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他律视角下的腐败治理

2012-08-15 00:45:32于会权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举报人行使腐败

于会权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1)

道德他律视角下的腐败治理

于会权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1)

该文分析了道德他律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道德他律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实现的有效途径及国外道德他律治理腐败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道德他律;腐败;治理

被称之为“政治之癌”的腐败,因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等方面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已成了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同时也成了我国政府面临的一项严峻而又持久的挑战。我国当前腐败问题成因很复杂,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多元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便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当前的腐败治理必然要从道德的维度去思考对策。

1 道德他律与腐败治理的关系

1.1 道德他律的涵义

道德他律的直接涵义,就是指人或道德主体赖以行动的标准或动机,首先受制于外力,受外在的根据支配和节制。这些外力或外在的根据,是超出道德自身和道德主体自身之外的。[1]187

根据学者罗国杰对道德他律下的定义,我们得知在道德领域中,人没有绝对的自由,总是要受制于社会上某种必然性制约,并且要在这种必然性的前提下行动。

1.2 道德他律与腐败治理的关系

腐败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是公共权力的异化。而道德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侧重从现实利益关系的角度,特别是现实生活中个人对社会整体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态度的角度,去调节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1]78-79因此,以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为目的的腐败行为便自然进入了道德调节的范畴。

道德在腐败治理过程中作用的实现,不仅要发挥道德自律作用,更要发挥包括体制外媒体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督的道德他律作用。道德他律对于公共权力行使者来说,不是个体的意志自律,不是个体自由的道德选择,不是个体的良心,而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东西。但这种道德他律却是道德起作用的起码条件。从发生学的角度分析个体的行为,道德首先经历的正是道德规范他律的阶段。从对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具体规范来说,决不能随心所欲地超越道德规范的他律阶段,而直接进入自律阶段。而且,作为道德他律的异体监督对公共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更有效。根据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的调查,反腐败最重要的、排在第一位的是新闻舆论等道德他律的监督。[2]

2 道德他律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当前腐败高发多发的现实情况看,道德他律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得不尽如人意,既有监督主体主观因素的原因,也有法制等方面的客观因素的原因。

2.1 民众监督缺位,难以实现道德治腐

首先民众对腐败行为不想监督。一方面民众缺乏对自身监督作用的正确认识和客观估价,以为民众监督仅仅是形式而已,根本不起作用,而且很多举报,长期无答复或办理结果不能令人信服,也会使举报人产生被愚弄、受欺骗的感觉,从而在一部分人中形成了即使知情也不举报的悲观心态。另一方面腐败案件频发,司法机关在惩治大要案之余,对于一般性的违法乱纪现象顾及相对较少,让人们对腐败行为已习以为常,见怪不怪,所以许多民众对腐败问题的心理承受能力不断加强,而且事不关己,所以就会高高挂起。

其次民众对腐败行为不敢监督。一方面,民众监督腐败行为是为了让公共权力行使者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让其他公共权力行使者不敢腐败,但现实中往往监督者所付出的代价也不小,甚至更大。长此以往,民众便形成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而不去主动监督公共权力行使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反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对举报保护的制度尚不完善,各种显性打击报复、隐性打击报复时有发生。而且隐性打击报复因其手段不违法,难以界定,往往成了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2010年6月18日《检察日报》(第四版视点)曾报道: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人受到不同程度打击报复。[3]

2.2 媒体监督有限,难以实现道德治腐

一是国家的法律对媒体等舆论监督主体的保护不够,使其不敢监督。由于担心报道公共权力行使者的腐败问题,会致报道的相关人员离岗、离职,甚至于媒体被起诉等问题的出现,因此,体制内的媒体很少报道腐败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若是有的话,也仅限于事后报道,致使体制内的媒体对腐败的监督作用发挥得非常有限。当前在媒体监督的主体中,只有网络等新兴的体制外媒体还能反映出一些腐败官员的问题,因此这种媒体监督对腐败治理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是源于信息公开不够,媒体无法实现监督。通常情况下,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及时监督公共权力运行,但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媒体根本无法获取及时、真实的信息,因此媒体也就无从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

3 道德他律治腐作用实现的途径

要使道德他律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清理掉阻碍舆论监督的各种制度的障碍,通过法制的强制性规范,保障相关主体监督权的行使。

