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霖娜
(辽宁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论与残疾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体系
◆邹霖娜
(辽宁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法学界早已就“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而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达成了共识,但漠视甚至扼杀残疾学生权利的现象仍时有出现,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保护往往不能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
残疾学生 教育权利 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权利保护)中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残疾人作为社会一分子,与其他人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是一致的,维护其权利义务对残疾学生而言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少年儿童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否则,当事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校招收。”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招收。”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招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法规是明确的,可实际操作与法规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根据2009年不完全的调查统计,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总数近40万人,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平均入学率只有达77%。
造成残疾少年儿童不能就学的原因很多,如特教资源分布不均,主要在城市,随班就读的师资力量薄弱,残疾儿童居住的自然条件恶劣,偏远等等。而贫困,仍是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1998年2月,原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和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点的通知》文件,开展以减免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杂费、教材费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残疾学生提供生活补贴等为主要内容的资助活动。通过这些活动,部分残疾少年儿童就学难的问题得以解决。但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多开展一些捐资助学的活动。
残疾学生还面临即使考分超过了录取分数线,想圆大学梦也难于上青天的问题。
就在前不久,一名残疾学生还在为就学的问题奔走于各个部门之间。他叫丁亚伟,左下肢基本正常,右下肢大腿肌肉萎缩,文科,本已被一所师范大学网络学院法学专业录取,但办理报到手续的时候却收到学校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原因是校方认为丁亚伟属双下肢不能运用,不属于录取范围,尽管有关专家已经指出这是一个错误的认定,但该校依然振振有词,不愿收回成命,这样的事情,每年都在发生……
残疾考生说:“我们残疾考生最害怕的不是自身的缺陷,而是社会不给我们一个和健全人公平竞争的机会。都说知识才能改变命运,我们认为,知识太少导致的智力的残缺比身体的残障更让人心痛。我们希望能够与健全人同在一条起跑线上奔跑,为社会减轻负担,为我们的自立自强创造更好更多的条件,可是录取为什么总是这么难?”
残疾只是一个人身体的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健全。残疾人中有很多智力比健全人还好,如果能给他们受教育的机会,他们就可以成材,回馈社会,如果将他们拒于大学门外,一方面是对其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其真的沦为社会的负担。
国家劳动部副部长朱家甄曾说:“劳动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途径。”
1.地方政策的倾斜存在不平衡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这对于残疾人来说是一件大喜事,可真正落到实处的并不多。盲校毕业的学生为了生存,有很大一部分是自己开按摩诊所,却有喜有悲,原因在哪里呢?经过调查发现,社会扶持的按摩医疗机构寥寥无几,只有被社会扶持的按摩医疗机构才会有好的效益,不被社会扶持的按摩医疗机构则生存艰难,就更无从谈及效益了。国家在政策扶持上要人人平等,不要有先后之分、薄厚之别,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关心和政策倾斜。
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缺乏更多的保护政策和有效的监督。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曾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倡导社会文明,促进残疾人和谐地融于社会;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促使各单位均衡地承担社会义务;有利于残疾人参加社会劳动,给他们参与竞争的机会;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障社会的稳定。”
我国按比例就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国家就业工作的总原则,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总方向,拓宽残疾人劳动就业渠道,促进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达到普及、稳定、合理。
我国每年残疾毕业生就业是国家比较薄弱的环节,国家虽然已制定法律规定,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可有些单位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也不招收残疾人,这是为什么呢?
他们认为,首先,招收残疾人会给日后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没有特别适合残疾人的工作。第三,不愿承担照顾残疾人的义务。第四,企业将来破产残疾人会成为企业的包袱,因为没有任何企业愿接收有残疾人的破产企业。种种原因造成法律规定与现实操作间存在巨大差异,使我国残疾人的就业非常困难。相比较而言,国外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则实行更多的保护政策,前苏联法律规定,国家计委、国家供应局、各部及主管部门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必须按照计划向被指定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企业提供原材料和设备,以及为在家工作的残疾人服务的小吨位运输工具。波兰通过制定和实施5年计划,对残疾人生产合作社在原材料和能源供应及交通运输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因此,我国也应该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拓宽保护政策,从而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
对残疾人的重视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残疾学生是残疾人中最困难的弱势小群体,需要国家、社会的关爱和扶助,以此保障残疾学生权利的实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教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