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 周中元
据全国工商联合会的调查,民间资本对GDP的共享已经超过60%,无论从企业数量、创造就业、还是吸收农村劳动力转移,都已经超过70%。我国三分之二以上的新技术、新专利和新产品都来源于民营经济。民间资本已经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随着民间资本的壮大,各种制约因素也开始显现。首先,从资本所有者来看,存在着投资难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对竞争充分的传统产业投资热情不高;单个主体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或由于管制等原因而不敢投资高风险行业;投资缺乏理性,热钱的到处流窜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其次,从体制上,存在行业准入门槛高、融资难的问题,阻碍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拓展。在我国垄断行业里,民间资本的比重不足20%。银行信贷在金融危机以后,更加倾向于大项目大企业,这与民营经济对我国的贡献是完全不匹配的。制约民间资本投资发展的关键在于金融问题已经成为共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能很好地组织和引导民间资本的筹集和投资。因此,应将进入金融业作为民间资本发展的突破口。
目前,民间资本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有两大类:一是通过购买股权,收购改制过程中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所有权;二是在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绝对主导下,参与设立新型民间金融机构。这两种模式分别从存量改革和增量改革两个方向,探索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道路。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模式之一是入股中小型金融机构。2012年5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资本可以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等中小型金融的机构的改制。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发展都已经十分成熟,民间资本的进入阻碍较少,这种改革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打破国有资本垄断银行业的局面。
具体操作上,目前存在的一种构想是:中小型金融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革,吸收民间资本的参股,演变成中小型商业银行。由于中小型商业银行是在原有农村信用社等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日常经营、网点布局等等都保持了原有的体系。因此,经营上不存在太大的变动风险。通过并购和跨区域发展,最终能够形成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中小型商业银行体系。
新型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有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民间资本主导设立新型金融机构的优点在于,作为现有金融系统的补充,能够填补金融服务的盲区,带来的冲击和摩擦也是最小的。以村镇银行为例,他们能够服务于欠发达地区的村镇,而这些市场往往是大型商业银行不愿意布局网点的区域。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的乡镇超过1万个,约占全国乡镇数量的三分之一。
但是,按照银监会的规定,村镇银行的设立必须以大型金融机构发起并作为绝对主导。截止2009年底,仅有7家村镇银行由国有商业银行发起,其中工农建交四大行分别发起了2家、2家、2家和1家村镇银行。从村镇银行的发展现在可以看出,由于村镇银行面对的客户群的特殊性,经营上存在投资回报周期长、经营难度大、贷款风险高等问题。相比之下,国有商业银行更加倾向建设分支和网点扩展,而对设立村镇银行没有太多兴趣。
村镇银行发展缓慢,是民间资本通过设立新型金融机构进入金融业发展现状的真实反映。截至2009年底,全国范围内一共成立了172家新型民间金融机构,其中包括148家村镇银行、1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贷款公司。然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提出三年内中国将再建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现实与理想的距离相差甚远。
民间资本通过入股中小型金融机构或是参与设立新型金融机构,都会给金融业带来诸多挑战,主要包括产权关系与退出机制方面的改革、区域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经营监管与引导、金融创新四个方面。
规模巨大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后,必然要求取得对所在金融机构的主导权。然而,我国的体制不可能允许民间资本主导金融业。因此,如何控制民间资本的股权比例,如何协调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关系,关系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败。
另外,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面临的破产风险,要比国有商业银行大得多。一方面由于这些机构的抵御经济动荡的能力较弱。另一方面,这些机构服务的对象大多在落后地区,投资的行业也大多是薄利行业。在出现破产清算时,如何保证债权人的权益,是否能够动用纳税人来拯救民间金融机构,这些问题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民间资本的进入将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的快速前进。
民间资本借助民间金融机构,大大拓宽了投资渠道。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管体制的健全以及经营管理的成熟。民间资本将渗透到各行各业,并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如此一来,国有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的竞争也会日趋激烈和明显。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将受到巨大冲击。