3.1 完善监督奖励等措施,调动民众参与腐败监督的积极性

调动民众参与腐败的积极性,监督奖励等措施也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比如自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规定凡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3〕12号)予以表彰和奖励。通过表彰和奖励措施来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虽然这是一种被动作法,但对于解决中国目前舆论对腐败监督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3.2 完善保护举报权利行使的相关法制

举报权作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应受保护的基本权利,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具体化才能够得以真实有效的保障与实现。但我国目前对举报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多是实体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保护不利,有矩难循。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频繁发生。因此,为了发挥舆论监督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制定举报人保护、事后救济的专门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

3.3 建立健全反腐败公益诉讼制度

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纳税人共同的利益,因此,纳税人有权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只要有证据,就可以起诉那些以权谋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公职人员。当然,为鼓励纳税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纳税人可以分得追回的部分资金,作为奖励。这也是保障监督权实施的有效途径。

3.4 信息公开、让群众知情

公开是监督的前提,没有信息的公开,监督无法进行。我国在党务、政务公开方面已做了一些工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后,我国政府部门纷纷出台了一些信息公开的制度,对一些信息也进行了公开,但我们也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群众真正关心的一些问题还是遮遮掩掩,不敢公开。如“三公消费”、干部的财产收入状况、干部子女就业等信息,群众还是无从获取。作为人民的党、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公仆,对于这些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已公开的信息,要敢于公开,勇于接受舆论的监督。俗话讲“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作为人民公仆的公共权力行使者要有勇气坦荡面对社会舆论监督,要善于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做群众放心的好干部。

总之,应鼓励民众、媒体在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前提下,积极揭露、报道腐败等不良社会现象。作为信仰唯物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及各级领导,要正视存在的问题,不要一味地回避,不要自欺欺人,要让监督主体想监督、敢监督、能监督,从而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4 国外道德他律治腐的借鉴意义

4.1 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降低人们对腐败行为的容度

在新加坡、芬兰等国家,公务员若因腐败而被判刑,那么他失去的绝不仅仅是职业、高薪和自由,还有公众及亲朋好友的信任和做人的尊严,将很难在社会上立足,腐败成本是十分高昂的,有的甚至是他的全部。新加坡前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在腐败罪行暴露后,无脸面对民众,最终选择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4]

因此,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降低人们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这对我国公共权力行使者的道德水平提高将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同时,这也可以强化我国反腐败的道德基础,并将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4.2 发挥媒体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在一些西方新闻自由的国家,新闻媒体是当代社会的信息传播体系,被称为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驾齐驱的“第四种权力”。媒体能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源于西方媒体具有下列特点:一是媒体奉行独立和自由原则。在奉行新闻自由的西方国家,新闻媒体多是独立的实体,不受政治干扰和政府制约,从而令其敢于揭露民众关注的社会矛盾,敢于揭露官场腐败等丑恶现象。同时因其独立的特性,也保障了报道信息的客观性和公共性,增强了可信度;二是媒体报道、监督的权力受法律保护。在西方国家,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受到法律保护,甚至于除军事禁区之外,新闻记者可以自由出入任何国家机关,采访任何人员。

因此,在新闻自由的国家,公共权力行使者时时刻刻都处于媒体的监督之下,上到总统,下至普通公共权力行使者,都不敢滥用公共权力,不敢越雷池一步,否则便会受到严惩。美国前总统的尼克松的“水门事件”丑闻、克林顿的性丑闻、韩国前副总理李基俊因涉嫌在担任首尔大学校长时浪费办公经费等事件都是在媒体曝光后,才分别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

[1] 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87.

[2] 胡星斗.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现代新闻制度[EB/OL].http://www.360doc.com/content/08/0620/15/42968_1353996.shtml,2007-12-14.

[3] 杜萌.“隐性打击报复”受害人被置法律救济死角[N].法制日报,2010-06-18(4).

[4] 金波.新加坡的制度反腐经验[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9(4):39-48.

The Governance of Corrup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ral Heteronomy

YU Huiquan
(Wux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Wuxi 214121,China)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the effective measure of the function realization when moral heteronomy administers corruption,and discusses its significance to China from the ways which moral heteronomy administers corrup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

moral heteronomy;corruption;governance

D 630.9

A

1671-7880(2012)04-0077-03

2012-04-09

于会权(1971— ),男,黑龙江绥化人,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党风廉政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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