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许彦伟
遏制家庭暴力的立法研究
黑龙江 许彦伟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对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存在一定的缺陷,结合我国现有的反家庭暴力现状,提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对策,主要从制定专门法律、起诉权归属、保护制度、干预措施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期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遏制家庭暴力。
遏制;家庭暴力;立法研究
我国在家庭暴力遏制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治理规定。但我国的法律只是把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件纳入到公诉案件的范围,而把那些并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但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一概纳入了自诉案件的范围。这对于那些主观上希望得到司法救济但客观上不能实现的受害人来说,这种保护仍是十分不利的。因此,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对遏制家庭暴力进行不断完善。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在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做了完整的定义,“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工委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问答[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126.)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所提及的家庭暴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包括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既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又在客观上采取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行为。
(一)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并威胁她们的生命安全
因为家庭暴力事件中男性通常占主要优势,往往会导致妇女受伤,如轻伤、重伤、致残等情况,甚至有出现危及生命的情况。
(二)家庭暴力破坏美好的家庭
家庭暴力出现后,往往会使家庭破灭。来自司法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三成,每年大约十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解体。(刘彩琼.浅议家庭暴力的原因、危害及遏制对策[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3):26.)
(三)家庭暴力影响子女的成长
子女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之一,长期目睹父母的暴力打闹,子女会产生害怕、悲伤、恐惧的心理反应,严重影响他们心智的健康发展及学习、生活,他们可能会离家出走、荒废学业,有的还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制定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出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更有效地预防暴力事件的发生。
《家庭暴力防治法》应该规定国家及地方设立反家庭暴力专门机构,并且还应当规定公安、行政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及权限;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投诉机构、家庭暴力预防和咨询中心,庇护组织机构、医务人员等的社会救助职责;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并对施暴者进行矫治处分等;还应明确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有利的举证原则。(王晶,曲莉.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J].科技信息,2009,(13):25.)
(二)将起诉权交由有关部门掌握
建议将家庭暴力犯罪的起诉权掌握在公权力部门手中。在家庭暴力犯罪领域实行自诉制度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因而应该借鉴英美等国家的法律制度。理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迫于施暴者的威胁或顾及自身颜面,不愿也不敢去法院提起诉讼;自诉的门槛过高,被害人难以达到法院的证据要求,法院往往不予立案或者劝其撤诉。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制度
立足我国实际,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这种制度是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提供救济,已成为很多国家和一些地区通行的一种做法。(陈苇.家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147.)
保护令的这种方法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甚至警察等与这种行为有关人员均有权向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它可以分为通常保护令和暂时保护令。同时,通过保护令制度,还可以完善家庭暴力案件的损害赔偿制度。家庭暴力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而较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通常会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精神和经济损害,同时还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依法应当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请求相应的赔偿,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庆鹏.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D]:[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四)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常常会遇到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由于许多受害者受到施暴者的求情、威胁或已经与施暴者达成协议,而拒绝与司法机关合作,或拒绝出庭作证,甚至不愿意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受到以上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案件的撤案率普遍较高。如果在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中,完全按照受害人的个人意愿进行处理,不对施暴者进行处理,不仅是对施暴者行为的放纵,而且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负面效果。(崔京花.论我国家庭暴力的防治对策[D]:[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吉林大学,2007.)因此,我国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司法干预,即在受害人撤销指控的情况下,公安和公诉机关在没有经过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对施暴者提起诉讼。家庭暴力的犯罪行为比陌生人暴力犯罪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立法中体现这一点,以法律的形式向社会表明,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普通的犯罪,而且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这将有利于提高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崔京花.论我国家庭暴力的防治对策[D]:[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吉林大学,2007.)
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通过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加大立法的防治力度,呼唤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全社会的援助机制,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工委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问答[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2]刘彩琼.浅议家庭暴力的原因、危害及遏制对策[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3).
[3]王琳采.防治家庭暴力立法若干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丁彦.论家庭暴力犯罪[D]湖南师范大学,2004.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工程学院)
(编辑 王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