法治文化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就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而言,笔者以为高校应在依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要求的基础上,深刻理解和把握我国高校法治文化的独有特征,然后方能在实践中寻求到切实有效的措施。高校法治文化特征主要包括:第一,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与本质属性。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对国家的治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一部分的高校法治文化也必然具有人民性的特征。我国高校师生正是通过民主参与成为高校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主体。第二,科学性。高校法治文化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理论基础发展起来的先进法律文化类型,所以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必须遵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揭示其内涵和发展规律,并用来指导法治文化实践。第三,开放性。高校法治文化的发展既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又要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的合理因素,同时还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最新成果保持与时俱进,体现出很强的开放性特征。
在西方国家,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迄至当代,西方法治理论经历了多次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并已形成了博大精深的法治文化[4]。而对中国而言,法治乃是舶来品,直到清末才带着很强的功利主义色彩被引入中国,并作为救国图存的工具。所以说中国的法治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虽经过几十年的长足发展,但由于受制于传统人治思维的深刻影响和对法治精神认识水平的局限,我国法治发展的整体水平仍不高,存在着“后天不良”。那么承载其意蕴的法治文化也必然会染指种种弊端。因此,探索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必须先深刻分析其所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1.高校教育方面的立法不健全,使得一些案件在处理时缺乏法律依据
一方面从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部门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已制定了《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以及一些条例和实施办法等,在数量上不可谓无法可依,但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弱法”现象仍比较严重[5]。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教育方面的立法大多是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随着我国教育制度已经由“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化教育”模式,原有的一些教育立法就过于简单和笼统了,在需要适用法律时往往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导致一些法律法规被“闲置”。
另一方面从高校制定校纪校规来看,一些高校缺乏对相关法律精神的深入研究,同时在制定校规的思想定位上更趋于如何管理师生,往往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甚至出现校纪校规违反上位法,导致其法律效力受到质疑。20世纪90年代开始,高校因其校纪校规涉嫌违法而被学生起诉到法院而且最终败诉的案件屡见不鲜。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所公布的“田某诉其母校”一案[6],就是因为该校制定的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一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而最终败诉。
2.在管理和执法方面,一些高校领导人治思想浓厚,师生权利受到侵犯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受到历史传统和文化意识传统的深刻影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行政化”现象。这种思想一旦植入一些高校领导的思维中,就很可能会出现“以权代法”的现象。在高校管理中,存在着以行政权力压制教授的学术权利,或者获取不应该获取的资源现象,使得学校的价值取向扭曲。在办学的过程中教授和学生的权利严重缺失,既无法参与评议,更无法参与决策[7]。在处理高校师生违规违纪时,恣意裁决现象普遍存在,师生民主参与权和申诉权受到行政权力的压制。
3.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催生高校违法犯罪现象频发
当前,高校腐败正日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高校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比如,2010年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和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受贿一案,成为当年一大法治新闻话题。在笔者看来,该案发生的最大原因就在于权力制约的缺失,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
据笔者调查了解,很多高校的普法宣传教育往往流于形式。长而久之,一些师生失去了对“法治”的兴趣,很少甚至几乎不参与法治活动,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高校大多数师生法治知识严重匮乏、法治意识淡薄。比如,最近备受关注的“北航教授韩德强掌掴老人事件”,起因仅仅因为在“九·一八”游行队伍中有一位老人对一条标语提出异议,于是就用暴力对付被其称为“汉奸”的老人,而且还在微博中公开声称“以后再遇到此类汉奸,该出手时还会出手,哪怕是犯了法,即便自己认罪服法,也绝不认错”。从这位北航教授的言行不难看出,这位教授的法治意识之淡薄令人惊愕。也许这件事只是个案,但该事件真实地反映出:我国高校法治宣传与教育的效果确实令人堪忧,更何况该事件还是发生在知名学府和知名教授的身上呢。笔者认为,这种事情的发生折射出高校法治宣传和教育与高校师生的法治认知水平和真实需求存在严重脱节的现实矛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只有通过法治实践才能使抽象的法学理论用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才能使高校人形成对法治的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现有以职称评定为导向的教育机制的影响,高校教师把自己更多的精力用在了搞科研或课题上,而对教学和学校的活动重视不够。大学生也是如此,把主要精力用在了关系自己未来的各类考证、考研和考公务员等上面。如此状况使得高校师生很少去主动接触并参与法治实践活动,明显缺乏内在动力。其结果必然是高校师生的法治信仰严重匮乏。
国学大师钱穆教授在其《文化学大义》一文中指出: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由此可见,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需要紧紧围绕“文化问题”这一路径不断去拓展思路。但“文化问题”毕竟是一个笼统而又抽象的概念,而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首要的和根本的涵义,就在于它是指与两千年的人治传统相区别,而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一致、相配套的主导文化体系[8]。所以,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也必须在这一主导文化体系框架下探索出切实可行的路径与措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和精髓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这一旨意,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应该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师生的民主参与作用,严格依法治校。具体建议如下:
1.始终坚持党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领导作用
