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霖
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认识
屈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Z].2009-1-26.
2 王宏.《侵权责任法》实施对医疗纠纷所产生影响的思考[J].沈阳部队医药,2011,24(1):49-51.
810012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
2009年2月初,根据中华医学会医鉴办的要求,本人根据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经验,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医疗损害责任”一章相关重点问题和其中条款进行了学习并提出修改建议如下:
1.《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应当规定内容除目前条款外,建议增加以下这项内容:主要是尸检问题,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2.医疗损害责任规则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归责原则都适用,需根据具体情形决定适用原则。
3.医疗损害举证规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两个规则。
4.关于免责情形问题:建议医疗活动中免责情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免责情形。
5.由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医疗机构应对所购买产品负责,同时对患者负责。
6.医疗行业具有高风险、公益性的特点,为保证和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建议草案中规定医疗风险由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承担。
7.《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关于“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务人员应当提供。”这一条款,建议改为“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门诊病历,患者应当妥善保管门诊病历、门诊检查资料等。医务人员要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务人员应当提供。”该法出台以后,我认为我的观点和司法专家是一致的。
鉴于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认识,加之参加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研讨会的讨论,以下谈谈作为医鉴工作者的个人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七章医疗损害部分,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便于今后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该法,以妥善解决医患纠纷[2]。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使医学会从单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迈向“医疗鉴定”,医疗鉴定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同时,有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对医鉴工作者来说,既是难题也是挑战,医疗鉴定结论将更科学、更严谨。那么,提高医疗鉴定质量是重中之重,也是委托方和医患双方对我们的基本要求。各地医学会医鉴同行们对此也进行了积极探讨,各有说词。本人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可以并存,我们可以凭借以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经验,根据申请方的要求进行审核后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过失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过错,对患者有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推定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的相同于不同点显而易见。对医鉴工作者来说增加了新的工作内容,对我们的要求上升了一个层次。我们要做好自身准备,首先要学习,比如学习《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学习医疗损害鉴定的受理、鉴定程序,学习如何进行专家培训、如何提高鉴定质量等,主动和法院沟通、商讨,学习医疗损害纠纷中的常用术语,以免工作中因说话用语不当造成当事方的误解而产生不良后果,从而降低法院对我们的信任度。另外,如果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工作正式交由医学会做,那么我们有十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经验,有经过培训的专家库这一有力的技术力量,我们有能力接下这个担子。在全国统一指令下达前,积极做好准备工作,解读《侵权责任法》,提前培训医疗鉴定专家库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