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奕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56)
随着我国现代科技、教育与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各方面无疑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由于种种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我国的高职教育起步相对较晚,但通过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和本身的发展中的积极摸索与实践,也培养了大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摸索中前行的校企合作模式虽然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与支持,但必然存在一些问题,像如何拓宽人才的培养面,如何能更好的给学生提供一个实践的环境,使得校企合作成为更加行之有效地体系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研究企业与高校的合作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校企合作”是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高等职业院校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与积累,我国高职类院校在合作模式上进行了一些大胆和卓有成效的尝试与实践,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和显著地成果,为学校提高了办学水平,为企业增强了核心竞争力,促进了教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快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步伐。但与此同时,我们的校企合作模式也仍然处于一个探索向前的发展阶段,在探索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很多问题,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过一系列政策支持校企合作,但是大多数宏观上的,真正落到实处的不多。首先在资金上之处不足;其次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协调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达国家历来注重通过制定法律来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德国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为其职业教育的基本大法,并依次为基础又先后颁布了《企业基本法》来明确规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权利和义务;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来保证职业教育质量和数量稳定而持续发展的。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校企合作方面的有关规定还是处于空白状态。
由于历史原因,大多高校对校企合作的形式都较为重视,反而在对校企合作内涵的认识还不够。要使得校企合作的持续、成功、健康的发展,内在的动力在于参与校企合作的各主体内部是否有长期的,共同的利益驱动,如果单纯靠外部力量推动是难以维持长期有效的合作的。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教育评价体系,高等学校和企业从诞生的时候起就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个主体,他们有这完全不同的管理机制和价值取向。作为高等学校来说,更加注重的是人才的培养,人才的培养很大程度上并不与社会需求为导向,这样导致了学校缺乏与企业实际的接轨,许多科研成果无法得到产业化,形成社会生产力。
在多数以学校为主导的模式下,仍是以教学为中心,实践只是一种辅助手段,没有意识到实践的地位和作用。很多企业仍是传统观念,把培养合格的技术人才当做学校单方面的事情,没有真正意义上参与到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去。由于校企双方对企业合作内涵认识不足,很多情况下并没有找到双方利益的共同点,不能做到互惠互利,加上企业有时候的短期利益驱使,使得这种合作缺乏一个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
校企合作培养区别于传统的培养模式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两种教育环境——高校和企业。因此,除了协调关系,利益的保障也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合作专业的发展及产业的提升都可能会增加合作成本,如果合作多方都为了各自的利益,那么合作的可能性就不可能延续,合作也会中途而废,无功而返。因此建立稳固的资金保障系统只管重要。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我们发展的重要问题。教育与其它部门相比,资金需求规模更大,建设周期长。教育带来的收益或是由于经费短缺所带来的弊端一般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才能逐步显现出来,这样就造成了我国教育总是在书面文件中被放在重中之重,但是在需要用钱的时候却往往慢于其它很多部门。近年来,政府重视校企合作,可资金下拨却不充裕,投入在校企合作中的微薄的经费不足导致了很多校企合作出现了“止于计划”的情况。
虽然我国发展出了多种多种的合作模式,但是,由于政策、环境、资源等的限制,有关校企合作的实践探索本身进展缓慢。我们依然要看到,虽然在部分学校进行了校企合作的实践,但大多数都停留在经验层面上,远远没有形成有指导意义的理论;在合作过程当中,绝大多数是以学校为主体,企业配合的方式,没有把企业的参与的主观能动性调动起来,单纯为了解决学生就业的校企合作模式仍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上。
高职院校怎么才能吸引企业的注意并使他们参与校企合作当中来,从而发展出多种多要的校企合作方式是一个必须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很多高职院校自身专业老化、教学设施陈旧、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实习实训基地极度匮乏等,连生存都存在问题,是不可能吸引企业的注意力的。高职院校必须要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从自身建设出发,努力提升学科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内涵,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考虑设置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专业,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
政府有义务创造良好的校企合作氛围。政府应承担向社会宣传高等职业教育的责任,加强正确的舆论引导,建立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平等的观念。从而促使社会向以“学力社会”的方向发展,而不是现在的“学历社会”。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先进、树典型、推广经典的方法,营造出良好的校企合作大环境。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行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形成行业组织对于企业的约束机制。政府应鼓励建立非政府非市场的公法性行业组织团体,通过立法赋予行业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在政府的引导下,让行业性组织参与企业的管理。通过发挥行业性组织的桥梁作用,建立起连接企业、学校和政府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向企业和学校宣传、推广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等,在行业内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扩大行业组织的管理和协调职能,如制定行业内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联合办学的规章、人才培养规格的标准,并由行业组织统筹中小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培训费用,通过企业职业培训社会化的途径,强化中小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使行业组织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约束和监督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的义务。
校企合作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在继承已有校企合作模式的优点的前提前必须努力开拓新的合作模式,努力追求“最合适”的合作模式。合适指的是高校和企业在合作中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合作的结果能体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无论何种合作模式,其效果都在企业的发展创新过程中得到验证。
构建校企合作保障体系,对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除了在思想要重视外,建立健全各项奖惩制度也是非常关键的。建立校企合作评价小组,依据合作中的表现进行奖惩。为了使得奖惩制度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其应与合作双方人员的经济利益、职称评聘、岗位评聘挂钩。只有这样,校企合作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校企合作工作才能切实有效地进行。
要使校企合作成为校企双方自发自觉的行为,关键是要建立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对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存在资金不足,实训基地缺乏,“双师型”教师缺乏,人才培养模式单一,教学质量不高,部分毕业生就业困难等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实行校企合作,一方面得到了学校的学术支持,另一方面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对于企业来说,校企合作本身就是企业文化的宣传方式。所以校企双方的利益分配必须明确分配依据,合理确定各方利益所得,同时国家也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在校企合作之初,可以采用双方接受的方法或协商方式,对双方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而通过一定时间的运行后,可以再根据双方对合作贡献大小,进一步协商和调整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保证利益分配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之哟找准了各自利益的结合点,学校和企业才能树立牢固的合作思想,才能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才能由“自为”行为从容地向“自觉”行为转换。
虽然国际上校企合作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模式必须本地化。我们既不能照抄别人的成功经验,也不可以全盘否定别人的成功模式,高等职业学校再做到加强自身内涵式建设;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实训实验、教科研能力等方面多下功夫的同时,借鉴和改良国外的成功经验,根据中国国情,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校企合作的新模式,真正做到与企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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