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黄春晖
第一,针对犯罪分子个人和受害人来讲,对其合法权益实施侵害,使个人身心受到严重损害,缺失公平性。例如,药家鑫一案中,在此案件还没有进行审理的时候,媒体就已经开始对其进行渲染,甚至还有些媒体刊登一些相关的言论“不判死刑难解民众怨怒”等。在媒体的这种表现形式下,其实发出这样的言论可能只是一种猜测,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但是在法院还没有对案件进行审判之前就已经开始大肆宣传将会发生的审判结果,对于罪犯本人是没有公平性可言的,而司法机关也会因此而背负着巨大的压力。很多新闻媒体一味地将自身的文章可读性进行提升,在细节上重点描述,在这种情况下,还可能会出现杜撰和臆想的成分,这样的话,办案者或者相关人员的名誉权就会受到一定的侵害。还有一部分受害者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将自身案件进行报道,例如,强奸案等,而有些媒体不管不顾受害者的心理承受能力,将此类案件强行报道出来,只是为了可以将自身的影响力进行进一步的提升,如果针对这样的行为没有进行适当的处理,受害者的身心肯定会受遭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在名誉上受到侵犯。
第二,站在司法机关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有些案件被新闻媒体过多的跟踪报道,使更多人关注,会使司法公正受到影响,无形之中形成更大的压力,媒介审判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得以形成的。例如,许霆一案中,许霆的律师曾经明确表示,改判之所以可以成功,主要是因为媒体的力量和支持。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也表示,这个案件本身就比较特殊,但是最终的办理也是采用特殊的手段进行,也就是“特案特办”。尽管改判的成功是舆论界所发挥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值得借鉴,但是换言之也会对司法造成严重的影响。
司法本身不具备独立性,而“特案特办”正是对其做了一个到位的解释,因为这个判决是在特有的办案手段中所获得的结果。站在这个角度上来看,媒介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尤其大的影响和损害。例如,之前的何鹏一案,因为没有得到媒体的关注,同样性质的案件,而没有得到同样的审判结果,司法公正必定会受到损害。
第三,站在社会国家的角度上进行分析,社会的安定和公平会受到一些案件新闻报道的影响。很多案件报道在对案件侦破环节的描述上太过于详细,为了可以使受众感兴趣,甚至利用整个版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作案手法和作案技巧进行充分地报道。例如,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破获了一起专盗机动车车牌进行敲诈的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欧某和苏某在审讯中交代,他们的作案手法是从一家省级媒体的一篇案件报道中学来的。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这样的报道会使罪犯有了更为方便的“教学课程”,使社会因此受到严重的危害。除此之外,媒介审判的不公平会使社会产生更强烈的报复心理,例如,因为许霆案的成功改判,而云南已经服刑六年现在改判为八年半的何鹏案件,就突显出了更多的不公平,同样的性质,最终的审判结果却是不同的,何鹏也在力争国家赔偿。在一些案件报道中,解释犯罪心理,甚至将犯罪分子的心理独白营造得颇为感人,让社会同情甚至去模仿,这样的话,维持效应就会形成。
第一,激烈的媒体竞争。有些媒体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吸引受众眼球,扩大影响和关注而对案件新闻大加关注,进行细节描写,造成了报道不实、过于深人等,给个人、司法、社会均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有偿服务。有些记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违背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成为另一种推手。如接受他人报酬而过度地关注某一案件,不断通过媒体进行偏差报道或过度报道,以形成舆论压力,破坏司法独立与社会公平。
第三,记者自身素质不高。很多记者并不是故意要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但是就是因为自己没有很充分地认识新闻工作,一味追求关注度,对于自身的职业道德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此同时,因为社会公平、安定问题会受到相关报道的影响,而预测和认识报道的深刻程度却成为这个方面的主要因素,为了追求新颖和关注度,将一些对社会安定没有任何帮助的案件细节报道出来,在这种前提下,他人的权益就有可能受到侵犯,同时也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影响。
第一,媒体要正确定位,不缺位、不越位,避免媒介审判。媒体要努力提高自身社会责任,让案件报道成为生动的普法课,注重案件报道的教育功能。
第二,记者要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和能力。在案件报道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心中要有大避。同时,着重提高新闻作品的品位,避免凶杀等细节描写。要认识并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
第三,努力构建司法机关和媒体的良性互动,构建二者的和谐统一关系。媒体要客观地报道事实,不带倾向性,不进行预先审判,划清之间的边界,避免主动越位。同时,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司法机关要坚定地握住法律准绳,学会与媒体和谐相处,不能有损法律权威,依法办事。
总而言之,案件新闻报道的副作用是应该引起广大媒体的关注和重视,并且要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规避一些不良现象,从而使案件新闻报道成为为观众提供信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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