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生,郭娇玉
(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山西 临汾 041000)
2012年2月8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对郑州铁路局、内蒙古呼和浩特铁路局的多种经营公司参与倒卖车皮,并收取点装费的现象进行了报道。铁路车皮的乱象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据铁路业内人士介绍,铁路车皮的倒卖由来已久,由于铁路货运运力资源紧张,运价低廉,且由国家定价并不随市场的供求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供需矛盾的日益凸出,使得铁路车皮成为各方利益争抢的稀缺资源。而铁路内部掌管车皮计划、安排装车、配车、调车、卸车等人员就成为货主们公关的对象,进而滋生职务犯罪。因而,对铁路物资运输领域职务犯罪的研究和探讨成为铁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课题。
通过对铁路货物运输环节、相关案件及新闻报道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如下环节是铁路物资运输领域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
铁路发运专户是申请铁路发运的前提。不同品类的货物所要求的发运条件和资格不同。例如,煤炭铁路运输计划申报者必须是铁路立户的煤炭经营企业。拥有铁路专户的托运人具有直接申报计划、取得计划内车皮的便利。没有“专户”的人如果想通过铁路运输货物,途径就是借别人的户头,占别人的计划,支付户头使用费。由于铁路运力紧张、运价低廉,铁路车皮一向是紧俏产品,能够被列为铁路专户已经成为一个了不起的资格,在利益驱使下,不惜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专户,从而获取车皮计划进行倒卖或赚取代理费。因此铁路专户的受理、审批、管理、监督成为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
车皮计划一向是铁路物资运输领域的热点话题。通过铁路发运货物,必须先取得车皮计划。由于铁路运能紧张、运价低廉,在一些货物运输量大的地方均存在车皮紧张的问题。需求与供给严重不足,使倒卖车皮的现象愈演愈烈,于是行内产生了“点装费”这个专有名词。所谓点装费,也叫“批、点、装”,就是已经跨入铁路发运资格门槛的企业或个人,为“感谢”或者“催促”铁路运输部门人员“辛苦地为我”批计划、调度车皮、装车发运而给管理人员的打点费。车皮计划审批环节成为铁路物资运输领域职务犯罪最易发生的环节,并且主体多为铁路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例如,1993年发生在羊城铁路总公司运输部的特大受贿案中,货运计划组组长李文友、原计划组组长黄楚尧、货运组织员钟湾等受贿案就是典型的一例。2012年2月8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又报出多家公司倒卖车皮的现象,说明倒卖车皮现象仍然存在,这一环节仍是职务犯罪的泛滥区域。
铁路月度运输计划是按照每月的日平均数制定的,而实际上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每日的运输状态均不同,经常偏离规定的标准,月度计划还需要各级调度部门制定日、班计划来落实,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车皮计划都能得到落实,也就是俗称的“承认装车”。对于托运人来说,即使获取了车皮计划,但是得不到承认装车,还是不能发运,一切还是空的,所以日要车计划的承认环节也是职务犯罪滋生的领域。例如,前面提到的发生在羊城铁路总公司运输部的特大受贿案中,调度所主任杨发雄就是利用其手中握着车皮计划能否承认的职权实施受贿犯罪的。
车皮运输计划的具体实施者是车务部门及车站,车皮计划的申报需要通过车站办理,空车皮到站后由车站负责组织装车,装车完毕后联系挂车发运也是由车站负责。每一个环节能否顺利进行都影响到货主的切身利益,车站及车务部门所处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为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在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可分为三类:一是索要或收受贿赂型。例如,某站站长、货运主任、货运员相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以不给请车和卡住不给装车为由,向某煤化有限公司每走一列焦炭索取一万元的好处费。二是利用垄断地位强迫交易、乱收货运杂费归已所有。例如,某站站长强迫货主购买加固车门的木杠子,本来8元就可以买到,他却以18元的价格卖给货主,并将多余利润占为已有。三是骗逃运费型,表现为一些不法货主与铁路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假报品名、少报吨数、重复用票、一票两制、以整化零、以军代民、返空配货、变更终到站和收货人等方式骗逃运费,然后私分。
长期以来,我国铁路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企业内部实行统收统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铁路运能紧张,运输需求增多时,铁路的运价并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规律发生改变,而是由铁道部定价,基本不发生大的变化。这样不科学的运价体系和不灵活的运价管理机制并不能适用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而形成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碰撞,给许多腐败分子“用计划经济的权力发市场经济的洋财”的机会。因此,当前铁路运能紧张、运价体系的不科学性是铁路货物运输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经济体制原因。
