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纠纷之原因分析研究

2012-08-15 00:49张黎娜
铜仁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纠纷行政

张黎娜

( 铜仁学院 教育科学系,贵州 铜仁 554300 )

学校纠纷之原因分析研究

张黎娜

( 铜仁学院 教育科学系,贵州 铜仁 554300 )

近些年我国不断涌现出各种复杂的学校纠纷,使得处于学校纠纷中的方方面面陷入了一种混乱的状态,甚至于司法渠道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也出现了真空。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纠纷原因了解得不够透彻所致。学校纠纷主要呈现出多样复杂性、专业性和道德伦理性等特点。合理构建解决学校纠纷的救济渠道不仅是保护好学生合法权益的主要保障,也是抑制违法纠纷案件发生的良性渠道。

学校纠纷原因; 司法; 救济渠道

利益纠纷和冲突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它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也是阻碍社会向前发展的障碍。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的发展就失去了它最初的意义。因此,在对待矛盾和纠纷的问题处理上一味地回避,就会导致学校纠纷屡屡发生,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不利于教育事业更好、更健康地发展的。诸如,现在学校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教师或者学校采取一些不当的措施教育、管理学生,就会导致学生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同时,在学校的纠纷案件中,家长和教师都同时感到这类事故的发生是防不胜防,结果也是学校赔不胜赔。从这个角度说,对于学校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不仅可以从理论上理清人们对学校纠纷的模糊认识,也可以为广大教育工作者防范学校事故奠定坚实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依法治国理念延伸到依法治教的内在价值观。依法治教,从各个方面了解学校纠纷发生的原因,从源头上化解纠纷,这是构建和谐校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学校纠纷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性和发展的特殊性,所以,学校纠纷一旦发生,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其结果就是久拖不审、审而不决、决而不公,最终使矛盾更加剧烈。

一 、学校纠纷的含义

人类社会从最初就潜藏各种恩怨纠葛、利益矛盾。学校纠纷作为其中之一,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种产物。什么是纠纷?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界定,因此,争议、冲突、纠纷等词语使用的频率很高,甚至经常被交互替代使用。笔者认为,纠纷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人们对价值、文化、宗教信仰、以及礼仪道德等方面存在不和谐进而寻求一种改变的状态。从这个角度上说,学校纠纷就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存在着利益、价值以及行为等方面的不和谐,导致双方发生利益纠葛、矛盾纠纷的一种状态。

二、学校纠纷的特点

近些年我国不断涌现出各种复杂的学校纠纷,使得处于学校纠纷中的方方面面陷入了一种混乱的状态,甚至司法渠道都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出现了真空。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纠纷原因了解得不够透彻所致。学校纠纷主要呈现出多样复杂性、专业性和道德伦理性等特点。

(一)学校纠纷的多样复杂性

学校与学生双方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一种特别的权利关系,它具有当事人地位不对等、义务不确定、有特别规则、对于违反义务者加以惩罚、在纠纷解决方面不得提起法律诉讼等特征。目前,在学校管理实践中,部分存在着对学生的侵权案件,特别是在学校权力行使不当或者学校和教师未能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时,最终导致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在解决学校纠纷案件中,由于学校纠纷的多样性,司法渠道难以很好地解决,导致了很多案件无法及时、公正地得到处理。

(二)学校纠纷的专业性

随着依法治教,教育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教育法规在实践中却不尽如人意,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学校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学校、教师对学生的侵权、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学校和教师的侵权责任以及社会其他主体对学校、教师或学生的侵权责任等方面。如何构建专业、公正的解决纠纷渠道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

(三)学校纠纷的伦理道德性

学校和学生之间之所以存在一种特别的权利关系,不仅仅是因为他们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更是因为他们之间还有一种教师对学生的关爱、学生对教师的感激之情。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作为学校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一种道德伦理关系,这就决定了学校纠纷不宜采取对抗性的解决方式,以避免感情破裂,有伤道德伦理。

三、解决学校纠纷困难的原因分析

学校纠纷案件由于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巧性特征,仅靠司法渠道难以取得公平、满意的结果。对于学校纠纷案件的判定,可以从多方面入手,如,学校性质的定位、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学校的责任等等。在我国,对于学校性质的定位,学术界一致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应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这就恰好掩盖了公立与私立学校的性质,在学校纠纷发生的同时,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出现了一些紊乱,学校与学生之间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还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这样在纠纷案件发生后,双方是以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还是以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最终得根据学校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以及案件自身的特点来确定。