在民间资本集中的东部地区,民间金融机构能够与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竞争。但国有商业银行在发达地区布局广泛、市场基础牢固,民间金融机构难以撼动其垄断地位。民间资本的投资范围也仅限于中小微企业及乡村地区,或者是流向资本密集型产业或高风险产业,例如房地产、股市等,两者相比,民间资本更加倾向于后者。而在中西部地区,民间资本规模较少,可投资对象相比东部也更少,因此,大量民间资本必定向东部发达地区流动。最终形成“东热西冷”的局面,致使区域间金融格局的稳定受到影响。
通过改制或新设立的民间金融机构不仅形式多种多样,其服务市场和客户十分复杂。另外,如何经营管理民间金融机构还处于摸索阶段,这些问题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监管主体及其职能的确定、监管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以及监管范围的扩大。
首先,中央银行是否为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其职能将发生怎样的改变,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其次,民间金融机构分布广泛,大多位于县级以下区域,组织和经营灵活性高。监管部门需要从宏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监管,尤其在微观方面,监管难度更大。最后,民间金融机构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都远超国有商业银行。其经营的灵活性也带来了滋生违法行为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将大大增加。
民间金融机构所服务的市场主要有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数亿农村居民。该市场的融资需求具有分布广泛、规模小数量多、借款周期短、客户信息少及抵押品多样化等特点。因此,推出安全、灵活的创新金融产品及经营模式是民间金融机构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金融产品方面,主推低利率、周期短的金融产品,提升还款方式的多样性,实现多元化融资。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信托融资或是在租赁和信托基础上建立的理财产品等等;在经营模式上,民间金融机构首先应做好客户信用的核查和记录;将网店或办事处下到基层,走“亲民”路线。另外,在对员工的素质要求上,要求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信息收集能力。
在分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模式及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以及农村市场是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大力投入的领域,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和农村居民的融资投资回报率低、回报周期长以及风险高。作为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本应承担起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如今却引导民间资本去服务这些市场。只有建立完善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才能保证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
首先,完善信用调查和记录体系。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体,应严格控制信用等级。对于具有不良记录的客户,依据实际情况,合理限制其信贷的规模、周期或频率。其次,健全财产抵押制度和抵押财产的评估认定方法。中小企业或个体的财产除了现金以外,更多表现为固定资产、不动产或者价值不稳定的动产。例如一个农户的禽畜也是农户的财产,这些财产能否作为抵押品,如何对于价值进行评估等。
正确引导民间资本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应从引导和禁止两个方面入手,引导即是将民间资本引入优质项目,例如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可产品化项目。或者鼓励民间资本与技术性生产企业合作,促进自主技术和品牌的发展。禁止就是从区域产业结构及国家产业发展的合理性出发,限制或禁止民间资本的进入流向和规模。应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投资空间,对于禁止区、限制区、鼓励区、特许区有确定的划分。及时发布产业准入相关的信息,引导民间资本流向新兴产业。
从具体产业看,可以引导民间资本向农业产业化方向进行投资,例如农产品精深加工或者农业服务业等;通过竞争,在环保、社区服务、IT等产业引入民间资本。还可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教育等成长性好的产业;对于垄断性公共产品行业,应适当允许民间资本的进入,例如医疗卫生行业,民间资本进入能够与国有资本形成竞争,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另外,应激发民间资本直接投资的积极性,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正确的渠道进行投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如鼓励居民通过民间金融机构投资国债、证券、基金等。与此同时,对非法集资、低下银行等不正当的投资方式严格取缔。
在存贷业务方面,民间金融机构的建立初期,应当严格控制其存款吸收和资金放贷。只允许其吸收股东的存款,并且只能向股东发放贷款。随着经营和监管都成熟后,才可有区别地逐渐扩大存贷业务的市场范围。
监管模式方面,推行金融监管和行政监管相结合,赋予当地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利用当地政府的信息优势,减轻中央银行的监管压力。但是,由于民间资本与地方政府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在监管过程中,必定会出现违法行为。地方政府不但没有履行监管的职责,反而可能纵容和包庇民间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在监管上还应实行透明、公开,并鼓励社会监督。
密切监控民间资本的资金流向。一旦民间资本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投资,其对金融市场以及实体经济的影响将成倍放大。因此需要密切关注民间资本在改制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中的资本输入、持股比例,统计分析民间金融机构的信贷和内部管理情况,把握民间资本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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