在校规制定、学校事务决策和管理等方面,高校领导都需秉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和服务大局的指导方针,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以保证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坚持正确的方向。为切实推进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笔者主张,高校应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法治文化建设的宣讲、教育和实践活动,切实保障法治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2.确立以高校师生为主体的“立法”模式
当前,很多高校在制定校纪校规以及在班级管理中存在一个“误区”,即把高校师生作为依法治校的“客体”或“受众”,而非“主体”,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相背离,已给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所以,高校应彻底改变这一认识误区,让高校师生充分参与到民主“立法”、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中来。
3.建立富有成效的监督机制
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的:“一切权力不受约束,必将腐败”,这已经被证明为万古不变的真理。当前高校腐败愈演愈烈,已经我国高校法治建设的一大毒瘤,惩治腐败成为高校师生最为强烈的呼声。为此,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相协调的综合作用,让权力的运行在“阳光下”进行,同时配以严厉的惩戒制度,最终达到高校领导者和管理者不敢、不能和不想腐败,从而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清洁廉明的环境。
1.法治宣传方面,建立高校普法宣传的长效机制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高校法治宣传需确立一个有效的长效机制。各高校除开展“12·4”普法宣传之外,更需要不定期地开展宣讲法治精神和理念的一系列教育活动。比如,利用学校场地和网站资源,在学校成开展法律讲堂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等。当前大力开展的“法律进学校”活动正好为高校宣讲法治文化提供了加快发展的契机,各高校可交流法治文化宣传的经验,并互吸所长,摸索出切实有效的普法宣传机制。
2.法治教育方面,改进高校法治教育的模式
一是强化课堂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一方面,针对我国高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大学期间只学习法律基础课这一弊端,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对教学大纲、教材、课时和师资配置进行合理调整。比如,可适当增加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学时,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部分分开来教,其中“法律基础”部分改由法律专业老师讲授。另一方面,注意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比如,在教学方法上,要彻底改变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而采取案例教学法,让学生通过大量生动的实际案例去领悟法治的原则和理念。
二是充分发挥校内法律教师和校外法律专家的作用。法律专业教师既精通法律又有比较高的文化素质,具有成为法治文化建设排头兵的条件[9]。所以,高校应充分发挥法律专业教师在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自己学校的专业教师结合自己的研究所长在高校开设一系列实用性比较强的法律公选课供非法律专业学生选修,也可聘请校外法律专家开展一系列法律知识讲座,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司法实践,增强对法律的真实感受。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在江苏省省级机关“12·4”法制宣传日座谈会上深刻指出,文化、制度、实践三者是互动、依存的关系,法治文化建设最为关键与核心的是法治信仰的确立。而法治信仰的确立,除了宣传教育工作的作用,最为关键的还取决于法治实践[10]。是故,要培育师生的法治文化素养,高校需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实践活动。
1.组织成立法治文化学会或社团,负责校园法治实践活动的开展
笔者建议,在高校学生会成立一个“法治文化学会”,并由学校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该学会通过吸收高校法律专业学生和优秀的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非法律专业学生,组成一个负责组织或推广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的一个法治服务社团,并选1~3名既具有很高专业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法学教授担当指导教师,在全校范围内不定期地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一系列法治文化活动。比如,该学会可以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和聘请校内外法学专家进行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学生观摩和参与模拟法庭审判,甚至联系法院把“移动法庭”搬入校园,使学生真实感受法治的力量和理念。
2.拓展高校法治文化的载体,不断丰富高校法治实践活动的形式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不仅需要深入发挥专业性比较强的法治讲坛和校园模拟法庭等直接载体的作用,而且还需要广泛拓展广播、电影、电视、网络和艺术表演等间接载体形式,以让高校师生更易于接受的方式参与到法治实践活动中来,使他们在这些活动中深切去感受法治的理念和精神,从而逐渐实现把法治文化的理念通过比较直观的方式植入高校人的内心。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从来就不是单一的模式、固定的形式和静态的发展,而是一个自成体系的机制建设。比如,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既需要理论上的宣传与教育,同时又需要开展大量的法治实践活动;既要坚持高校法治文化中外在法治文化建设,更要注重内在法治文化的培育;既需要遵循法治文化的实体规范,同时又要注意法治文化的程序保障。另外,法治文化在建设中也会产生许多冲突与融合的问题。比如,传统法律文化理念与现代法治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西方法治文化与中国法治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等问题。
毋容讳言,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众多,而且文化的养成不可能速成,要从小灌输、教育和训练。只有家庭的耳濡目染,教育机构的长期努力,才会起到一定的作用[11]。所以,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必定是一场长期的、复杂的和艰巨的“法治文化之旅”。因而,高校法治文化建设需要高校人汇集集体智慧,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的法制化、制度化和体系化,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法治实践新途径,最终达到高校人对法治的信仰并生成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和精神文化为一体的高校法治文化。唯如此,才可谓我国高校法治文化真正形成。
[1]李建龙,樊英.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法治文化与依法行政[J].中国市场,2011(52).
[2]李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6).
[3]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论坛,2012(1).
[4]毕彦华.何谓法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280.
[5]毛伟.高校管理中“弱法”现象探讨[J].江苏高教,2008(5).
[6]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案例注释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8-10.
[7]金劲彪,刘斌.我国高校行政化的历史原因及改进策略[J].教育发展研究,2011(3).
[8]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9]刘克希.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N].江苏法制报,2012-1-16(6).
[10]李友根.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N].江苏法制报,2012-1-16(6).
[11]马怀德.法治文化在文化强国战略中的作用和意义[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