我国铁路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政企分开,铁路企业中的商业属性和公共管理属性没有划分,企业很多时候都是以行政式的命令来运行的。政府本应承担起铁路企业内部的公共管理属性,对企业的商业运行实施监督,但事实上由于政企不分,使铁路有些部门集审批权限与公共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这样不能产生监督的效果。铁路运输计划审批权就是如此。
铁路作为一种垄断型公用企业,垄断行业所具有的政策优势和市场独霸地位,使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员产生了特权思想,并利用手中的垄断特权向货主们强行索贿、强迫交易,因他们的不可替代性,货主们对他们只能“言听计从”或“忍气吞声”。而这些人缺乏法律意识,认为行使这些特权是理所应当,再加上该行业缺乏透明度,公众和舆论监督有限,更让这些人肆无忌惮。
由于有些铁路局综治实行一票否决制,个别单位为了保牌子、护面子,从自身利益和本部门声誉出发,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职务犯罪不深究、不严查,甚至隐瞒不报,本应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作内部处理,这不利于职务犯罪的查处,滋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而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缓刑适用率较高,达不到预防和震慑职务犯罪的目的,使腐败没有从根本上遏制住。
高铭暄教授在亚洲预防犯罪基金会第八届国际会议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从预防的角度讲,最好的境界就是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制教育,使人不想犯罪;其次的境界是由于对法律威慑力的信服和畏惧,不敢侥幸;最后的境界是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使有犯罪意图的人不敢犯罪。无论达到哪个境界,犯罪预防的目的都达到了。”正如高教授所言,笔者认为,铁路检察机关对铁路物资运输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通过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和廉政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达到所谓的使人“不想犯”的境界。铁检机关可与铁路局党委相互配合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和廉政宣传教育。一方面宣扬铁路系统内部先进典型,强化广大职工的职业道德素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另一方面开展职务犯罪反面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敲响警钟。从思想根源上彻底铲除个别人心理中存在的特权思想,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当然,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要贴近生活、符合实际、实事求是并且常抓不懈;形成机制才能收到成效。
职务犯罪往往是拥有权力者利用其权力和制度的漏洞实施的,因此,制度漏洞的有效查补和监督机制的完善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铁检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发案单位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另一方面,可以对铁路某一领域开展预防调查,主动发现该领域存在的制度隐患,提前查堵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另外,还可以应相关部门的邀请进行预防咨询,即对该部门的制度进行审查,提出预防建议,进而对制度查漏补缺,达到职务犯罪不能犯的效果。
职务犯罪的预防对惩治职务犯罪的严厉性和确定性程度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惩治职务犯罪缺乏力度,或者惩罚不够严厉,或者逃脱惩罚的概率太高,预防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甚至不会产生任何效果。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可以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第一,在侦查方面,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对职务犯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提高侦破率,降低漏网率,以有效遏制、震慑职务犯罪。第二,在审查起诉方面,在严把证据关的同时,做到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并要快审快诉,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第三,在审判监督方面,特别是量刑方面的监督,对判决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坚决抗诉,并就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现象,与法院及时沟通,提出意见,寻求解决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铁路物资运输流程中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的行为表现及产生原因的分析,有利于对症下药地防治职务犯罪。铁检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预防铁路领域职务犯罪的职责,笔者建议铁检机关可以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预防,达到相关人员不能、不敢、不愿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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