(一)厘清学校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对于学校的性质,往往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从而导致了适用程序上的一些错误以及权利救济上的紊乱。这样一来,导致学校纠纷案件本应由行政诉讼解决的事情却由民事诉讼来解决、本来该民事诉讼解决的事情却夹杂着过多的行政力量的情况发生,这样既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不利于被侵犯权益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因此,厘清学校的性质与法律地位是解决学校纠纷的根本所在。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学校是事业单位;另一种认为学校是作为一个特殊的近似于事业单位的主体存在。一方面,学校享有民事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学校又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的行政法律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说,学校具备民事主体但又近似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研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它对解决学校纠纷案件起着一定的作用。依法治校不仅仅是追求校园里的和谐秩序,更体现了法治精神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学校作为培养人、教育人的场所,学生和学校之间有着一种特殊的权利关系。在合理的范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不仅要维护良好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同时又应避免由于司法介入而导致的双方感情破裂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间还渗透着学校和学生之间的伦理道德感情。从民事关系角度上说,学校和学生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学校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设备、教师资源、教学资源等来保证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符合标准的寝室、食堂等场地来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学生在学校负责的范围内出现了一些事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行政关系角度上来看,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校在对学生成绩进行评定和对学生的奖惩上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在这一点上,学校有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它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它是被授予的行政主体。在实际中,某些学校往往会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比如,在罚款、体罚学生、乱收费等行为中,学校往往把自己摆在了绝对行政主体的地位上。

(三)学校与学生纠纷的种类

根据上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把学校纠纷主要分为两类:

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

民事法律纠纷是学校纠纷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类纠纷,主要涉及学生人身、财产方面的纠纷。如:某市工农小学二年级学生许悦,在学校门口被一辆从学校驶出的货车挤死在校门门柱上。这起恶性事件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纷纷斥责部分中小学利用校园开设停车场的行为,同时也在思考酿成这一惨剧的深层原因。学校在学生上学期间除了有教书育人义务之外,还承担着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在此案件中,学校没有保护好学生的生命安全,发生使学生致死的情况,学校和司机应负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纠纷

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纠纷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教师以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出现问题;另一种是学校对学生的学籍、毕业、成绩上的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判定此类案件时,要考虑主体的主观心态。由于主体的主观心态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轻重也会不同。如,教师滥用权力,变相体罚学生,曾有报道:某市某中学蔡老师因学生乱扔垃圾,问其班上同学没人回答,觉得这样是不尊敬他,令该班23名学生集体吞食塑料片,事后,蔡老师嘱咐同学不能将此事告诉家长,导致这些学生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食物中毒。事情发生后,学校领导给蔡老师行政处分,降工资一级,调蔡老师离开城区。此案件中,蔡老师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教师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此外,受害学生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应把学生培养成为具备良好道德素质的人才。但是,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不同的利益主体及不同的价值取向日益增多,各类的学校纠纷也层出不穷。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学校纠纷的不可避免性,纠纷并不是社会和谐的对立物,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和源泉。正确认识学校纠纷,合理构建解决学校纠纷的救济渠道,不仅是保护好学生合法权益的主要保障,而且也是抑制违法纠纷案件发生的良性渠道。

[1]胡赤弟.民办学校的性质与产权界定[J].宁波大学学报,2003,(9).

[2]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M]//罗豪才.行政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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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School Disputes

ZHANG Li-na
(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Science, Tongren University, Tongren, Guizhou 554300, China )

In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 has emerged in a variety of complex disputes. This phenomenon made the aspects of school disputes into a state of confusion; even the judicature has no idea on handling such cases.According to analysis its reasons, the main reason is that we did not learn the cause thorough enough. The main school disputes diverse complexity, professional and moral ethics etc... The reasonable construction of relief channel to solve school disputes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students’ legitimate rights, but also is a benign channel to curb the illegal cases occurring.

The school disputes; judicature; relief channel

(责任编辑 马俊锋)

G47

A

1673-9639 (2012) 02-0077-03

2012-01-10

张黎娜,女,铜仁学院教育科学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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